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保留规则之反思
——以侵害程度为标准的重构
2014-02-20刘磊
政治与法律 2014年3期
刘 磊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保留规则之反思
——以侵害程度为标准的重构
刘 磊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全部由法律设定,这种一概而论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现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的划分标准可以类型化为“强制类别标准”。行政强制执行严格由法律保留的立意基础在于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侵害程度一般大于行政强制措施。然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以侵害程度为标准加以划分的,“强制类别标准”显然与二者的区分标准理论相冲突。行政强制执行全部由法律设定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考虑行政强制手段的侵害程度。因此,应当以“侵害程度标准”作为检视标准,重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设定的法规范位阶,对侵害程度较低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降低其设定的法规范位阶,从而回应新型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保留;法律规定标准;强制类别标准;侵害程度标准
2013年8月26日,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违建”名单,名单中包括所属区县、业主姓名、建设位置、基本情况、接受调查地点等信息。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房产登记文件等材料前往公告中的调查地点接受调查。在此之前,公布违法事实已在价格监管、环境监管、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产品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消防监督检查等众多行政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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