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2014-03-13任海新张文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任海新张文
检察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文◎任海新*张文*
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在人权保障日渐受到重视的新形势下,作为检察机关最受关注的职能,职务犯罪侦查能否更好地运用检察技术显得尤为重要。与“技术侦查”的概念不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运用到的检察技术一般是指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自主采取的协助侦查办案工作的一切具有现代科技含量的技术性手段,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并由其他执行机关执行的“技术侦查”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综合国外对特定侦查技术手段的立法实践、我国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实施多年的各类“技术侦察”手段及其立法,运用于侦查的检察技术可以限定为除窃听、窃照等秘密侵入型技术手段之外的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知晓的其他绝大部分技术手段。这些检察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已运用多年,其对侦查的实际影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值得探讨。
一、检察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现状
笔者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及其下辖九个基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检察技术的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如下。
(一)运用检察技术的范围
研究显示,当前侦查中实际运用到的检察技术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四小类。
1.基础保障类。基础保障类检察技术不直接参与侦查取证,而以保障侦查顺利进行为目的提供技术帮助,主要包括:(1)电脑、录音录像等技术设备的维护及采购,其在侦查中的作用包括保障电子笔录的顺利制作、网络的正常运行以及侦查信息的录入与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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