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代理权后未通知客户是否应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2014-02-14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14年2期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本市一家纯净水知名品牌A公司,授权B公司代理。因B公司用空桶装自来水代替纯净水给客户送水被A公司发现,于是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但是,A公司并没有通知客户,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因水质较差,客户纷纷向A公司投诉,要求退货。A公司称:“我们公司已经撤销了B公司的代理权,故B公司与客户订立的送水合同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应当由B公司和客户自己承担。于是,客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请问:(1)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后,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A公司是否应当为B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李秀林
李秀林读者:
您好!
根据您来信所述,本律师认为:(1)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后,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且本着信赖与其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包括: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须相对人为善意;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当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从包容关系的角度讲,无权代理包含了表见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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