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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女工职业病防治探究

2014-02-21张帆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4年3期
关键词:东川区劳动保护女工

□文 / 本刊记者 张帆

破解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女工职业病防治探究

□文 / 本刊记者 张帆

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女性理应得到充分的职业健康保护

女性在承担工作的同时,还兼具着生育、繁衍的任务。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她们理应得到充分的职业健康保护,然而近年来,关于女工患职业病的报道屡见媒体,致残致死频触眼球。《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确立和完善时,为什么女工患职业病现象仍屡屡发生?国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女工自身,究竟各自要做些什么,才能破解她们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案例:屡受职业危害的女工

2010年3月8日凌晨1时许,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金湖公司浸出车间工人洪梅和赵家芬向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反映有恶心、呕吐现象,公司立即安排专人送两人到东川区第二人民医院医治。

当日上午8时许,车间其他6名工人也反映身体出现不适。当地医院无法查明病因,公司立即将6人送往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3月9日凌晨2时许,在昆医附二院接受救治的赵家芬因救治无效死亡。

后经东川区安监局查明,金湖公司工人为砷化氢气体中毒。该公司采用湿法提炼电解铜工艺,用硫酸和含有铜的原料进行反应。据专家介绍,一般来说,该反应会产生三氧化二砷,不会产生砷化氢气体,但如果在反应中添加过还原剂,则可能产生砷化氢。此外,如果反应过程中催化剂存在活跃因素,如反应池里存有铁或铁槽板流动也会产生这种气体。

相比较而言,另一例职业病的发现则显得更出人意料一些。

近日,广东省某医院收治了一个半岁大的婴儿。该婴儿头发稀少、体型偏瘦,在就诊室内,异常烦躁、特别闹人。家长在一旁说,孩子常不愿喝奶,消化状况不好,常拉稀。主治医师让家长带小孩做相关检测,结果证实血铅超标。

才6个月大的宝宝,一直用母乳喂养,没吃过其他食物,不会行走,也没接触过玩具,过量的铅从何而来呢?最终,在经过多次询问家属后,谜底终于揭晓。原来,婴儿母亲一直在冶炼厂工作,休完产假后又继续回到单位上班。长期接触重金属铅,这成为宝宝铅中毒的罪魁祸首。

与两个典型案例相对照的是:一项公开的数据显示,我国女性从业人员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其中竟有一半的职业女性不同程度地接触着有毒有害作业。这些无不彰显着一个尴尬的现实,占据“半边天”的女性正成为我国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对象。

究因:企业、女工都有责

职业病的种类近年来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根据统计,在世界范围内,1925年时职业病只有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3种,1964年上升为15种,在2002年前后,全球职业病在70种左右。截止到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分布在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行业最为严重。

以冶金行业为例,其属于我国传统行业,存在历史久远,加之多数工序劳动强度较小,因此吸纳了大量职业女性。但冶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产生高温、噪音等。一旦劳动者缺乏相应劳动保护,与其长时间接触,会造成慢性中毒,如果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可导致人员死亡。

而对于女性来说,其本身最大的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在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应享受特别保护。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于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氰化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在“6个月婴儿血铅超标”事故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尴尬的现象——当血铅超标,女职工自己却浑然不知。是体检制度的缺失?是治疗方案的空白?还是其他原因?讨论这些固然重要,但为何哺乳期女工未调离铅相关岗位则更另令人深思。这中间不仅暴露出企业对女工职业健康的漠视,更暴露出女工自身劳动保护意识的欠缺。

而在昆明市东川区金湖公司中毒事件中,砷化氢气体之所以快速溢出,导致浸出车间局部浓度超标,与现场缺少有毒有害气体收集处理装置、检测预警装置和设施密切相关。“在不少企业急性中毒事故中,造成员工伤亡的最大原因就是未佩戴专业劳动保护用品,盲目施救。”湖南有色冶金劳动防治院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心项目负责人苏长征表示。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进入各行各业工作,而大量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无论是企业还是女性职工,更应该重视职业健康可能遭受损害这一问题。”苏长征说。

追寻: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职业病对女性的伤害不仅损害了她们个人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我国人口质量千秋大业的问题。因而,如何从各方面着手,加大对女性职业健康的保护力度,解决“要职业不要职业病”的问题,意义重大。

面对严峻的职业病危害形势,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首当其冲就是从法律法规入手。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建议,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对私营、小型及新建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重视女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同时,还要向女职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使其能够自觉维权。

“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疾病——不管是急性中毒,还是慢性中毒,工人一旦患上,想要治愈,非常困难。”湖南有色冶金劳动防治院职业健康专家李西刚说,“所以,职业病防治要以预防为主。”与刘明辉观点一致,他也认为职业病防治的基础就是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例为依据,严格遵守。

而在落实过程中,有几个内容尤为重要:第一,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能够应用无毒无害的生产资料、工艺,就必须应用,老的该淘汰的生产工艺,就必须淘汰,不产生危害因素出来”;第二,建立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一旦发现职工身体指标超标,有患上职业病的可能,就可以进行现场处理,比如在工艺和防护上进行改进”;第三,在量和质上,配备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劳动防护设备,“该戴呼吸器就得戴呼吸器,该穿防护服就得穿防护服,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劳保用品,不能走过场”。

“做到了这些,不能说职业病就不会发生,但一定可以把职业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李西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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