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
2014-03-1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一理论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至今天依旧争议不休,几十年以来,人们不仅没有停止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反而经历四次比较大的讨论高潮,我认为之所以产生这些讨论高潮,是出于以下几点:第一,它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被动提出来的,由于在实践中的许多现象是理论中没有预先假设的,出现矛盾必然要对理论有新的诉求,在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深刻反思中来对理论进行新的研究,这不仅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必然;第二,人们对待旧的“范式”态度存在差别。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与实践差异性的产生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本意,他们认为,解决矛盾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试图以此引经据典,试图以此解决现实矛盾;也有相当多学者认为原有的“范式”已经过时,必须运用新的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这种态度的差别就是造成人们对这一理论问题观点不一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中国理论界
多年来,众多理论经济学家都在其不同的视角下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各种研究,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研究的结论也各有说词,大有一派百家讲坛和百家争鸣之氛围。通过阅读各种材料,我认为最主要的分歧就是关于价值决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当前比较流行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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