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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物流贩毒问题的一些思考——以云南省普洱市为例

2014-03-06

警学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毒贩普洱毒品

刘 刚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3)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也迅速发展。云南是陆路货运大省,货物流通量也随之快速增加,并呈现出货主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分离、货源分散化、运程多样化、运量灵活化等特点。毒贩也发现物流的特点,并将物流业发展成为其贩毒的重要方式。2012年全国破获的利用物流及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有80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 097名,缴获各类毒品1.38吨。①物流贩毒成为禁毒工作必须认真面对的全新挑战。云南省普洱市是金三角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向我国境内走私贩运毒品最主要的通道之一。云南省物流经济活跃,以公路运输为主要物流渠道的普洱市公共物流量日渐加大,由于执法机关缺乏对物流环节的控制,越来越多的毒贩开始利用物流贩毒,其手段多,查处难度大。普洱市打击物流贩毒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一、当前国内及普洱市物流贩毒现状

纵观全国毒情发展,物流的起运地很多都集中在云南,物流的目的地则遍布沿海城市。从2002年至今,云南省破获的邮寄毒品案件中约有98%的案件的起运地在云南省内,作为国内禁毒主战场,云南省的物流运毒犯罪案件可见一斑,作为云南省禁毒最前沿,普洱市物流贩毒形势十分严峻。云南省有85%以上案件的起运地集中在思茅、临沧、保山德宏、西双版纳、昆明等毒品重灾区。普洱市地处滇南,地形以山地为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公路依然是普洱市同外界交往的最主要方式,普洱市的物流发展也主要依托公路。在同东南亚地区频繁的贸易往来中就有大量的毒品潜藏在公路物流中,对我国禁毒事业造成很大的威胁,这也成为新时期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领域。2012年11月30日,普洱市边防武警侦破一起物流贩毒案件,当场缴获海洛因350余克,这已经是普洱市在2012年11月“打击利用行邮及货运渠道贩毒活动”专项行动中查获的第7起利用托运的货物藏毒运毒案件,整月累计缴获了各类毒品将近18千克。2012年,普洱市公安局查获毒品案件42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25人,缴获毒品959.899千克,查获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67起,缴获各类制毒物品399.194吨,占全省公安机关缴获量的44%,在所查获的毒品中,有171起来自公路运输,占所查获毒品的近50%。普洱市物流贩毒的严峻形势不容小觑。

据2010年至2012年公安部禁毒局的《中国禁毒报告》分析可知,物流贩毒泛滥不仅仅局限于普洱市,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的运输途径和伪装的方式、手段,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层出不穷。2011年,全国共破获利用物流及寄递渠道贩毒案件1 5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 409名,缴获各类毒品2.32吨。

二、物流贩毒的界定和特点

(一)物流贩毒的界定

物流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邮包、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寄递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方式。因为利用第三方为载体,物流贩毒中承运者对所承接物品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犯罪主体,即托运物品者以及收货人,主观明知,仍有意运输毒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要方式表现为:在其他物品中藏匿毒品进行邮寄;把毒品伪装成正常物品交给快递公司运送;将毒品藏匿于长途货运车辆的大量货物中;把毒品混入各种难以检查的货品中,再重新包装完好。

(二)物流贩毒的特点

1.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是虚构身份邮寄、快递或托运。由于没有合乎规范的检查和核对,毒贩在利用物流贩毒时,在寄件单上往往填写虚假名字、住址、身份以及联系方式,甚至可以不填,收件人一栏也只要有个代号、有个联系方式就行(见图1),甚至连联系方式都不填,直接上货物托运部去取,很多人就利用这一点,找不知情的人代取,确保安全以后才亲自接收。二是藏匿手段丰富,物流货物量大,种类繁杂,难以检查。毒贩利用高科技将毒品压制成片,藏在纸箱内壁,将毒品注进水果中。稀释毒品,用衣服浸泡。将毒品伪装成信函等多种方式运毒,极大地增加了检查难度。在普洱市查获的物流贩毒案件中,藏毒的载体多是当地比较常见的商品,如茶叶、药材、水果等,不易引起注意,并且都是用大货车运输,难以卸载,不方便检查。三是交通运输线路复杂、多样化。复杂的交通线路使毒品容易被转运分流,一般的物流运输都没有固定的路线,水运、航运、公路运输都可以,一般是其中两种并举,甚至三者皆用,多次反复的情况也有。从普洱发出货物可以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甚至山间小路也可以送出国境。先用汽车,再用火车,也可以直接用汽车送货上门,只要可以确保按时到达或者不要超时过久,没有人会追究使用什么方法送到。

图1

2.具有操作便捷、成本低的特点。与传统的直接雇佣马仔运输或携带的方式相比,利用物流部门作为运输载体,就不必再专门花费大量财力、人力,不用雇马仔和各种特殊人群进行贩运,组织简单、便捷。在物流部门做简单登记,或者打个电话,物流部门就会派员上门取货,只需按照普通货物支付运输成本费即可,经济成本低廉。物流公司的承运人一般也不对物品进行全面了解和检查,只管收货、发货,流程简单、快捷,操作方便。

3.具有典型的人货分离特征,风险极小。利用物流贩毒与传统贩毒犯罪行为相比,是典型的人货分离方式运输,也就不用担心人赃俱获或者是马仔落网后被牵连等问题。物流贩毒一般都是团伙组织贩毒,其成员结构复杂,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制,最终实现毒品与持有者人货分离、毒品买卖双方存在空间和信息的分离、幕后老板和马仔分离、毒资与毒品分离,大大降低了被抓获的概率。毒品托运者与接货人信息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真实身份信息,中间一旦出现意外,犯罪分子可以立即逃匿,导致无从查起,难以制裁。如2013年3月13日,在衡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查获的广州到衡州市的一个包裹中,有冰毒七十余克,麻古二百四十余粒,却无人认领。经核实,包裹上面的信息是虚假信息,联系方式也无法使用。

三、普洱市在物流贩毒查缉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普洱市交通环境对警力部署和实施打击不利

普洱市的地理交通环境决定了自身的公路交通情况,作为重要毒品过境地和集散地的普洱辖区,江城、澜沧、孟连、西盟四个县有边境线,边境线较长,并且没有天然屏障,通道很多,各个少数民族跨境居住,边民频繁交往,出入境便捷,管控边境工作难度相当大,普洱还是景洪到昆明的必经之路,普洱市有着特殊的地理位置,与老挝、越南、缅甸三个国家接壤,单从禁毒方位来讲,可以说是最前沿,位于云南边境禁毒的“南线”。其具体路径是:从缅甸经西双版纳勐海县的打洛口岸至勐海县城或者从缅甸“佤邦”运到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随后由小勐拉入境到勐海县,再到达西双版纳州府所在地景洪,随后经213国道进入思茅市后到达墨江,经元江之后再经玉溪到昆明。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昆曼(昆明—曼谷)大通道”在2008年后正式通车,思小(思茅—小勐养)高速公路以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航线开通,从普洱到景洪原来五六个小时的车程缩短为一个多小时,交通更为方便、快捷,并且高速路上也没有检查站,原来设置的二线查缉站点撤除,已无固定卡点,助长了毒贩们铤而走险的嚣张气焰。普洱市近年来交通运输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大部分出入境道路建成了二级路或者高速公路,物流量和客运量迅速增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道路通行率,导致利用物流进行大宗毒品贩运的趋势更为明显。道路硬件设施的改善,极大地提高了对禁毒民警的工作要求,使侦控警力部署的难度进一步增加,主要体现在孟连出入境口岸、各县乡级公路以及“思小”高速公路三个方面。

(二)物流企业管理存在漏洞及相关法律缺失

普洱市整个物流产业市场发展相当混乱。据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56.9亿件,快递日均业务量突破1 000万件,而我国物流及寄递企业认定的A级企业仅有约1 000家。与全国形势一致,普洱市物流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缺乏有效管理,较为混乱。普洱市物流业起步晚,物流设施相对落后,尽管有为数众多的物流企业,但是市场集中度低且规模小,据现代物流企业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导致毒品犯罪利用它找到了可以暂时生存的空间。

1.物流产业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企业作业的规范无疑对侦控物流贩毒案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散乱的经营占据了物流产业市场的大部分比例。一是成立物流公司程序不严格。普洱市以贫困山区为主,甚至用一部电话、一辆汽车,再张贴几个广告,自称货运部,就能给别人拉货,托运人只要出钱就可以,这样的物流渠道,给毒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物流公司不验货,不需要实名登记。客户要求运送什么货物,所运货物是否合法,都不在物流公司的考虑范围之内,甚至到了目的地,包裹若有被打开的痕迹,物流公司还必须负责赔偿。这就造成了物流贩毒案件屡禁不止,查到毒品却不一定能找到人,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难度。三是物流公司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不按规范操作。业务人员物流意识模糊,缺乏专业的物流人才,不能专业地处理和操作相关业务,导致毒贩钻了空子,甚至存在业务人员为了金钱勾结毒贩参与贩毒的现象。这样的方式不但不能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企业自身发展建立优良的信用体系,还为物流贩毒的毒贩提供了保护,使禁毒部门难以有效搜集犯罪证据,打击物流贩毒工作多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严重阻碍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

2.物流产业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当前,对物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到了毒品,但是在这屈指可数的文件中并没有涉及毒品有关检查制度。物流产业的发展必然导致运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日益完善,但是在管理物流贩毒方面却一直存在漏洞,在现有物流方式中,除邮政部门对包裹托运执行严格检查外,其他公司都只负责配车送货,货物由托运人自行包装,不用检查,导致相应证据、证人的缺失,并且其犯罪方式多种多样,严重制约了该领域的法律制定。更多时候只能运用海关的相关法律,使禁毒部门在对嫌疑对象进行侦控时捉襟见肘。

(三)警务装备性能与打击犯罪需求之间存在差距

普洱市虽然处于禁毒前沿,但是由于物力、人力的严重缺乏,现场实用查验技术手段和能力依然十分欠缺,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流贩毒日益高端的技术和隐蔽的手段。有专家指出,每年有60%左右的毒品运输都是利用公路运输,而其中物流贩毒占45%。在没有任何值得信赖的情报帮助的时候,对进出境物品的检查是侦查和控制物流贩毒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日常禁毒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现在警务装备性能的落后,而物流贩毒隐蔽性强、风险小,加上物流市场的混乱,导致无法对所有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或者检查、检验。毒贩在利用物流贩毒时通常是将毒品伪装好,并以假身份示人,交给承运人,承运人运输毒品的过程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下,而货物的目的地可能是与毒品犯罪无关的人或地点,如果被发现,承运人也无法联系上托运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种称为“串珠”式的毒品犯罪使法律难以制裁犯罪分子,让其逍遥法外,伺机再进行类似的毒品犯罪活动。如此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普洱市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毒枭们利用物流贩毒也愈发猖獗。如对思茅到墨江高速公路运输香蕉、西瓜等水果车辆的检查、对大宗物流的检查、对各种电子产品的检查都存在无法及时进行的难题。毒贩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对毒品进行伪装,使现场快速甄别毒品难上加难,因此,需要切实有效的查验技术以及毒品敏感度,这对现代禁毒警察提出了挑战。

(四)物流货物中存在大量难以检查的过境货物

由于地处西南边陲,普洱市与东南亚(主要是缅甸)存在大量的国际物流贸易。货物品种涵盖了工业、农业、建筑、文化用品等各个领域,主要出入境口岸有江城和孟连,还有更多的山间小道。在这些过境货物中很多是无法查验或者及时查验的。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冷冻食品、新鲜农产品、复杂或先进的电子机械、宗教文化用品等。有毒化学品是现代化工企业的生产运作资源,其经济价值导致它的广泛流动性,形成了自己的物流活动。普洱市有江城和孟连两个主要入境口岸,有毒化学品车辆必然存在。但是由于对运输有毒化学品车辆构造的认识,难以实现全面检查,局限于对有毒化学品的防卫技能和装备,可能导致受伤或污染等意外事故,由于缺乏对有毒化学品的化学成分的认识,容易放松警惕,轻易放行,给贩毒分子提供了毒品贩运的机会。冷冻食品如果简单观察,难以看出问题;如果必须将冷藏车辆强行拆装检查,会使车辆冷藏系统被破坏,食物腐败。况且在普洱市的出入境口岸,温度偏高,冷藏食物易在短时间内变质,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破坏警民关系。普洱市以农业为主,新鲜农产品过境量大,在没有高科技检查设备的帮助下,大量新鲜农产品极易破损,又费时、费力,收效甚微。因此,毒贩利用新鲜农产品夹藏毒品向普洱市境内贩运的现象十分普遍。复杂的电子机械需要机械组装人员进行拆卸,否则会引起机械的严重损坏,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机械存在许多封闭区域,给毒贩提供了天然的藏毒空间。普洱市民族众多,与相邻的东南亚国家有许多相同的民族,各民族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每逢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举行大型活动,大量的宗教文化用品就会出入国境,贩毒分子往往利用国家对民族宗教尊重的政策,趁机贩运毒品。

四、打击和治理物流贩毒的对策

物流贩毒的猖獗引起了广泛重视,2009年发布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在物流贩毒中,单一的运输毒品行为有从属性和辅助性等特点,一些涉案人员是被指使或雇佣的农民、边民、无业游民,仅仅是为了获得低廉的运费才为他人运毒,他们并非毒品所有者或买卖者,处于辅助、从属、被支配的地位,主观恶性相对弱,对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如何处理现代社会发展与违法犯罪活动这一平衡体系,是禁毒部门的重任。针对普洱市物流贩毒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处理对策:

(一)充分利用交通环境,合理部署禁毒力量资源,建立立体防控网

普洱市地形复杂,交通环境差,在打击物流贩毒时存在许多困难,这就对普洱市禁毒警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洱地处滇南,毗邻毒源地“金三角”,是金三角毒品进入中国的主要通道之一。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打击治理物流贩毒的社会环境,再因地制宜,根据交通环境条件以及可利用的各种社会资源,建立监控卡点,合理部署警力,建立立体防控网。警察、海关、交通、企业等部门联手防毒控毒,在所有的物流收货点、中转点、车站、码头、机场、海关联防联动,使禁毒力量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震慑和打击作用,有效地控制物流贩毒。

(二)规范物流业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政府出面组织公安、边防、交通、海关、邮政、工商、税务、物流企业等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理物流行业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治,清理、撤销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无证经营的企业;制定符合当地发展情况、有模范作用、有利于禁毒工作的规章制度,各部门统筹兼顾,共同促进物流业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督促物流行业自身规范化、科学、合理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接收承运的细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规章。积极开展物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宣传,规范货物的接收承运方式,采用实名制,严格进行各类信息的处理,加强物流运输业务人员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甄别能力,依靠群众力量,堵源截流,遏制毒品。《禁毒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邮政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打击物流贩毒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物流贩毒的日益发展,单纯依靠这部分法律法规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全面顾及打击物流贩毒各个方面和层面,对其进行科学的规范和指导。为使打击物流贩毒工作落到实处,在物流禁毒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中有关禁毒工作的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法律法规。

(三)切实提高禁毒警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警务装备性能

物流贩毒中存在许多难以检查的货物,需要以高科技手段加以辅助,并且将有更多的难以检查的货物和高科技运毒手段出现,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从现在推测未来,为适应将来禁毒战争的需要,必须切实改善实用禁毒科技装备,完善警务装备,提升警务装备性能。打击物流贩毒是所有禁毒警务人员的责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提高禁毒警务人员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十分必要。只有不断提高缉毒民警的办案能力,树立敏感的法制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才能在与狡猾的毒贩做斗争中游刃有余。提高警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禁毒队伍专业化建设,必须从政治、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加强培训,不断强化完善,拒腐防变,提升整体禁毒战斗力。

(四)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协作,完善禁毒网络

普洱市既是物流贩毒的集散地,又是其重要的过境地。打击物流贩毒是一项时间长、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禁毒民警全力以赴,又需要普洱市物流行业的各个主管部门、海关、民航、铁道、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还需要与临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禁毒部门加强联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形成纵横交错的禁毒网络,同时按照国家禁毒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极具操作性、高效、便捷的禁毒系统,使物流贩毒无处藏匿。

(五)加强和完善对物流运输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

对运输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控制下交付,是长期从事禁毒工作的禁毒前辈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条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这一侦查方法在侦查毒品、走私案中经常被使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贩运线索或者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划或约定的贩运毒品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地将毒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和将涉及的所有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物流贩毒中,如果侦查发现毒品就立即实施抓捕破案,往往只能抓获“马仔”或是不知情的被利用者,难以掌握与该毒品犯罪有关的犯罪网络和关键人物,就难以从严惩处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铲除该犯罪团伙,难以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继承的同时还需要在社会适应性以及合法性的基础上,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弥补自身禁毒力量的不足,创造条件,加强和完善对物流贩毒的控制下交付,从根基和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把犯罪组织主要人员和资金彻底铲除。

注释:

①陈东升,王春:《全国部分地区遏制利用物流及寄递渠道贩毒活动现场会 推广寄递实名制》,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1/28/content_4157337.htm?node=20908,2013-01-28。

[1]国家禁毒委.2012中国禁毒报告[R].2012-06-02.

[2]国家禁毒委.2013中国禁毒报告[R].2013-06-07.

[3]刘小东,尚鸿雁.当前我国物流业存在问题与对策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5,(1).

[4]李云鹏.物流贩毒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5).

[5]于燕京,张义荣,莫关耀.禁毒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6]董金玲.弥补物流行业漏洞,谨防物流企业成为毒品犯罪帮凶[J].法治与经济(下旬),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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