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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的和谐之路

2014-03-15张智文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意味着中国新一轮改革的全面启动。具有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目的不单是为了减轻负担,提高效率,而还应着重考虑事业单位的巨大贡献及对和谐的价值诉求。庞大的事业单位成员作为社会大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处理不当必定会产生诸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成功的改革,必须从更深层次的人性价值角度去发掘改革的潜力,减少改革的阻力,只有社会各成员、各要素同心协力、有序协作,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 事业单位; 改革; 和谐之路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40-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号角,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后的改革将会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格局将会加速发展。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划定,将对15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并提出到2020年改革要取得决定性成果。值得一提的是,中央专门成立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这一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国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成功。从指导全局的行动纲领到科学有效的组织体系,意味着中国新一轮改革的全面启动并将付诸实施。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对事业单位有着明确的界定:它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全国的事业单位有126万多家,3000多万从业人员,900万名离退休人员,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类别的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等四类。具有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为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将继续发挥其特殊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表现出不适应甚至有阻碍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势头,事业单位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凸显。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众需求、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管理体制,成为继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中国面临的又一项紧迫的任务。事业单位改革无疑是一件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大发展的好事,但它牵涉到相当庞大的群体,改革并非易事。实践证明,“唯市场化”和“甩包袱”的做法行不通,只会从当前的困境进入到另一个未知且可能更糟的困境。事业单位改革既要确保事业单位能够高效运转、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又要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到底应怎样改,着力点在哪里,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机构庞大、人员冗多、负担沉重、社会效益不高、管理低效、资源浪费已成为困扰当前事业单位的弊病,制约了事业单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唯有改革才能与时俱进、重新焕发活力。从外部环境看,社会公众迫切希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能够尽快转变职能,多为民办实事,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并通过改革来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从内部机制看,重塑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公平合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符合广大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的期望,他们希望获得与之付出相匹配的回报,因为这是对个人价值的最佳肯定,必将有利于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2年4月正式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15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20年完成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的时间表,届时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更加科学合理。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和谐诉求

事业单位改革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势在必行,如若成功,将利国利民。但由于事业单位“船大难调头”、“负重前行”,稍有不慎即有“翻船落水”的危险,甚至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局势难以掌控。这是考验决策者智慧的时刻,既要减轻负重,又要平稳过渡,所以不得不从“和谐”中去寻找最佳出路。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1]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除了要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之外,还需着重考虑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否则就违背了改革发展的初衷。在一个由许多成员许多要素组成的社会大系统里,庞大的事业单位成员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各成员各要素同心协力、有序协作,才能产生良好的效益,否则就会导致混乱无序、增加内耗的后果。和谐社会能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睦相处,从而实现社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改革发展的目的是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前提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安居乐业,而不是把“被改革群体”推向更加不稳定的迷茫状态。

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肯定会重新洗牌,触及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如人事聘用、福利待遇、机构编制、养老保险等方面,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改革阻力可想而知,需要攻坚克难。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触及利益,有时比触及灵魂还难。”事业单位改革毕竟涉及到4000多万人这一庞大群体的切身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必定会产生诸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不得不谨慎对待。成功的改革,必须要从更深层次的人性价值角度去发掘改革的潜力,减少改革的阻力,必须完善“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尽量让退出的人会有一个相对稳定可期的境况,防止他们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隐患。因此,不能简单笼统地把这部分人员清理出去,如何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将是一个相对棘手的问题。

三、实现和谐的改革路径

决定事业单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是:被改革者这一庞大群体对待改革的态度。如果改革方案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那么改革的阻力就很小,就容易推进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反之,改革的阻力就相当大,就会受到抵制和排斥,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事业单位改革还需回到传统的渐进式改革上来,寻求适合这一群体的和谐路径,力求实现社会和谐和效率提高的双重任务。我国多年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改革需要有热情,但热情背后更应有理性。按照帕累托最优改进的逻辑,改革的每一步都应力求使一部分人的境况变好,同时不能使另一部分的境况变坏。这就应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首要目标,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1] 要善于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一)充分肯定事业单位的巨大贡献

事业单位多是从事科、教、文、卫等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他们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一直以来,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公益性职能,积极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属于知识密集性组织,其中有不少是专家、学者等高级人才。国家可以充分利用事业单位的人才优势,尊重他们的研究成果,发挥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公益服务的“智库”作用。虽然事业单位没有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领域的特殊地位,可以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国家提出要在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这是一项相当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可谓任重道远,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事业单位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运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在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前,必须先充分肯定他们的贡献,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这样才能采取负责任的改革方法,给予他们相应的生存机制和生存环境,而不是当“甩手掌柜”一甩了之。众所周知,事业单位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时安置和接纳了不少分流人员,为二者提供了缓冲带,减轻了改革的难度。现在,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事业单位改革中富余出来的人员“出路”在哪里。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给他们铺设一条新路,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遵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定时间界限,薪酬、保险金、退休金等条件不至于太低,以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民心稳定,确保改革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决不能因新一次“砸饭碗”砸出一批“新穷人”出来。

(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一部分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一部分回归行政机关,一部分保留其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种人事争议和矛盾开始凸显,尤其是要转为企业的这部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必将成为处理此类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千万人的切身利益,改革的阻力相当大,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改革的难度会更大。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项关键制度,“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对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如果事业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薪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它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争议事项又适用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就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获得权益保护和救助。当事人可以在争议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先行调解,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绳,厘清各方责任,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作为一种保障和调处机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客观公正地解决因事业单位改革产生的各种争议,化解人事矛盾,调处各种纠纷,为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可以发挥仲裁的权威作用,较好地纠正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如果没有完善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就会不断积累、恶化,最终影响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实践证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个人和用人单位维护正当权益的一条切实可行、积极有效的途径。

(三)加强工会的协调作用

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应在事业单位改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协调作用。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处于清理规范的关键时期,部分单位职工害怕成为被改革对象,担心丢掉饭碗,可能会出现无心工作、心绪不稳、消极怠工的现象,给单位的各项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就迫切需要工会组织对职工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解释改革的必要性,安抚民心,维护稳定,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与支持,以利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工会的职能主要有协调职能.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3]

如何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使之更好地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增强职代会的权威性,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召开职代会,凡属重大决策和人事争议、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要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真正体现职工代表的权力和职工的真实意愿。尤其是单位改革改制的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才具有效力,方能付诸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其履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当前,改革发展的任务相当繁重,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济关系将更加复杂,各种矛盾会更加突出。因此,职代会要把好各种关口,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为单位和谐、社会和谐尽职尽力。

综上,事业单位改革任重道远,改革的难度在于如何把握好效率与和谐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决策者有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先易后难,重要的是对事业单位的贡献要有客观肯定的评价,对可能出现的人事争议要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加强工会的协调作用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这样或许可以减轻改革的阻力,减少抵触,增加和谐。

参考文献:

[1]王顺成.益阳市水库移民问题研究[D].北京:国防科学技术大

学, 2008.

[2]李大光.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为事业单位改革保驾护航[J].

新长征,2012,(2).

[3]张智文.社会管理创新与谈判式管理探讨[J].陕西行政学院

学报,2011,(4).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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