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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商品化

2014-03-05王利明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价值法律

文◎王利明

论人格权商品化

文◎王利明*

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发展,是人文主义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情况下,人格权不可能作为财产进行利用或者交易。人格权的商品化始于19世纪,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大量存在的现象。

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某些人格权尤其是标表性的人格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利用价值。第二,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具有与人身的可分离性。第三,某些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第四,对可商品化的人格权的侵害可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人格权保护的当代重要形式。

人格权的商品化也对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推动了人格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对人格权的专属性的影响;其次,对人格权内容的影响;再次,对人格权效力的影响;最后,在某些人格权的损害赔偿方面,应当考虑其经济价值因素。

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已经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所确立,由此产生了两种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模式,即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指在人格权制度范围内解决人格权益中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不将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美国模式认为,应当从人格权中将其具有财产价值的部分分离出来,上升为公开权单独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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