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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际经典案例探讨“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

2014-03-13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7

国际税收 2014年9期
关键词:案例

曹 禹(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7)

结合国际经典案例探讨“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

曹 禹(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7)

“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上世纪70年代,被OECD引入了税收协定范本,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防止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套取税收利益的反避税机制。然而,长期以来国际上对“受益所有人”概念一直缺乏统一、清晰的定义,各国在实践中对受益所有人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关于“受益所有人”问题的经典案例,并结合中国目前的国际税务实践,对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受益所有人 经济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

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只有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时,才能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低税率优惠。

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就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如何认定申请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进行明确。601号文强调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列举了7项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消极因素。但由于601号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非居民纳税人申请税收协定待遇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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