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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状告奥巴马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2014-02-14本刊于贵勇

风能 2014年7期
关键词:罗尔斯委员会

本刊 | 于贵勇

三一状告奥巴马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本刊 | 于贵勇

美国东部时间7月15日早上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禁止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罗尔斯(Ralls)公司在美俄勒冈州收购Butter Creek风电项目的行为侵犯了三一集团的合法权益,罗尔斯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至此案件取得重大转机,此前三一集团一度渺茫的胜诉希望又重新燃起,虽然只是阶段性成果,此时说“白宫败诉”还为时尚早,但毕竟是向最终胜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美上诉法院要求初审法院针对Ralls公司的请求给予立案并进行实质性审查,使三一集团的诉求得到了阶段性满足。

据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介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起诉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一案作出如下判决:1.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在Butter Creek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保护的财产权。2.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在俄勒冈州开展Butter Creek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和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性信息,以及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做出回应的机会。3.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罗尔斯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对CFIUS各项命令的不同意见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此次上诉法院的裁定中,有几个信息非常关键:一是确认了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是后期申请经济赔偿的基础;二是判定CFIUS和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高度重视的一项原则,即“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裁决过程的公正性,这说明以国家安全为由粗暴地下达各项指令的做法将受到审查;三是指出CFIUS的各项指令依然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不因总统令或其他安全原因而可以规避法院的审查;四是要求初审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实际上这也是本次裁定中最核心的部分,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决策的过程和依据,这意味着罗尔斯公司有机会对禁令的发布依据提出质疑,从而动摇禁令的结论。至于经济补偿,则需要再打一个赔偿官司。目前,风电场项目的交易已经被禁止和撤销,这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但三一集团希望通过打一个追溯官司,来证明美国政府的决策程序和依据是错误的,然后再想办法使公司在项目收购、开建项目以及风机后续处理上的各项费用得到补偿。

整个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2年初,彼时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Ralls公司从一家希腊公司手中收购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项目ButterCreek,在刚刚开工建设不久,即遭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并下令不但禁止该项目建设,而且没收所有设备,致使三一集团损失达2000万美元。随后,奥巴马总统在该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上签字,使针对这个项目的禁令永久生效。

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和主要负责人,时任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对事件的发展过程深感意外,他怎么也想不到,在前期与外国投资委员会一直保持着良好沟通的情况下,对方为什么会突然“翻脸”。“至今我们也不知道究竟为什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要对这个项目展开调查。2012年7月11日我代表三一赴华盛顿参加了该委员会的听证会,会上气氛非常友好,会后专业律师给我们的结论是会议召开很成功,会上也没有该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提出让我们停止建设,只告诉我们很快会有一个结果。2012年7月11日到25日之间,我们收到其发来的一个简单通知,要求风电机组上不能有任何标记,尤其只能用白色,我们当即表示服从要求,并马上进行了更改。在2012年7月25日该委员会发布第一道禁令时,我们还理解为这个地区可能比较敏感,不能让中国公民持有该项目。在此期间我们试图将项目转让给美国公民持有的公司,以满足其要求。2012年8月2日该委员会发布第二道禁令,命令除了第一次的全部内容之外,不但禁止我们转让项目,还没收所有设备。在此期间我们曾多次试图与其沟通,希望理解我们的处境,对因执行其命令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该委员会却以国家安全为由命令我们走人,明确无任何赔偿。”吴佳梁在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不是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就可以违背美国宪法精神随意剥夺我们的财产?到目前为止最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在美国境内的海外合法投资和合法经营到底还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连串掷地有声的追问,也深深地触疼着计划在美国市场谋求发展的中国企业家们,尤其是联想到中国企业华为、中兴、联想在美国如出一辙般的遭遇,不禁令人对中美在高新产业领域的合作前景感到担忧。

无论是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和两道禁令的连续下达,还是自1990年以来美国总统首次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一项商业交易,都令人颇为费解。根据向文波的介绍,这个项目是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在此之前别人在这里已经安装了风力发电设备。“可美国说项目影响国家安全,需要搬迁,我们同意搬迁,但是我们希望得到一些补偿。搬迁后人家又不同意我们建了,我们说那就转让给别人,甚至转让给美国人,美国说不行,你不但不能转让,中国人还不能进去,你的财产还不能搬走。这种逻辑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理性所能理解的范畴。”他说道。

此种事情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据悉,自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成立以来,仅在老布什政府时期,否决了一例外资并购案。“但三一集团所涉案例,既不是收购美国的企业,也不是收购美国的技术,而是典型的投资行为,是能够给美国社会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的,也符合奥巴马政府为吸引海外投资而提出的‘选择美国计划’的宗旨,却被美国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而粗暴地禁止了。”

从美国法律事务专家的有关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关于“受管辖的交易”的概念,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确定是否对某项交易进行审查。其中,对于“外国人将其控制的美国企业转交于另一外国人的交易”,明确在审查之列。原则上,若外国人在美国进行创业或投资开发新项目,则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无关。但即便如此,根据上述法案,非新建的尚未施工的风电项目,仍可能涉及到外国投资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如投资者的身份、与外国政府的关系或项目靠近国家安全资产等。

三一集团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的Butter Creek项目真的影响到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吗?吴佳梁手里拿着一张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图,向记者说明情况。项目距美国一个军事基地有1000多公里,在飞机投弹训练区内,只有Butter Creek项目4个相对独立的风电场中的一个,并且已经按照美国海军的要求将项目场址向南进行了移动,美国海军方面还对罗尔斯公司的配合表示了感谢。区域内并无任何标志显示是军事区,并且已有众多已经运行的和在建的风电场项目,包括丹麦等美国之外的风电设备都在其中。图中显示,罗尔斯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其他风电场之中,并无任何特别之处。“项目开工建设前得到了专业团队的确认,全部手续完整合法。承建方是美国当地有名的老牌建筑商Silvey公司,项目从地勘到设计,从原材料采购到施工,全部由他们完成,三一派出的监理也是美国公民,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到过现场。”吴佳梁补充道。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一集团决定状告美国政府。但这桩案子从一开始就不轻松,注定了其漫长坎坷的历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由美国政府八个行政部门和七个白宫机构组成。面对如此“豪华”的阵容,再加上美国总统,三一集团的这桩诉讼案显得胜数渺茫。“尽管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但是依法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已经成为我们最后的选择。”向文波说道。由布什政府时期的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白宫副法务长、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海军首席律师以及美国美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的三一集团的精英律师团队,陪同吴佳梁等待到诉讼有效期行将结束前的三分钟,才发出了确认提起诉讼的邮件。

这桩史无前例的诉讼案,由于被告的特殊身份,而显得有些“无望”,但同时又那么的令人充满希望,希望在于行动本身,在于它所体现出的中国企业的“亮剑”精神以及为寻求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而奋战的勇气和决心,也从而开启了中国企业在国际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新时代。但“一枝独秀”不是春,单个企业的奋斗抗争还是太过弱小,联想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各种遭遇,中国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向文波的说法,风电项目在美国受阻,意味着中国与发达工业国家的蜜月期已经结束,随着中国高端制造领域竞争力的明显提升和低附加值的“世界工厂”角色的转变,欧美企业的核心利益受到了挑战,中外贸易关系将进入摩擦增多的时代。他呼吁中国政府尽早成立类似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对等机构,在国际经贸往来中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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