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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提高审议意见执行力

2014-02-21陆亮

人大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意见书执行力人大常委会

□陆亮

试论提高审议意见执行力

□陆亮

作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审议意见制度的实施对于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认真审视审议意见书从形成、办理直至最终落实一整条工作链,这项工作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其最终目的在于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推动解决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各级人大在监督法的框架内,围绕增强人大工作实效,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些成效。充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便是成效之一。作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审议意见制度的实施对于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然而,认真审视审议意见书从形成、办理直至最终落实一整条工作链,这项工作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一、审议意见书的定位及特征

详述审议意见各个工作环节存在的问题之先,有必要回归本原,对审议意见的书面形式作一全面考察、进行清晰定位。审议意见书究竟是何种文稿?具有哪些基本特性?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应厘清其与几类相近文稿的区别。

首先,审议意见书不同于人大调研报告。人大调研报告一般形成于常委会会前,是在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了解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个中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其体例相对较为完备。与调研报告不同,审议意见书需在常委会会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行文体例上仅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不过,其效力比调研报告高。

其次,审议意见书不同于书面审议发言。书面审议发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内容发表意见建议的书面形式,具有较强的个体性,侧重点也因人而异,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甚至截然相反。与书面审议发言不同,审议意见书作为集体意志,既要吸收书面审议意见,但又不能全盘照搬,有一个“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过程。

再次,审议意见书不同于一般参阅材料。一般参阅材料多为情况通报,是一种辅助性较强的文稿,其目的是让阅者知悉某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一般不作硬性要求。与一般参阅材料不同,审议意见书的主要作用是督促解决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刚性要求,且有办理时限的严格规定。因此,执行力是其生命线。

梳理完审议意见书与相近文稿的区别,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初步定位:审议意见书是人大常委会针对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落实的一种文书。重大性、具体性、时效性、落实性系统构成审议意见书的主要特征。重大性,是指审议意见应涉及专项工作中关系重大、举足轻重的事项;具体性,是指审议意见应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指向和要求;时效性,是指审议意见应设定明确的办理时限;落实性,是指经过“一府两院”的办理,审议意见所提要求最终得到落实,这也是实施审议意见书制度的生命所在。

二、审议意见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审议意见书的基本定位和主要特征,联系审议意见制度实施工作实践,这项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审议意见形成欠科学。实践中,审议意见书的形成还不尽科学,往往容易丢掉“审议”二字,不是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吸收,而是简单地将其变身为微缩版的人大调研报告,有违实施审议意见书制度的初衷。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审议意见偏大求全、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之类的通用“药方”见诸其中,难免落于空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书的应有效用。

2.审议意见督办少举措。审议意见书交办给“一府两院”,仅是督促其改进工作的开始。意见能否得到最终落实,关键在于督办力度的大小。然而,实际工作中,督办恰是审议意见工作链条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审议意见书“一交了之”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对“一府两院”的办理思路、办理举措、办理进度等,人大实时跟踪监督相对滞后,举措仍然偏少,力度稍显不够。

3.审议意见落实不得力。审议意见落实与否,“一府两院”一般要以书面形式向人大作专题汇报,这一做法也已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这一制度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即审议意见落实存在“文来文往”甚至“文不对题”的现象。一些落实情况的书面汇报,对之前审议意见中涉及的问题避而不谈,“你说你的,我谈我的”,变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汇报,审议意见落实就此不了了之。

三、提高审议意见执行力的若干对策

审议意见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上述几方面问题,较大程度削弱了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努力增强审议意见的执行力。

(一)抓源头:科学形成审议意见

所谓源头,即审议意见书形成环节。意见书质量高不高,关系到最终能否得到落实,可谓是审议意见制度的基础。审议意见的形成应坚持以下原则:

1.要遵循本意。审议意见,是在审议基础上形成的。绕开“审议”谈提高意见执行力,也就失去了“源头活水”,无异于舍本逐末。因此,认真组织开展审议,是形成审议意见的前提,也是提高执行力的基础。审议又关乎审议什么、如何审议等问题。审议什么,事关监督工作选题,只有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议题,审议才能“点中穴位”,意见书方能“抓住麻筋”。如何审议,关系审议主体即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一方面,常委会应围绕议题组织委员开展学习、视察等活动,使其全面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为其充分审议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委员也应围绕议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撰写书面审议发言,积极建言谋策,提高审议质量。

2.要科学严谨。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载体,意见书代表着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因此,行文表述应当经过仔细推敲,一些数据和工作进展要及时更新,确保意见书严谨求实、客观准确,避免说错话、说过头话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意见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编撰过程也是一个吸纳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过程,应广泛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作出相应修改,最终应召开主任会议予以通过。

3.要简明扼要。审议意见书针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因此,审议意见切忌面面俱到、泛泛而谈,而是要抓住主要矛盾、直指问题要害,多开“治病的药方”,少说“正确的废话”,以便“一府两院”收到意见书后,对存在问题一目了然,对改进措施心中有数,从源头上增强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

(二)重过程:着力强化意见督办

目前,审议意见督办仍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应有针对性地探索加强意见督办工作,为审议意见最终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1.设立专门督办机构。党委、政府系统都设有专门的督查机构,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人大虽然是监督机构,从宏观层面督查推进“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但是,审议意见“一交了之”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也表明人大内部督查职能有待进一步细化。借鉴党委、政府系统的做法,在人大设立相应的专门督办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职能,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应是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如若暂不具备设立专门督办机构的条件,应由审议意见涉及到的人大相应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督办,确保审议意见督办主体明确、职责清晰。

2.发挥主任会议作用。主任会议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在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中处于重要地位。推动审议意见落实,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是常委会重要工作之一,也应成为主任会议的重要内容。2008年11月26日扬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审议意见书〉实施办法》中规定:“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并对研究处理结果进行审议。”已经明确了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的职能。然而,从实践来看,主任会议主要还是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汇报居多,听取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报告偏少,这也一定程度削弱了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因此,可以将听取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报告作为一项制度化、经常化议题,列入主任会议议程,切实加大审议意见落实的推力。

3.注重常委会再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增强审议意见执行的刚性,切实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然而,实际操作中,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多以书面形式印发,组成人员在审议的时候,往往重视会议议题的审议,轻视甚至忽略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汇报的审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被边缘化。改变这一现状,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不仅要书面印发给组成人员,更要引导组成人员对其进行充分的再审议,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重视程度,以此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的审议监督效力。

(三)看结果:多措并举推动落实

审议意见执行得如何,最终还是要看关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这一结果。落实审议意见,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各项考核评价机制,真正做到一着不让抓落实。

1.提升法律效力。监督法第十四条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审议意见报送程序的相关事宜,对于审议意见落实事项的规定并未细化。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探索制定了审议意见实施的相关办法。但囿于职权所限,对不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很少作出刚性处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审议意见贯彻落实之于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应当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审议意见书的效力,特别是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要作出明确规定。

2.纳入考核体系。以评价考核的硬指标倒逼重要工作有序推进,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其实质也是谋民利、纾民困、解民忧,是“一府两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这个角度看,“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应当列为党政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指标,以此增强办理工作的约束力。

3.创新监督方式。作为审议意见的发出主体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狠抓审议意见落实。2011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对“三官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首次专题询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满意度测评。公检法机关根据审议意见,逐条对照整改,取得了较好成效。实践证明,不断创新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是推动审议意见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监督法的框架内,将有助于审议意见落实的既有经验做法制度化,更加规范地就审议意见落实进行询问、测评,甚至启动质询,探索建立审议意见落实的长效机制。

4.强化舆论监督。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在当下舆论监督日益成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的大背景下,审议意见的落实也应借助这股力量。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贯彻这一规定的通常做法是,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编入人大常委会会报或者公报,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然而,这一做法知悉面偏窄,社会效果欠佳。鉴于此,可以进一步探索尝试,借助媒体平台,定期公示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增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使意见办理实效明显增强。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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