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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剑指“三难”

2014-02-13法人

法人 2014年12期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 辉

行政诉讼法修改剑指“三难”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 辉

法乃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迎来一片点赞声,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法律颁布实施后,是否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难”催生新行政诉讼法

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出现了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

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行政诉讼法修改”赫然在列,并且处在第一类项目,即“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修法提上了日程。根据立法机关所作的修改说明,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诉讼法“三难”问题,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通畅行政诉讼入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应当保障起诉权利完善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形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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