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历史规律的主体性
2014-03-13韩云忠
东岳论丛 2014年7期
韩云忠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社会历史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活动的历史。社会历史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它的生成和实现是人实践活动的结果。因此,社会历史规律本质上是以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规律。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来理解社会历史,或者仅仅从人活动的客观性上把握社会历史规律,而忽视了社会历史的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本质。缺失了人的主体实践活动,社会历史过程就只能是一种无主体的抽象,社会历史规律也就成了无主体的规律。同时,人在社会历史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就被抹煞了。因此,在承认社会历史规律具有客观性的前提下,探讨人在社会历史规律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主导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历史规律主体性的内在依据
社会历史规律的主体性是由社会历史规律的本质属性及人在社会历史规律形成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社会历史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人作为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和实践者,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历史的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历史规律生成和实现的客观载体。
1、社会历史规律以人创造的社会历史为基础
社会历史规律是指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各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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