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执行体系中职能之思考
2014-02-13吴红娟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体系
张 伟,吴红娟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在人民法院的体系构成中,审判体系日趋完善和细分,审判功能得到较好的实现,行政保障体系也开始健全和职责分清,但对执行体系以及司法警察体系的设置、功能确定等方面未能突出其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体系的最大效能化,在运作规则和相关理念上滞后于时代的要求,不能适应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摆脱固有思维模式,借鉴国外有益有效的司法警察体系设置,充实和放大司法警察的功能,使其职能在人民法院执行体系中得到应有和充分的运用。
1 国外司法警察功能
关于国外的司法警察体系,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体系,但在职能方面都有着共同的任务和职责,即保障法院的正常秩序和相关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尤其重要的就是都负有执行的职责。以美国和俄罗斯为例,美国的司法警察职责是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1],俄罗斯的司法警察职责是保障各级法院的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裁决。在美国法院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执行部门,法院涉及财产执行的裁决内容,比如交通法庭作出的罚款判决,均由司法警察实施扣划。在俄罗斯,司法警察的执行范围更为宽泛,俄罗斯警察条例中对司法警察的执行职能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命令、经过公证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裁决发出的证明书等”法律文件采取执行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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