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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善小而不为
——高校学报编辑版权意识探讨

2014-03-12谢明俊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学报编辑部

□谢明俊

(玉林师范学院 学报编辑部,广西 玉林 537000)

勿以善小而不为
——高校学报编辑版权意识探讨

□谢明俊

(玉林师范学院 学报编辑部,广西 玉林 537000)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学报编辑的版权意识不可或缺、不容忽视。只有树立版权观念,强化版权意识,才能提高学报依法办刊的水平,学报的编辑质量才会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学报编辑应该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实务工作中严格做好编辑把关,认真维护好编辑部的利益,切实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学报编辑;版权意识;著作权;侵权;保护

作为学术期刊,高校学报在期刊群体中是相对小众的传播媒介,从作者、读者到办刊从业人员的数量都比其他媒体要少得多,同时学报多数是非营利性期刊,印发数量少,实体经济能量较小。上述因素使高校学报发展问题得不到足够重视,学报事务无形中有些边缘化,好像学报的事都是小事,相关人群的版权意识整体而言也就不够强,导致学报业界侵权或被侵权的事时有发生,负面影响日益突出。不难想象,高校学报要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除了要有学术意识、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外,学报编辑的版权意识同样不可或缺、不能忽视。

一、强化学报编辑版权意识的必要性

对于编辑版权意识的界定,学界共识是指编辑具备的著作权法律知识以及内心对相关法律的心理态度。基此,学报编辑版权意识的确立和强化就必然以具备一定的著作权法律知识为前提,而版权意识的核心是编辑内心对法律的态度。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即便在平均文化水平较高的高等院校,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仍时常见到。学报业务工作是编辑履行岗位职责与作者、读者之间发生的版权法民事关系。编发论文稿从学报编辑的角度而言是文章使用权的取得,而对作者则是发表权的实现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的形成,对读者来说就是文化产品的生产环节。稿件“三审制”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对编辑的业务权限确实有所制约,[1]然而这种制约毕竟只是学报内部的编辑制度,还不能从源头上杜绝编辑违规事件的出现。因此,强化学报编辑的版权意识对于保护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研究的繁荣,增进学报管理工作规范化来说非常有必要。

强化学报编辑著作权法律意识是提高学报办刊水平的必要条件。版权意识和学术鉴别力、文字表达能力一样,是学报编辑的基本素质。学报编辑必须确立并且不断完善版权法律意识,以相关法律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反之,如果学报编辑缺乏法律意识,侵害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会打击作者投稿的积极性,失去作者对学报工作的支持并祸及学报的声誉,学报发展空间就会日益变得狭小。如果严重违反出版法律、法规,还会受到版权司法部门的处罚。

二、学报编辑版权意识的应有内容

(一)熟悉和了解与学报编辑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学报编辑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2]主要有如下几种:

1、版权法。版权法就是著作权法[3],该法规定了作者、出版者(编辑)、读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主要是调整三者之间的版权法律关系,也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2、报刊出版的管理条例。有关学报出版发行的行政管理条例主要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管理法规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依据,旨在规范出版活动的审批、登记、出版和经营等环节的秩序。

3、语言文字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等,从原则上对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强调语言文字要规范化、标准化,对编辑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做了规范。

4、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国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与著作权相关的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这些公约在我国生效,也是我国版权法律的一部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和公约外,也有一些与学报编辑出版相关的条款零散出现在我国的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

(二)体现学报编辑版权意识的主要环节

体现编辑版权意识的环节非常多[4],学报编辑必须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在署名的方式、方法上,论文作者可署用真名,也可以用笔名,或者不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而是采用一种特殊的署名方式。

2、发表权。作者有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的权利,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在什么刊物、哪一期发表等。作者将稿件投给学报,即表明他是想通过学报刊载其稿件实现其发表权。一个具有版权意识的编辑,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发稿权),依法保障作者的发表权行使。为此,编辑在业务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1)对稿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判断。(2)严格掌握审稿期限,限制一稿多投。从著作权法来看,规定的审稿期限要兼顾编辑部和作者双方的利益,即既要保护学报的“先刊登权”,又要保障作者的发表权。在征稿启事中应明确具体地说明审稿期限,声明一稿多投者应承担的责任;征稿启事和声明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3、论文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本人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同时有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

4、获得报酬权。文章作为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现实中侵犯作者获酬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科技文化的传播。

综前所述,学报编辑在本职工作中,应依法履行相关版权义务[5]:(1)完整、准确地编发通过审定的论文。(2)正确地将作者的署名置于作品的明显位置。(3)保护作者论文的完整,未经该文作者同意,学报编辑不得对其观点进行调改。(4)履行通知义务,将稿件处理情况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限内通知作者。(5)及时向作者发送样刊、支付稿酬。(6)不得利用编辑职务的便利和特定的阅知权,使用学报作者尚未发表的文章。

三、确立和完善学报编辑版权意识的做法思考

众所周知,有了质量好的稿源,办好学报就等于成功了一半。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期刊业的发展,各家学报将会同其他期刊一样在扩大影响力与开拓高质量稿源两方面展开竞争,出现侵权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学报编辑如果版权法律意识不强,不仅难于适应竞争,可能连本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很好地维护。

学报编辑出版的各个环节都是由出版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的,由此,学报编辑必须确立和完善版权意识,对自己的业务行为做好调适,具体而言,要做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做好学报出版把关环节,确保编辑工作依法进行

学报编辑出版的把关,主要是指做好审稿、修改、校对和整理等把关工作。学报的稿源内容庞杂,涉及各个学科领域,学报编辑对文章要把好文字关,仔细过滤,既要让各家观点、内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同时也要防止失误,造成鱼目混珠。对论文的学术质量、政治观点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终审决定采用的文章,一定要进行文字整理和加工。编辑人员此时应在这个环节把握好使用权、名誉权、政策尺度、语言文字等问题,要注意尽量避免发生侵权的行为。

(二)依法办刊,合理维护学报编辑部的权益

作为一种作品,学报是编辑人员集体劳动的结晶,是按照办刊宗旨的要求通过采用不同作者的成果汇编而成的。只要行使权利时不侵犯作者作为主体的著作权,学报编辑部应该享有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学报编辑部应该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优先发表权。现行《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学报编辑部应对稿件作出妥善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采用稿件,若在期限内不能按时发稿,就要通知作者,征求作者意见。编辑部应加强来稿时间的登记,以维护编辑部优先发稿的权利。另外,编辑部要理直气壮地捍卫自身的专有使用权,可以批评作者对发表权的滥用,正确行使告知义务,让作者以“专稿专投”的方式向本刊投稿。

2.有限制条件的修改权。著作权法赋予编辑部对稿件进行文字加工和编辑规范处理的权力,是一种有限制条件的论文修改权,对文章的内容、观点和结构的调整则须征得作者的同意。编辑部对作者来稿的观点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后,作者坚持不愿修改的,或者修改后仍然不能达到发表要求,编辑部对来稿可以不予发表。

3.版式设计权。学报的版式和装帧设计是学报作品的组成部分。在学报封面、版式上具有独创性的外观设计依法受到版权保护,不容他方侵犯。

4.文章转载权。学报编辑部的转载权利有两种:一是许可他人转载本刊的作品,二是征得同意后可以转载他人作品。文章刊登后,依据我国版权法,除作者特别声明不得转载或摘编的以外,他刊可以转载或摘登,但应按相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编辑出版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出版方应当向编辑作品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学报发表的论文被他人使用时,该刊编辑部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

(三)保护作者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学报编辑部对作者投稿的论文可以进行文字加工和整理,并予以发表。作者向学报投搞时,也授予了学报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与此同时,学报编辑应维护好编辑部及作者的合法利益,如果发现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对于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编辑部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进行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7]如果编辑部本身有侵权行为,应勇于承认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不要刻意遮盖掩饰,否则既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学报编辑部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四)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密切与各方面的联系与交流

学报编辑应该将著作权法律知识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实际应用中深化对版权理论的学习。同时,要主动寻求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多沟通、多请示,学报在著作权问题上就可以少走弯路,不走歧路。在日常工作中,编辑人员应以开放式思维同学报同行加强交流,借鉴一些著作权保护的经验和实际操作方法,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如此必会对学报版权保护等工作有较大的促进。■

[1]尹玉吉.中西方学术期刊审稿制度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2]任红梅.论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的法律风险规范[J].今传媒,2010,(9) .

[3]法律出版社法律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释本,第1版)[M].法律出版社,2007-06.

[4]张革新.现代著作权法(第1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1.

[5]陈华.高校学报编辑部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探析——以著作权为例[J].编辑学报,2011,(S1)(增刊).

[6]冯晓青.我国著作权合同制度及其完善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EB/OL].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2013-09-18 .

[7]苏喆. 论景区景点的著作商品化权保护——兼评《著作权法》第48条之适用[J]. 河北法学,2010,(03).

【责任编辑 谢文海】

Don't Miss Doing Any Good Thing No Matter How Insignificant It Looks—On the Journal Editor's Copyright Awareness

XIE Ming-jun
(Editor, Journal Editorial Department, Yulin Normal University, Yulin, Guangxi 537000)Abstract:In a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the Journal Editor's copyright awareness is indispensable. Only by establishing the concept of copyright, and strengthening the awareness of copyright, can the level of the Journal be im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n this way, the Journal’s editorial quality could be legally guaranteed. Journal editors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and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ork strictly as gatekeepers,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Journal Editorial Department,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uthors, detect and deal with infringements in time.

Journal editor; copyright knowledg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tection

G237.5

A

1004-4671(2014)06-0045-03

2014-09-01

谢明俊(1968~),男,广西博白人,玉林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研究方向:著作权法、编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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