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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研究*

2014-03-11孟卧杰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谣言公安机关

孟卧杰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江苏,210012)

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研究*

孟卧杰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江苏,210012)

基于经济利益的非法攫取,网络制谣、传谣成了一些人非正当谋生的手段,加速了网络谣言肆虐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公民名誉、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功能和法定职责,决定了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是时代赋予它的新使命。受网络传播特性、网络规制法律体系及其监测技术现状的制约,公安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必须秉承“善治”理念,既要强化自身的日常监管,又要设法寻求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网络媒介、非政府组织的协助,才能增强打击网络谣言的实效性和长久性。

公安机关;网络谣言;非正当谋生;治理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络已经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但同时,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一些网民以随意编造、渲染事实、夸大细节等方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形成了“谣言满网飞”的态势。尤其是“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等网络大谣的抓捕归案,揭示出网络制谣、传谣背后的利益链条,这些不法分子利用网民的仇官、仇富情绪,以删除帖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形成了一批利用网络谣言进行非正当谋生的群体,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而且对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对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呼声愈发高涨,对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和治理网上传播谣言行动抱以强烈期待。当前,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现实社会和虚拟网络社会治安环境的神圣职责,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回应社会公众的期待,已经成为当前迫切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的时代使命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1]诸如“军车进京”、“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灰霆大气源于氯气泄漏”、“雷锋生活奢侈”、“红十字会强行募捐”等网络谣言的传播,侵害公民名誉、损害国家形象、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平时期,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管理网络社会、维护网络秩序正常运转,1995年《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据此也成立了“网络警察”这支队伍。可见,在网络谣言盛行危害公民个人、国家、社会的境况下,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成了网络时代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使命。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广大人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是进行工作、生产、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任务。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2]大量事实表明,网络谣言冲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12年底,内蒙古、青海、陕西等地都出现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人员,通过网络非法散布世界末日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从事非法活动,试图颠覆国家。而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浙江钱云会案、广东乌坎群体事件等等,都是在网络谣言的煽动和助推下,使民众信任危机和社会治理风险不断加剧和恶化,最终演变成为一场场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面临着网络谣言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危害,公安机关需要加强防范、治理的意识与能力,才能适应网络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新需求。

二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需要。网络谣言具有极强的蛊惑性,在民众好奇心理、从众心理的作用下,不论是对公众人物还是对普通民众,都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与自由,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就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而言,网络谣言往往造成公民的名誉遭受破坏,甚至造成公民因无法承受社会舆论压力,导致心理崩溃,最终走上自杀之路。“网络大谣”傅学胜为了发泄个人私愤,炮制“中石化女处长接受‘非洲牛郎’性贿赂”的谣言,使当事人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女处长张某终日以泪洗面,饱受煎熬,年迈的父母因此双双住院长达3个多月。韩国演员崔真实被卷入“导致安在焕死亡的25亿韩元高利贷”的恶性谣言中,感到十分痛苦,于2008年10月2日在家中自杀死亡。就公民合法财产而言,网络谣言导致公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形屡见不鲜。“广州香蕉染蕉癌”网络谣言的疯传,使海南、福建等南部地区的蕉农在当年亏损近8亿元;“四川柑橘生蛆”网络谣言流传后,很多人都不敢买柑橘,致使柑橘农损失惨重;“世界末日”的网络谣言导致了一场蜡烛抢购潮;日本核辐射泄漏引起“谣盐”恐慌,在国内上演了一场“抢盐风波”,甚至出现花数万元囤积食盐的情形,使部分民众的合法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和《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防止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财产免受损害,是网络时代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肩负的时代使命。

三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直接危害社会稳定,广大老百姓强烈呼吁要整治网络乱象。为回应百姓关切,公安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的线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例如,不久前网络上出现了一则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信息,许多网民向北京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彻查诋毁雷锋形象的谣言制造者。北京警方通过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抓获“秦火火”、“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2名成员。可见,在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领域不再限于传统的现实社会,而且已经拓展到虚拟的网络社会,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的打击更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

二、在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中面临的困境

(一)网络传播特性导致对网络谣言的实时防控难度加大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邮箱、网站、微博、聊天软件等)加以传播的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话语[3]。基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虚拟性、交互性、开放性等特性,借助网络技术得以传播的网络谣言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加大了公安机关防控的难度。

一是网络的实时性加速了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网络具有的数字化、实时性、超时空全球性的传播特点,为网络谣言快速传播创造了条件。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大大提升了信息定制和信息告知的功能,一旦某个网民发布谣言信息,就会有众多网民获得此谣言信息,基于该谣言的新奇刺激,往往在阅读后又会被转发,使得谣言能在几小时、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实现几何式的增长,呈现出“核裂变式”的快速传播。如日本地震后发生在国内的“谣盐”风波,通过网络平台的传播,在一天之内并传遍到几乎祖国大江南北的每个角落;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中岛”发布“金庸先生去世”的谣言,不到1小时,这条微博就被转发了3000余次;“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

二是网络超时空性促使谣言的社会影响面极其广泛。网络传播构建了点对面的传播形式,呈现出传播的连续放射状,即一个信息源可以同时向无数接收者发送,谣言在网络空间能够轻易地同时被无数人接收,这些接收者中部分又会形成数以万计的谣言信息源,原汁原味地甚至是添油加醋地向无数接收者发送,这种再接收和再发送的模式会继续传递下去,从而形成网络谣言在超大的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微博、微信时代的到来,“使这个世界漫天飘荡着异想天开的思想碎片,喋喋不休的喃喃自语,以及人鬼难辨的无耻谎言”[4]。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需要遵循属地原则,网络谣言传播的跨地域性甚至是跨国性往往导致公安机关陷入执法困境。

三是网络的匿名性导致谣言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追究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的。但是,网络谣言的制造者难以确定、传播谣言的群体过于庞大,是公安机关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一大困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发表言论的匿名性,促成许多网民“反正没人认识我”心态的形成,他们逐渐脱离了现实社会“身份感”的制约,任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同时,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谣言信息网络中的一个传播点或信息中转站,部分参与者出于不同的心态、动机,往往不满足于只转发谣言,而是加入个人情绪和看法,对网络谣言进行重新解释和构建,从而使得网络谣言发生变异,由此带来公安机关查找网络谣言的责任者时面临困境。如今年8月,在查处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网络谣言的案件中,制造“动车事故后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网络谣言的真凶——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尔玛公司在事发2年后才露出水面。

(二)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威慑力度欠缺

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网络社会尽管是虚拟社会,但公安机关管理网络社会也必须有法可依。当前,网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致使执法部门追究制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束手束脚。

在行政执法方面,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谣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0条,对于利用国际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网络谣言的认定、取证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确定“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指向,由此带来执法实践的困惑。如河北清河县一女孩发帖“听说娄庄发生命案,有知道真相的吗”被清河警方行政拘留15天;安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为16人,被处行政拘留5日,尽管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行政拘留并道歉,但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在刑事执法领域,对于网络谣言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企业利益的情形,往往依据《刑法》中设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予以定罪量刑。为适应网络空间治理对法律的需求,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公安机关实施立案侦查、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些人士也发出了质疑之声,如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似有匆忙之嫌”,如果依照信息点击或转发次数定罪,等于将一个人是否犯罪交由他人“指尖”决定。如果设计一个软件,搜索所有转发499次的谣言,再转发一次,就可以增加好多罪犯[5]。有的学者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况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均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由此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超越了全国人大的授权[6]。还有的学者认为,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两高的司法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公共场所”概念进行类推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7]。同时,网络谣言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仅仅依据《刑法》及其两高司法解释显然不够,公安机关在治理网络谣言犯罪中依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情况,随着网络社会的日新月异发展,这种刑事执法的困境会更加突出。

(三)网络谣言防控技术的落后导致监管力度不够

公安机关防控网络谣言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运用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识别,以提升截谣、控谣、治谣的效率。然而,公安机关在网络执法过程中往往利用追踪技术寻查网络谣言的来源,显示出我国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目前还不够先进,而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技术设备更是比较匮乏,这是公安机关在防治网络谣言过程中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较为落后,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监测、分析每天网络空间产生的网络言论,也不能有效筛选并剔除出网络谣言。同时,网络谣言信息复制传播的迅速,使其极其轻易逃脱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由此使得公安机关在防治网络谣言方面面临技术短板的困境。那么,能否从西方大量引进?其实,西方国家在网络谣言的控制技术方面,同样也面临网络谣言监管技术的困境。如名为“福克斯政治新闻”的微博杜撰出总统奥巴马的“死讯”,尽管最终被证明是网络谣言,但在短短半小时之内,这一网络谣言就被转发了上千次。可见,网络谣言监管技术的落后,同样是美国防控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号称言论自由,媒体、网民一度对于网络方面的监管尤其是审查一直持否定态度。近年来受网络谣言困扰后,也开始借鉴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做法,着力于监管打击网络谣言,但面临的问题是,由于网络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过于迅速,导致这方面监管技术开发很难跟上新形势的发展。

三、健全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体系

(一)建立健全防治网络谣言的日常监管机制

防治网络谣言能力的提升,依赖于日常监管的有效。一是要做好日常的网络谣言监测工作。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承担着监测网络信息安全的职责,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同时通过定期、不定期培训提升监测人员的能力。[8]在日常监管中,网监部门应当扩大监控覆盖面,对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贴吧等渠道进行监测,挖掘与采集网络谣言的相关信息,做好网络谣言的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等各环节工作,建立起网络谣言的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二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执法人员应当正确理解惩治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防范和制裁网络制谣、传谣的行为。最近,“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傅学胜、周禄宝等网络大谣已经被公安机关抓捕,对网络上的造谣、传谣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这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成果,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然而,也有学者忧虑,担心是一场“运动式执法”。因此,要有效治理网络谣言,还必须建立打击网络谣言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公众支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网监部门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到社区、大中小学校、网络公共场所等领域,加强普法和法制教育,让更多公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促进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完善

完善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是提升公安机关防治网络谣言效率的重要保障。综观世界各国,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新加坡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十分注重对利用法律治理网络谣言,在原有《诽谤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刑法》的基础上,又设立专门针对互联网行业管控网络谣言的法律,即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互联网内容供应商负有屏蔽、封堵某些特定网站、信息和言论的义务;供应商如不能履行义务将被罚款、暂停营业执照直至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使是鼓吹“言论自由”的美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经陆续颁布了130项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将网络空间视同现实社会一样进行管控。如前所述,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公安机关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总结打击网络谣言的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困惑,经部门讨论形成立法建议,提交立法部门作为完善治理网络谣言法律体系的参考材料。当前立法中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明确网络谣言、制造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等法律术语的具体涵义,为公安机关认定网络谣言提供统一标准。二是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情形,增强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实施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三是促进关涉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有机衔接,便于公安机关区分适用行政处罚还是进行立案侦查。四是在两高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建议立法机关提高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效力层次,完善《刑法》中相关条款,以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依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形成更强威慑。

(三)提升防控网络谣言的技术水平

网络谣言的传播依赖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决定了防控网络谣言也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因此,公安机关采用必要的网络谣言监测技术,是提升防治网络谣言效果的重要保障。一是自行开发或联合科研机构开发监测、追踪网络谣言的系统软件。公安部科技局和地方公安厅、局的科技处可以通过设置科研课题项目的方式,与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以提高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网络谣言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能力。二是引进国内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增强防控能力。如,上海电信在世博会期间推出的DDOS防网络散播、攻击系统软件,能筛选、过滤和防堵不良网络信息,控制网络谣言的扩散传播,能为公安机关筛选、识别网络谣言提供技术支持[9]。三是从国外引进网络谣言的识别、跟踪的技术软件。如当前美国A-genceVirtuelle公司研发推出的RumorBot(谣言机器人)软件,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能够分析并确定谣言的最初来源,这种谣言机器人可以实时跟踪和分析在线新闻组、聊天室、贴吧等网络空间,对网络谣言实行追踪[10]。同时,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尤其是微博实名认证制,通过强化技术把关,改善“前台匿名、后台实名”推行以来出现的实名“不实”状况,严格核实身份以防止使用假身份证;将身份证与实名注册人的手机号、水电、煤气甚至是房产进行挂钩,以杜绝挪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发生。

(四)引导网络媒介自律与加强管理相配合

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引导网络媒体自律。网络媒体利用他们自身掌握的技术资源优势,针对网络谣言进行筛选、过滤,同时提供有关权威信息,能有效减少甚至是消除谣言的模糊性因素。如影响面非常广的新浪微博辟谣机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随时监控转发量较高的微博,核实疑似虚假的信息,并且确定了自身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即“最早发现不实信息、最快速度核实和最快速度澄清,将不实信息的影响降到最低”。如在日本地震引发核泄漏事故后,新浪微博辟谣机制就查证并删除数千条诸如“日本核辐射扩散到我国沿海”、“日本自卫队直接进入核反应堆处置事故的12人全部死亡”、“日本一些名人在地震中逝世”等谣言,并公开澄清十类典型的虚假信息。[11]可见,公安机关有必要促进更多网络媒体提升把关意识和能力,与其一道共同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各方面建立一定激励制度相当必要,美国的相关做法值得借鉴,在该国《国际互联网免税法》中规定,网络运营商在自律方面做得好就可以享受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介进行管理。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拉扎斯菲尔德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中就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则更大。”在网络时代,公安机关负有控制网络空间的“恶”,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义务,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署协议,要求他们对网络谣言进行过滤。同时,对于违反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如果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建议备案机关责令其关闭网站。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对网络谣言的协助监督作用

由公安机关等政府工作部门直接辟谣,极有可能产生“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的负面效果。如美国政府曾先后成立了“谣言诊所”和“谣言监督中心”,试图凭借政府在话语权力一面的优势地位平息谣言,但其效果却大失所望。[12]由于非政府组织处于第三方位置,由他们公布信息予以澄清,网民大众基于辟谣信息的中立性特征更愿意相信。公安机关在防治网络谣言过程中,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对网络谣言的协助监督作用,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前,有两种力量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功效比较显著:

一是互联网协会。许多国家重视利用网络行业协会防范、减少网络谣言的传播,如日本大地震发生后,关于地震及福岛核事故的各种谣言在网络上迅速流传,日本总务省发布通知,要求“电气通信事业者相关团体”所管辖的电气通信事业者在保证报道的同时,采取为大众所知的必要措施,以消除谣言的危害。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国内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为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12年4月向全国互联网业界发出《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不为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文明发言,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条”、“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甄别和处理,对明显的网络谣言应及时主动删除”、“希望广大网民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助长谣言的流传、蔓延,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发现网络谣言积极举报”,对网络谣言的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与互联网协会强化沟通,争取协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防范网络谣言的产生和肆意传播。

二是网络志愿者组织。网络志愿组织的建立,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增添了一股新的力量。如法国对网络谣言治理得较好,就得益于一些网络志愿组织的辟谣功能。2011年,网络上讹传法国教育部门取消一个月假期的谣言,导致各地发生抗议活动,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主页上写着:“本网旨在利用网络提供真实信息,替代那些口耳相传的虚假信息。请速将您认为是谣言的信息告知我们,如果核实确为谣传,本网即会刊登”。国内首个网络辟谣志愿者组织是2011年5月成立的“辟谣联盟”,承担着净化微博环境的重要职责,如“辟谣联盟”揪出了6月23日北京暴雨中3张移花接木的照片,查出“卖淫女裸体受审照片”其实来自越南,澄清了“出血性大肠杆菌已入侵北京”的不实信息。[13]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网络志愿者组织之间开展合作,如为这些组织提供关涉谣言事件的真实材料,引导网络志愿组织提高参与治理谣言的能力。

[1]陆高峰.网络谣言的兴盛与治理[J].青年记者,2012,(8):P95.

[2]白龙,张洋.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制要求——专家学者谈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N].人民日报,2012-04-18.

[3]黄建.论网络谣言的协同防控[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P105.

[4]谢哗.真相:谁来终结网络谣言.新闻战线[J].2011,(4).

[5]秦安.网络治理需要综合施策[N].环球时报,2013-09-12.

[6]游云庭.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存在的四大问题[OB/OL],http://www.wangminjie.cn/goutong/listinfo-143484.html.

[7]曲新久.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N].法制日报,2013-09-13.

[8]黎慈.网络警察防控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学报,2013,(02).

[9]吴勇毅.从技术上遏止网络谣言毒瘤的肆虐[J].软件工程师,2012,(6):P16.

[10]王振,政府应对网络舆情负面影响的路径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

[11]谭超.微博谣言分析及新浪辟谣机制[J].新闻实践,2011,(9):P12.

[12]陈鹏.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J].浙江社会科学,2012,(2):P55.

[13]刘荣,网络谣言的善治途径[J].2012,(2):P68.

(责任编辑 李保林)

D631.43

A

1671-0681(2014)01-0119-05

孟卧杰(1972-),男,湖北红安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

2013-10-08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非正当谋生群体救助及其规制问题研究”(编号:12YJA840018);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及其引导机制研究(2013ZDIXM022)”;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网络舆情的法律应对机制研究(SFH2013B02)”。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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