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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鸡蛋”味从哪儿来公民环境知情权胜诉案例

2014-03-01赵静

环境与生活 2014年11期
关键词:密云县知情权商业秘密

◎赵静

“臭鸡蛋”味从哪儿来公民环境知情权胜诉案例

◎赵静

因河南省新乡市中新化工厂不断排出“臭鸡蛋”味,今年9月初,新乡市获嘉县居民聚集上街抗议。这些居民称,该厂自两年前开工后,就不断排放出难闻的气味。与此类似,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盛海山庄的居民,每天早晨都会被一股怪味呛醒,有人直接拨打环保局电话举报。可是,味道来得快,去得也快,等环保局工作人员到来时,一切又恢复了正常。当地居民表示,小区附近有一家化工厂,怪味可能是化工厂排出的。“这股气味究竟从哪来?对居民身体有没有影响?”这是媒体的发问,更是当地居民的疑惑。在这些事件中,居民们首先想了解的是真实环境信息,在法律上享有的相应权利就是“环境知情权”。

伴随国内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和公民环境意识的增强,了解环境信息成为公众的强烈诉求。2013年,四川什邡、江苏启东和浙江宁波镇海等地,均发生了因担忧新建项目破坏环境影响生活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公众首先渴望享有的,就是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主张环境知情权的既有普通公众,也有环保组织,还有法律专业人士。一位名叫董正伟的律师,去年就曾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等。

要了解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公开所做的努力,不妨先看看北京一家环保组织主张环境知情权的案例。

环保组织告政府胜诉了

环保组织“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下简称“环境研究所”),将北京市密云县环保局诉至法庭,凯比(北京)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了解事情原委,还得从2004年密云县环保局的一个批复文件说起。

2004年8月16日,密云县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对北京贝乐尔汽车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表示,已经收到贝乐尔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同意该报告表的结论及建议等。后来,贝乐尔公司更名为“凯比(北京)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8日,密云县环保局《关于对凯比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载明:“同意将北京贝乐尔汽车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凯比(北京)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该项目的建设地点、经营规模均不变,我局不再另行批复。”

时间到了2013年,这年4月12日,环境研究所向密云县环保局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两项内容,一为凯比公司所属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全本)或环境影响评价书(全本);二为对密云县环保局对上述报告书的批复。

针对该申请,2013年5月24日,密云县环保局发出《告知书》,答复如下:凯比公司依照国家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详见密云县环保局《关于对北京贝乐尔汽车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附后。

许多企业排出难闻的气味

环境研究所接到《告知书》后,认为自己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清晰明确,环保局在公开信息时,遗漏了第一项内容,只是公开了第二项内容。批复是基于之前的报告表作为前提的,环保局既然公开了批复,那么必然获取、保存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另外环保局的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于是,环境研究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密云环保局的《告知书》,并要求环保局依法公开自己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审理过程中环保局辩称,第三人凯比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向环保局递交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申请》,提出环评报告中有关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量和废物产生量等内容,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在保密范围之内。环保局未公开的内容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外该局征求凯比公司意见所需时间,不应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属于逾期。环保局认为自己发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公开内容依法有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密云县环境保护局的《告知书》;责令密云县环境保护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环境研究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驳回原告环境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环境信息的诉讼。该案的焦点是,环保局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这样做是否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局对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有予以公开的法定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环保局应当对环境研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全面答复;如果环保局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对拒绝的根据进行举证,并按法律规定告知、说明相关理由。

在该案中,环保局获取了凯比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针对这个报告表做了批复,均属于环境研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环保局的《告知书》中,仅公开了批复内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未予答复,环保局以其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予公开,但其并未对凯比公司商业秘密的根据做举证,也未告知环境研究所并说明理由。因此,环保局做出《告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环保局应自收到环境研究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环保局于2013年5月24日发出《告知书》已超出上述答复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环保局表示,其征求第三人凯比公司意见所需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征求凯比公司意见的时间,对此,法院未予采信。

针对凯比公司的有关信息,环境研究所已不止一次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4月12日,该研究所要求北京市环保局公开“凯比公司所属工厂自运营之日起到2013年3月为止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信息”未果,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是胜诉。

果农完胜环境知情权诉讼

除了公益组织提起的大量环境知情权诉讼,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前不久,全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3年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其中一例就是公民个人因为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原告为公民余穗珠,被告为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原来,在紧临海南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处,余穗珠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2013年6月8日,余穗珠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开搅拌站的相关环境资料。

最后,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同意公开其中的一份文件,另外3份文件中有2份属于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而《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且确实是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所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该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只是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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