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设置
2014-03-13丁晶王文萍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丁晶王文萍
刍议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设置
文◎丁晶*王文萍**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的新内容,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制度设置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作为肩负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因其内设部门间的分工不同,决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涉及其多个内设部门,但由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不甚详细,导致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及在不同诉讼阶段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分配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职能设置做一探讨,期待对检察实践对所裨益。
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同于逮捕必要性审查。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体系中,逮捕和羁押的审批手续并未分离,批准或决定逮捕导致的必然结果是处于羁押状态,但不能简单地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同于逮捕必要性审查,也不能将侦查监督部门批准和决定逮捕的工作归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制度范畴中。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这一制度是为了防止出现批准逮捕后不再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变化、不再结合案情进展,而是“一押到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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