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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收益追缴范围探析

2014-03-12王晓燕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王晓燕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犯罪收益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我国对犯罪收益的追缴依据源自《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收益的追缴相当混乱。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追缴的法律属性,探寻追缴犯罪收益的价值,从而合理界定犯罪收益的追缴范围,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追缴——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

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追缴”作为法律术语出现在刑法条文中,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1997年《刑法》沿用了关于追缴的规定,但对条文进行了补充性修正,增加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行政法、刑事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追缴”也有所提及。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005年《治安管理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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