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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

2014-02-21马光影

人大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议题人大常委会调研

□ 马光影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

□ 马光影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监督法对此以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好地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是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探讨和分析实践中影响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问题和不足为基础,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该项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意见。

一、影响审议质量的几个问题

第一,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

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指导和推进地方人大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监督法主要侧重于从宏观角度对有关内容进行规范,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很多具体工作而言仍然过于原则。如在审议议题如何确定、审议意见如何处理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实践工作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监督法实施以后,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本地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仍然过于笼统,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未能紧密契合地方实际,能形成安排合理、运转有序、效果良好的制度体系的并不多。

第二,审议议题确定还不够合理

监督法第九条对如何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选准、选好审议议题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常规性议题过多,针对性议题不足。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多数仍集中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变更和执行、收支审计等常规性议题,根据监督法规定的六种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带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的议题比较少,影响和限制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议题确定过程不公开,代表和群众参与难。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一般组成人员也要在审议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正式通过印发之后才能获知内容,而在选择确定的过程中并没有途径和渠道可以参与。由此不难推想,普通人大代表和群众在确定审议议题的过程中必然更加缺乏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更加难以参与,这与人大监督工作公开、透明的发展方向并不相符。

第三,审前调研还不够深入

充分的视察调查研究工作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和必要准备,但由于监督法并未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规定为必经程序(第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可以”),实践中各地在开展审议前经常性使用这一程序的并不多见。而且有的地方即使组织视察或调研,往往大多也是“走马观花”,或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全面、深入、有较强针对性的活动组织的较少。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甚至对报告涉及的实际问题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审议中查找问题不准确、提出意见不深入、整改措施不到位,难以起到提高审议质量的效果。

第四,审议力度还有待加强

监督法出台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项制度也逐步完善,但由于受传统机制、思想认识、会议议程等多种因素影响,审议的力度和深度还比较有限,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尤其表现在,一是程序性审议仍然较多,实质性审议较少。一些地方仍然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为例行公事,仅仅为审议而审议。往往肯定成绩的多,提出批评的少;人云亦云的多,有独到见解的少;隔靴搔痒的多,一针见血的少,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以至有些报告单位认为人大审议只是“走走形式、过过场”,或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二是审议形式过于传统,创新较少。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始终沿用多年来一贯的听取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反馈和落实的传统机制,很少引入辩论、听证等不同意见直接交锋的新形式,缺乏互动和呼应,造成对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往往只能浮于表面,不能深化和拓展,力度不强,实践效果也不明显。

第五,审议意见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强化

审议的目的在于落实,审议质量最终体现于落实的效果,再好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不但不能促进工作,反而会影响人大监督的权威。当前仍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存在只注重会前工作、不注重会后工作,只注重听取审议报告、不注重跟踪督办审议意见落实的问题,对未能有效落实的单位或个人也缺乏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和处理办法,致使有些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认真、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力,办理质量不高。有的在文字上做游戏,满足于“文来文往”,还有的甚至搪塞推诿、敷衍了事,使审议起不到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作用。

第六,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还不适应形势发展和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素质是审议好专项工作报告的必要前提,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然存在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履职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审议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大,不仅活力不足,而且往往刚刚熟悉工作就面临退休等问题,极大影响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尤其是精通法律、经济、审计等相关知识的委员比较缺乏,客观上使常委会对一些比较重要但专业性较强的议题无法进行深入审议。三是兼职委员比例仍然过高。兼职委员不仅时间和精力上难以保证对常委会工作的投入,而且往往与人大的监督工作存在身份和角色上的冲突,在审议时很难针对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影响审议的实际效果。

二、提高审议质量的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审议程序,促进审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同时,认真总结江苏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尽早制定较为完善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规定。一是对一些监督法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根据实践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对如何选择和确定审议议题、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督办机制等关键性问题要尽快给予进一步的充实和规范,以适应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为更好地开展审议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并且有效指导基层工作。二是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审议制度的科学性、法定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审议议题

选好、选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有利于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提高人大监督质量和水平,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人大应当在选择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也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题要始终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委总体部署保持一致,以人大工作推动和促进全局工作;要紧紧扣住党委中心工作,努力使审议议题契合党委力图加强推进的、“一府两院”正在着力实施的、广大群众关注的重大项目,形成工作合力;要牢牢抓住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改革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与时俱进,丰富审议议题。要严格执行监督法规定,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常规性和程序性的审议议题外,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更多事关全局、长远及社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对象,增强审议实效,扩大社会影响。具体来说,在议题的确定方式上,既要坚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确定年度审议议题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公布的基本做法,同时也要探索根据需要主动向人大代表及社会公开征集议题的有效方式;在议题的类型上,既要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宏观性议题,也要更多关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在议题确定的途径上,既可以是常委会自主确定的议题,也可以是“一府两院”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议题。

三是广纳民意,实现开门选题。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审议议题确定过程中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长效机制,努力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参与到审议议题的确定过程中来,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如可以在确定议题时以给人大代表致电、写信、发放征求意见涵等方式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利用人大网站定期收集群众意见,聚焦热点问题;可以尝试先行拟定部分预选议题向社会公布,再通过代表、公众投票等方式确定一些大家普遍关注、认可度高的议题作为正式候选议题提交主任会议决定等。总之,应当利用好各种媒介和渠道不断扩大代表和群众的参与,促进开门选题。

第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夯实审议基础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全面客观的分析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只有了解详情、掌握实情,才能做到审议时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用,才能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日常调查研究,提高调研质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规工作,无论是更好地选择审议议题还是提高审议整体水平,都需要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逐渐积累和强化。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调查研究,要有自己角度、特点和目的。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等为主要内容,以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为主要对象,以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人民群众集中反映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主要任务,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和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为主要目的。人大调研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着力克服“只看好的,不看差的”“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等不良现象,防止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作秀式”调研;要坚持广泛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要充分掌握工作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的片面调查,也要对一些重点问题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研究,防止粗枝大叶的笼统调查;要多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少听“赞歌”,多找问题,努力掌握真实情况,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打好基础。

二是大力加强会前调研,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按照年度审议计划,提前安排、精心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专项报告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会前调研越广泛、越深入,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的情况越多、越细、越深,审议发言就越准确、越全面、越有说服力,审议意见也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组织调研时要做到:1.成立调查小组,制订详细的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方法、步骤、时间要求以及重点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等,条件许可的,还要提前组织调研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准确把握调研切入点,提高调研效果。2.认真开展调研。会前调研与日常调研相比,主题更加鲜明,目的更加明确,调研时要更加突出重点和实效。方法上可以采取座谈讨论与个别走访相结合、现场察看与数据分析相结合、域内调查与周边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听取汇报、查阅台账、集体视察、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热线电话、暗访巡查等具体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把情况摸清摸透,把问题找深找准。3.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研成果的集中反映,对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有直接作用。调研结束后,要及时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要做到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科学可行,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第四,在重要议题审议中引入辩论程序,强化审议力度

随着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传统的审议方式与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期待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和制度创新。当前为进一步提高审议的力度和深度,提高审议效果,可以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在一些重要议题尤其是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议题审议中引入辩论程序。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意见的直接交锋,能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直观、更深刻地了解报告内容,使报告单位提高认识、充分准备,从而更好地阐明观点和揭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和克服人大审议“走过场”的现象,增强监督实效。可以考虑在特定报告的审议过程中专门设置辩论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和报告内容不同,辩论时间的长短、发言人数、次数、人均限时等可以分别作出要求。同时对与审议报告无关的发言以及涉及人身攻击、个人隐私等的发言应当及时制止,确保辩论依法、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完善和推广票决制,增强审议实效

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采用投票表决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是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对克服审议形式化,增强监督刚性,促进审议意见落实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这种做法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推广:1.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2.进一步规范表决程序。表决前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尤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摸清吃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提供一手资料。投票表决时,常委会委员应在充分审议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不记名投票,并实时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确保测评程序公平公正。此外,要坚决严肃投票纪律,确保委员以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权力,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投票。3.合理使用投票结果。实行票决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人大监督效果,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对投票结果的使用也要以解决问题和促进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为主要宗旨。目前有的地方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划定“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档选项,这样的划分不仅会增加投票人的摇摆性,也造成对投票结果的识别和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建议票决时只设“满意”和“不满意”两档,获得满意票未超过50%的即为不通过,应由报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仍不通过的,常委会可以视情况依法使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请罢免相关责任人等监督形式;在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提请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推动问题解决。4.对满意票超过50%的审议报告,也要切实做好审议意见的反馈和落实工作。要使报告单位不仅从得票上认识工作差距,更从审议意见书中看清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重点。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办机制,明确督办机构、落实督办责任、规定督办时限、丰富督办手段,以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促进报告单位将工作切实整改到位,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提高审议工作透明度,推进监督公开

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当然也要坚持公开原则。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善于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内容、过程,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开。尤其要利用好人大自建网站和人大杂志,努力将其打造为推进审议工作公开的主阵地,服务代表、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建立审前、审中、审后立体化信息公开机制。1.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议议题、及时公布审议年度计划、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等形式,实现审前公开,落实代表和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2.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组织新闻媒体即时报道审议工作的各项情况等形式,实现审中公开,将审议全程纳入代表和群众监督的视野。3.通过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内容、“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情况的报告,跟踪报道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等形式,实现审后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提高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能进一步增强报告单位落实审议意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七,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发挥监督合力

人大依法享有的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相互分离与脱节是限制和影响人大监督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实,无论是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还是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都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应该进行有效衔接、综合运用,发挥监督合力。而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本身最能体现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有可能把人大的各种监督方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的综合效能。如审议时可以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委员对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即可以直接向相关与会人员进行询问,由其回答问题、介绍情况;对审议中争议较多或表决时不满意率较高的工作报告,可以经主任会议同意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乃至依法使用撤职、罢免等手段,推进审议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总之,应当深刻认识到人大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和密切联系,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监督时,一旦发现行政、司法权力的行使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启动最合适、最有效的监督手段,推进工作开展。

第八,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是进一步做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的重要途径,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必然能带动工作的开展。

一是进一步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常委会工作既需要有一定数量经历和阅历比较丰富的老同志,也需要有相当部分有活力、有干劲的年轻同志。要有效确保每次换届后,有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连任,保证常委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学习、加强自学、开展调研或审前专门培训等方式,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常委会委员学习专业知识。尤其要学好、学精法律、经济、审计等常用领域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基本原则,要能读懂、读透报告,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还可以研究和探索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库或智囊团等方式,广借外力强化人大常委会审议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能力,切实提高审议效果。

三是深入推进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建设。近年来,从全国人大到各地基层人大都在不断推进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工作,实践证明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发展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的,是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能力和水平的有效举措。专职常委会委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学习专业知识、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能更好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不存在身份上的掣肘和冲突,能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和实效。当前应当认真研究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编制、待遇等相关问题,探索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的具体途径和方式,现阶段可考虑安排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为常委会委员。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大财经委经济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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