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逃税款案评析
2014-02-27
财会通讯 2014年1期
税务律师视点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逃税款案评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绿洲花苑商业住宅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动工,2005年竣工,2006年12月完成项目清算。2006年7月,A公司要求B公司为其虚开113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发票,金额达到31,554万元人民币,并全部列支了建筑开发成本。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发票为虚开。2012年10月,税务机关向A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上述金额不予列支建筑开发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所得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方式逃避缴纳税款7888.5万元,构成偷税,对A公司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处以偷税金额2倍的罚款。
同时,经审查计算,A公司2003年至2006年共应缴纳各项税款合计22538.6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35%,涉案税款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刑事司法程序,认定A公司构成逃税罪,对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处分。
A公司向华税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我们认为,A公司虽进行了偷税行为,但由于该行为已经超过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时限,税务机关不得再对A公司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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