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
2014-03-11胡海燕
上海城市管理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胡海燕
导读: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和客流的快速增长,“性骚扰”事件逐年上升,但“性骚扰”概念界定不清、管理主体不明、适用法律模糊的现状制约了“性骚扰”事件的有效解决。为此从“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举证责任、民事赔偿等方面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有助于完善“性骚扰”的防治法律制度、明确轨道交通“性骚扰”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界定、提供对“性骚扰”行为的诉讼救济等,以有效构建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性骚扰”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社会进步、民主意识、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性骚扰”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此提出了新的权利保护要求。特别是近几年,伴随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性骚扰”事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轨道交通领域,有效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亟需构建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一、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现状
(一)概念界定不清
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学者麦金农最早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她认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辞海》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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