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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基于苏州、宁波、兰州与南京四种回收模式的比较研究

2014-03-05沈丹云张慧明

当代经济管理 2014年2期

沈丹云+张慧明

[摘 要]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是应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及能源安全的三赢举措之一。文章从回收成本、政府补贴、反哺机制、技术支持与管制等维度对比分析了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过程中的回收模式选择,研究表明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总体要优于宁波模式、兰州模式,但苏州模式、南京模式在惩罚机制、反哺机制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回收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2-0051-05

一、引 言

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已成为现实中极为关注而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学术界着力从目标规划、法规管制等视角研究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回收体系重构以及餐厨废弃物管理,而较少关注废弃食用油回收模式的选择,实质上,不同的回收模式意味着生物燃料企业、回收商与餐馆的资源承诺及风险水平是迥异的,进一步影响了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及运营决策,因而研究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的回收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为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复了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随后中央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给予6.3亿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并提出支持餐厨试点工作的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实施程序等。在33个废弃食用油资源化试点城市中,大体形成苏州、宁波、兰州三种,另有其它类型的回收模式,尤以南京市为代表,本文将其称之为南京模式。通过比较典型的回收模式将有助于政府调整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政策,推进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

二、文献述评

涉及废弃物回收模式的研究多以家电或电子产品为分析对象,侧重于:

第一,逆向物流回收模式选择及评价。相关研究一般将回收模式分为第三方负责回收、零售商负责回收、生产商负责回收三种,建立模型比较不同模式下回收主体利润、回收率等指标。例如姚卫新(2004) 通过博弈模型及仿真研究,指出较之于其他两种模式,第三方回收模式中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均为最小;Savaskan等(2004,2006)研究了制造商和零售商在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中如何决策以及制造商如何选择回收渠道的问题,通过比较各个回收模式的批发价、零售价、回收率和整个渠道的利润评价每个渠道的优劣。刘晓峰(2007)将网络分析法应用于物流回收模式选择评价,从经济、社会及技术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基于网络分析法( ANP) 的评价选择模型。同样是分析三种模式,徐兵,吴明(2012)构建了一主两从博弈结构的两层规划模型,并通过模型分析最优直销价、零售价和回收再制造率决策,研究表明,生产商负责回收时的回收再制造率最高。

区别于以上学者的研究,吴容,江玮璠(2010)将回收模式分为私人简单回收模式、生产商负责回收模式、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模式、第三方负责回收模式四类,建立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四种回收模式进行选择,数值仿真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与可行性。针对报废汽车的回收,贺政纲(2013)将模式分为消费者自行送至回收拆解中心、制造商回收、销售商回收、第三方回收等几种,结论同姚卫新、徐兵等人的研究相反,即应当采用基于第三方回收企业为主体,其他回收主体相结合的回收模式。

另有少数学者如王莉,刘应宗(2009)分析了我国餐厨垃圾回收模式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建立完善的餐厨垃圾回收体系是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前提。

第二,特定条件约束下的回收模式选择研究。在生产商延伸责任( EPR) 的约束下,产品的回收模式较传统的回收模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为此魏洁与李军(2005)研究了生产商延伸责任约束下生产商负责回收( MT),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 PT) 和第三方负责回收( TPT )三种回收模式,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和实例验证对不同回收模式下的最优零售价和生产商利润进行比较研究;由于生产商利润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需求函数或者需求是否具有确定性,因而考虑需求的影响可能有助于推进回收模式的选择研究。基于此,刘羽欣与陈伟达(2008)对需求函数为非线性的不同回收模式下的产品最优价格和生产商最大利润进行了比较分析;而郭军华等(2012)以新产品及再制造产品的需求均为不确定为前提,分别建立了制造商回收、零售商回收及第三方回收三种不同回收模式下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模型,并给出求解的优化条件,结果表明:制造商主导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中,第三方回收模式下制造商利润最高;制造商回收模式下新产品及再制造产品的零售价均最低。部分学者分析了市场结构或市场力量约束下逆向供应链回收模式选择问题,如Choi(1996)与Seong(2003)考虑了制造商领导的Stackelberg 博弈、零售商领导的Stackelberg博弈、制造商和零售商N ash 均衡博弈三种市场结构;而易余胤(2009)则考虑制造商领导、零售商领导以及市场无领导者三种力量结构下具竞争零售商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博弈模型,结果表明,从环保的角度看,制造商领导的市场结构更优,但消费者和整个行业偏好零售商领导的市场结构。

政府的监控及补贴对于不同回收模式下各博弈方收益的影响也引起学者的极大关注。例如,周永圣,汪寿阳(2010)考虑了政府监控下的三种回收模式,研究表明:当零售商负责回收处理退役产品时,生产商将会设定退役产品的单位回收激励价格等于政府给他的单位惩罚价格;当生产商委托第三方物流回收处理退役产品时,生产商为使其利润达到最大,将设定退役产品的单位回收激励价格等于单位惩罚价格与单位回收成本之和的一半。王文宾,达庆利(2008,2010)以电子类产品的回收作为研究对象,将政府的奖惩机制作为约束条件,博弈模型及数值仿真结果表明,奖惩机制下逆向供应链的回收率提高;奖惩机制下回收商的利润大于无奖惩机制情形的利润,回收商的积极性提高;适中的目标回收率水平和较大的奖惩力度搭配能够增加制造商的利润,提高制造商的积极性;奖惩机制下废旧产品的回购价提高,新产品的销售价降低。endprint

综上可见,相关文献针对废弃物再制造或资源化回收模式问题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以下缺憾:①从研究对象来看,大量的研究集中于废旧家电的再制造问题,对于餐厨废弃物的回收模式选择研究极为匮乏;②现有的餐厨废弃物的回收尚未能考虑回收模式在不同试点城市的差异性。实质上,不同的模式如苏州模式、宁波模式、兰州模式以及多数城市采取的回收模式,制造商与回收商的资源承诺、市场力量、决策先后顺序可能存在差异,进一步影响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因而研究主要试点城市的废弃食用油回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上研究的缺憾。

三、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的回收模式比较

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过程中,原料回收主要包括苏州模式、宁波模式、兰州模式及南京模式,其中苏州模式运营良好,但仍有待改进之处;南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内多数城市的废弃食用油回收,从企业运营的实践来看,相当一部分生物燃料企业因高成本或者原料供应中断而亏损。具体回收模式分析如下:

(一)苏州模式

苏州模式的特点在于收储运一体化,即并不存在独立的回收商,而由生物燃料企业(或资源化处理企业)将市场上的回收小贩纳为企业员工,上门回收(见图1):

总体来看,苏州模式具有以下特征:①以行政管制减小非法生产厂商获得原料供应的可能性。在原料供应阶段,苏州政府采取没收黑车与截获废弃食用油并举的方式打击非法生产厂商,减少餐饮业的废弃食用油流向源头,在一定程度上致使餐馆主动与生物燃料企业或资源化企业联系。②以技术管制稳定原料供应与提高企业生产水平。目前生物燃料企业一般给予收购废弃食用油的小槽罐车或卡车配置GPS定位系统,如车辆偏离设定路线,公司将展开调查;而如果员工私自出售泔脚、地沟油,将被开除。公司的生产过程由视频摄像头监控,直接连通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监控中心。技术管制还体现为回收车车载称重系统的装置,能够有效地记录进入回收车废弃食用油的数据,当餐馆的废油异常减少时,相关部门将着手调查。此外,生物燃料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标准设定也是技术管制的一种体现,比如对于废水、废渣的要求。③以成本最小化来激励生物燃料企业。苏州模式下,生物燃料企业将收运队伍内部化,即采用招聘等方式吸纳收运人员为企业内部员工,这可以减少企业与餐馆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收运成本高昂,苏州政府给予生物燃料企业补贴,补贴价位每吨118.8元。④以奖励与零收费制度规范餐馆。按照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餐饮业将餐厨垃圾交给政府,应上缴垃圾处理费。倘若私下卖给非法生产厂商,则餐馆可以获取赢利。苏州则制定政策强制餐馆免费将废弃食用油交予资源化企业,为弥补餐馆的收益,则给予其相应的奖励。

尽管苏州模式有效地推进了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但是仍然存在如下不足:①缺乏严厉惩罚机制导致仍有部分废弃食用油去向不明,生物燃料企业的原料供应仍然不足。严厉的惩罚机制包括数额巨大的罚款,酒店评级与废弃食用油回收挂钩等。②缺少更为实效的餐馆反哺机制。当前针对餐馆的激励限于数额不多的奖励,苏州政府正酝酿更为实效的天然气反哺机制,及按照废弃食用油的供应量返还餐馆相应比例的天然气。③缺少产业链末端的生物燃料销售激励机制。由于销售终端激励机制缺乏,导致生物燃料产成品销售不畅。这些激励机制具体包括强制销售、给予消费者以税收优惠等。

(二)南京模式

南京模式为回收商与生物燃料企业分离的模式。该模式下回收商多受生物燃料企业的委托,建立回收网络,配置回收人员;而生物燃料企业并不直接参与废弃食用油的回收。南京的模式优点在于第三方回收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与网络优势,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并能够降低生物燃料企业的回收搜寻成本。然而,较之于苏州模式,南京模式存在以下缺陷:①生物燃料企业及回收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前者收购成本可能上升。由于生物燃料企业与餐馆并不是直接接触,回收商可能隐匿回收真实原料供应价格信息。②回收商可能隐瞒生物燃料企业将废弃食用油售予非法生产厂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且可能存在的监管不力,导致回收商将废弃食用油私下售予非法生产厂商而获利,进一步加剧了生物燃料企业的原料供应短缺。③部分地区回收与资源化处理量均与补贴挂钩导致回收产品的质量下降。政府适度补贴对于降低生物燃料企业的成本,稳定原料供应极为必要。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对回收商与资源化处理企业均给予补贴,且前者的补贴程度依据回收的餐厨废弃物量;而后者则依据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量,其后果是回收商为提高餐厨废弃物重量而增加补贴,严重影响了原料供应的质量(见图2)。

(三)宁波模式

宁波模式与苏州模式有相似之处,即生物燃料企业上门回收,不存在第三方物流回收。其主要特点为“政府引导、法制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置、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具体体现为:①运用市场化机制遴选有资质生物燃料企业。宁波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三家废弃油脂处理企业,提高了中标企业的技术门槛。②政府提供回收运输工具,即政府出资购买餐厨垃圾回收专用车,租给回收企业使用。③负责管理收运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清晰。宁波模式运营过程中,收运工作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④餐馆缴纳适当的运费。为争取餐馆的配合与支持,政府规定免收餐厨垃圾处理费、免费提供专用垃圾桶,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收取运费(见图3)。

显然,由于遴选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且不存在第三方回收商,宁波模式减少了回收的成本,专业化处理餐厨垃圾能力较强;而生物燃料企业的寡头垄断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市场决策中的话语权。但是较之于苏州模式,宁波模式的缺陷也较为明显,即缺乏技术管制及对餐馆的激励机制。苏州模式中,每个餐厨回收车均安装有GPS定位系统、车载称重系统,可以有效监控废弃食用油流向,这一点是宁波模式不具备的。与此同时,苏州模式中,餐馆不需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与运费,甚至在未来可能获得天然气作为激励。而宁波模式中,餐馆仍需缴纳一定的运费,进而降低了生物燃料企业获取原料的可能性。endprint

(四)兰州模式

兰州模式区别于其他几种模式之处主要在于政府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视为特许经营项目,以BOT方式授予甘肃驰奈能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由该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项目(见图4)。其特点主要包括:①产业链上游政府实施严格行政管制与技术管制政策。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商及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并以企业通过年审作为与生物燃料企业签约的必要条件。针对技术管制,兰州模式同样在餐厨垃圾收运车里安装GPS定位系统与通信系统,与工厂调度中心联网。②通过与研究机构合作、中外合作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创新产出。为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甘肃省科学院、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了兰州市生物质能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微生物领域研究平台;重点开展了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工艺设计和系统集成及关键设备的研发工作。与此同时,与欧洲生物质能研究机构签订了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围绕生物质能关键技术研发、工艺开展联合。目前公司在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方面已取得2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餐厨废弃物处理环保设备制造和应用推广奠定了技术基础。③BOT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理论上有效激励了生物燃料企业。BOT模式下,生物燃料企业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收回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交予政府。由于政府承诺给予餐厨废弃物处理以补贴,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减少生物燃料运营成本,激励生产。

与理论上相对应的是,该模式实际运营举步维艰,政府补贴未能有效落实导致生物燃料企业收购成本增加;政府着力于对非法回收商管制及运输阶段的技术管制,而忽视建立针对产业链源头餐馆的严格惩罚机制。在政府要求餐馆上缴垃圾处理费的情境下,缺乏激励机制的餐馆必然将部分餐厨废弃物私下售予非法生产厂商以获利,进而导致生物燃料原料供应严重匮乏,回收率低下。

进一步地,从回收成本、回收效率、专业化程度、技术支持与管制、对餐馆的反哺机制几个维度比较四种回收模式,显然较有竞争力的为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但由于南京模式不具备技术支持与管制,对餐馆也缺乏反哺机制,因而是次优模式的选择(见表1)。

四、政策建议

通过比较典型的四种回收模式可知,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总体上要好于宁波与兰州模式,这意味着,采用第三方回收企业收购可能也会推进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但是较之于苏州模式,需要着力改进南京模式:①提高技术管制能力,比如给收运车装配GPS定位系统及车辆装载系统;设定餐厨垃圾处理的环境技术标准。②构建针对餐馆的严格惩罚机制。建议进一步提高惩罚的数额,并将废弃食用油处理与饭店评级挂钩。③设立针对餐馆的反哺机制,该机制可以为现金奖励、税收优惠,但也可以是同苏州模式相同,即向餐馆提供天然气,给予的天然气量与回收的废弃食用油量挂钩。④取消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必须取消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提高餐馆参与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的积极性,避免餐厨垃圾流向非法生产厂商。endprint

(四)兰州模式

兰州模式区别于其他几种模式之处主要在于政府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视为特许经营项目,以BOT方式授予甘肃驰奈能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由该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项目(见图4)。其特点主要包括:①产业链上游政府实施严格行政管制与技术管制政策。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商及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并以企业通过年审作为与生物燃料企业签约的必要条件。针对技术管制,兰州模式同样在餐厨垃圾收运车里安装GPS定位系统与通信系统,与工厂调度中心联网。②通过与研究机构合作、中外合作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创新产出。为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甘肃省科学院、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了兰州市生物质能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微生物领域研究平台;重点开展了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工艺设计和系统集成及关键设备的研发工作。与此同时,与欧洲生物质能研究机构签订了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围绕生物质能关键技术研发、工艺开展联合。目前公司在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方面已取得2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餐厨废弃物处理环保设备制造和应用推广奠定了技术基础。③BOT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理论上有效激励了生物燃料企业。BOT模式下,生物燃料企业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收回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交予政府。由于政府承诺给予餐厨废弃物处理以补贴,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减少生物燃料运营成本,激励生产。

与理论上相对应的是,该模式实际运营举步维艰,政府补贴未能有效落实导致生物燃料企业收购成本增加;政府着力于对非法回收商管制及运输阶段的技术管制,而忽视建立针对产业链源头餐馆的严格惩罚机制。在政府要求餐馆上缴垃圾处理费的情境下,缺乏激励机制的餐馆必然将部分餐厨废弃物私下售予非法生产厂商以获利,进而导致生物燃料原料供应严重匮乏,回收率低下。

进一步地,从回收成本、回收效率、专业化程度、技术支持与管制、对餐馆的反哺机制几个维度比较四种回收模式,显然较有竞争力的为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但由于南京模式不具备技术支持与管制,对餐馆也缺乏反哺机制,因而是次优模式的选择(见表1)。

四、政策建议

通过比较典型的四种回收模式可知,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总体上要好于宁波与兰州模式,这意味着,采用第三方回收企业收购可能也会推进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但是较之于苏州模式,需要着力改进南京模式:①提高技术管制能力,比如给收运车装配GPS定位系统及车辆装载系统;设定餐厨垃圾处理的环境技术标准。②构建针对餐馆的严格惩罚机制。建议进一步提高惩罚的数额,并将废弃食用油处理与饭店评级挂钩。③设立针对餐馆的反哺机制,该机制可以为现金奖励、税收优惠,但也可以是同苏州模式相同,即向餐馆提供天然气,给予的天然气量与回收的废弃食用油量挂钩。④取消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必须取消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提高餐馆参与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的积极性,避免餐厨垃圾流向非法生产厂商。endprint

(四)兰州模式

兰州模式区别于其他几种模式之处主要在于政府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视为特许经营项目,以BOT方式授予甘肃驰奈能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由该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项目(见图4)。其特点主要包括:①产业链上游政府实施严格行政管制与技术管制政策。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商及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并以企业通过年审作为与生物燃料企业签约的必要条件。针对技术管制,兰州模式同样在餐厨垃圾收运车里安装GPS定位系统与通信系统,与工厂调度中心联网。②通过与研究机构合作、中外合作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创新产出。为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甘肃省科学院、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了兰州市生物质能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微生物领域研究平台;重点开展了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工艺设计和系统集成及关键设备的研发工作。与此同时,与欧洲生物质能研究机构签订了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围绕生物质能关键技术研发、工艺开展联合。目前公司在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方面已取得2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餐厨废弃物处理环保设备制造和应用推广奠定了技术基础。③BOT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理论上有效激励了生物燃料企业。BOT模式下,生物燃料企业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收回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交予政府。由于政府承诺给予餐厨废弃物处理以补贴,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减少生物燃料运营成本,激励生产。

与理论上相对应的是,该模式实际运营举步维艰,政府补贴未能有效落实导致生物燃料企业收购成本增加;政府着力于对非法回收商管制及运输阶段的技术管制,而忽视建立针对产业链源头餐馆的严格惩罚机制。在政府要求餐馆上缴垃圾处理费的情境下,缺乏激励机制的餐馆必然将部分餐厨废弃物私下售予非法生产厂商以获利,进而导致生物燃料原料供应严重匮乏,回收率低下。

进一步地,从回收成本、回收效率、专业化程度、技术支持与管制、对餐馆的反哺机制几个维度比较四种回收模式,显然较有竞争力的为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但由于南京模式不具备技术支持与管制,对餐馆也缺乏反哺机制,因而是次优模式的选择(见表1)。

四、政策建议

通过比较典型的四种回收模式可知,苏州模式与南京模式总体上要好于宁波与兰州模式,这意味着,采用第三方回收企业收购可能也会推进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但是较之于苏州模式,需要着力改进南京模式:①提高技术管制能力,比如给收运车装配GPS定位系统及车辆装载系统;设定餐厨垃圾处理的环境技术标准。②构建针对餐馆的严格惩罚机制。建议进一步提高惩罚的数额,并将废弃食用油处理与饭店评级挂钩。③设立针对餐馆的反哺机制,该机制可以为现金奖励、税收优惠,但也可以是同苏州模式相同,即向餐馆提供天然气,给予的天然气量与回收的废弃食用油量挂钩。④取消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必须取消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提高餐馆参与废弃食用油生物燃料化的积极性,避免餐厨垃圾流向非法生产厂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