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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围观的特点、问题及其完善

2014-02-12夏明智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围观者围观网民

夏明智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网络围观以网络工具作为载体,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广泛性为网络族群的视线聚焦创造了条件。网络突破了地域空间的限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将信息传达给千千万万的网络用户,引发网民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的集中关注。网络围观在信息分享、社会批评、舆论监督、慈善救助等方面具有信息自由、信息传播的功能,但是网络围观所引发的网络暴力和虚假信息传播也成为了突出的问题。

一、网络围观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围观”即“很多人围着看”,中国传统文化富含围观基因,围观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常态。围观是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对于现象和事件的关注,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一种个体行为。网络环境有别于现实生活的环境,现实生活环境受到时间、场域、人群分布等因素的制约,现实围观的影响力通常是有限的、局部的、短期的。而由于网络环境的无边界、跨地域、快传播的特点,再加上微博、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媒体的助推,网络围观呈现出一种扩散式、喷发式的传播态势,极易产生巨大的社会回响和强烈的公众关注。在近年来引起社会极大震动的“我爸是李刚”事件、郭美美炫富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房姐”龚爱爱事件、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件等网络热点新闻中,都有数不清的网民通过互联网在围观。以“我爸是李刚”事件为例,由猫扑网发起的“我爸是李刚”造句接龙活动,迅速蔓延至各大网站、论坛、微博,一周之内就达到36万句,围观之众,可见一斑。

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围观者观而不语,即虚拟静态围观。第二个层面是围观者既观且评,为虚拟动态围观。第三个层面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围观者不仅在围观客体的过程中发表言论,而且其情绪会跨越虚拟的网络世界,以现实世界的实际行动对围观的客体造成影响,我们将这类围观界定为动态围观[1]。动态网络围观者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还是现实的行动者。

网络围观的实际影响已然超出了网络世界的范围,延伸至了现实社会层面,甚至是社会运动的另类形式。有学者指出;在关注网络社会运动时,我们不能以“网络”与“社会”割裂的二元结构论视角观察今天“网络社会”的诸种社会现象,而应该把网络视为社会系统本身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网络自身就是现实社会结构的一种动力和组织机制[2]。也有学者提出,用“虚拟社会运动”的解读模式看待网络围观。“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恰好说明了从分散客体到群体组织,从个体理性到集体行动之间的逻辑[3]。

网络围观是网民利用网络技术对公布在互联网上的社会事件进行集中评议的行为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虚拟性和隐蔽性。网络围观是在网络环境和网络科技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当然具有网络的虚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围观主体的虚拟性,围观形式的虚拟性等。网民在网络空间可以采用任何自己喜欢的昵称或代号来进行网络活动。网民以一个虚拟的身份在网上任意地发帖、评论、转载,所以网络围观又极具隐蔽性,一般难以对其在网上的所言所行予以追责。2.开放性和复杂性。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言:开放性是互联网的核心。开放性是互联网最大的力量所在,也是其力量之源泉。它是令人惊奇的复杂系统能够运行得如此之好的原因[4]。网络没有特别的准入标准,面向的是广大的社会群体,各式各样的人和纷繁复杂的信息在网络的平台上相互汇聚。网络围观的开放性也导致了网络围观者组成的复杂性,不同文化背景、知识水平、道德素质的人都可以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自由地活动,因此网络上各种声音混杂,观点多元,层次不一,难以区隔,也不好统一管理。3.互动性和扩散性。网络作为交流的平台,网络围观就是一个人员互动和信息扩散的过程。比如一个微博主发布了一条微博引起了几百条的评论,而博主又对这些评论予以回复或者评论者之间又相互回复,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围观者之间形成了非常活跃的互动关系。网络围观克服了传统围观和舆论单向和异步的弊病而具有交互和同步的特征,这就大大模糊了主体与客体、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界限,激发了参与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网络围观极易使一些事件甚至是极为微小的问题置于网络大众审视的目光之下,并且以一种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散,从个别现象发展为群体关注,从网络世界延伸至现实社会。由此网络围观的扩散性效应渗透到网络和现实的各个层面和广阔领域。

二、网络围观引发的问题

网络言论形成群体性效应,网络围观助推网络暴力。网络上的不同群体有各自立场,持有不同观点,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喜欢指点批判,抒发己见。法国后现代哲学家米歇尔·福柯提出了“话语即权力”的观点。他认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随着观点的碰撞和言辞的交锋,意见相对的两方便会言论升级,由理性的问题探讨劣变为人身攻击和无理谩骂。从对网络围观群体的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网络的活跃分子和所谓的“意见领袖”,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缺乏话语权,甚至游走在社会的边缘地带。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网络这一虚拟、开放、广阔的空间里,他们就扭转了这种“颓势”。一部分网民享受着网络话语权带给他们的肆意谩骂诋毁他人而无需担责的快感。污言秽语弥漫于网络,破坏了网络环境中应有的伦理道德。如2007年1月,一位女歌手不堪忍受网友的话语打击而自杀;2008年10月,韩国名星崔真实,也同样同样由于网民谣言的巨大压力而自杀[5]。“崔真实事件”极大地震动了韩国社会,引发了韩国国民深刻的反思。

网络情绪向现实社会延伸,网络围观转变为现实围观。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我国各地不断发生,从“重庆万州事件”到“贵州瓮安事件”再到“湖北石首事件”,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各地相继发生的这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网络谣言的大量传播,网络谣言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6]。网络所引起的网民对于热点事件和问题的关注,已经不仅停留在网络层面,而是转变为部分社会成员以聚众集会,甚至是暴力攻击等方式宣泄某种不满和愤怒,网络围观由此而产生直接的现实效应,影响着具体的社会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环境。

网络环境监督管理乏力,网络围观刺激网络谣言扩散。部分网民利用网络的虚拟隐蔽性肆无忌惮地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信息。比如微博上的“大V”们,少则几十万粉丝,多则成百上千万粉丝。他们所拥有的网络围观者甚众,一旦他们转发或者发布一条虚假性的微博,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无疑是极其巨大的。2013年被查处的秦火火等人,肆意在网络上“造假,弄假”,甚至形成了一个依靠散布虚假信息成名敛财的利益链条。网络作为信息的集散地,很容易成为滋养虚假信息的温床,使得网络环境的能见度极剧降低,人们看不清事实,分不清真假。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小而言之,网络谣言损害个人名誉,给受网络谣言困扰的人造成极大的精神负担;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会造成国家利益和形象受损。

三、网络围观的完善建议

(一)动态平衡,协调网络的公共空间和私人领域的关系

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中,所表达的意见被按照议题和肯定/否定观点而进行分拣;信息和理由被加工成为焦点的观点。使这种‘成束的’意见成为公共意见或舆论的,是它的形成方式,以及它所‘携带’的广泛的赞同。”网络公共空间作为网络活动的主要场域,话语民主与言论自由也是网络公共空间领域的重要价值。但互联网作为新的信息流动空间,不断冲刷和侵蚀着原有的公私界限。一方面,网络围观给予人们监督公权的正能量,另一方面也裹挟着侵犯私人领域的负效应,因此,必须为网络围观重新设置“高低线”,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交往行为提供基准。网民可以在网络的平台上就公共事务和公共议题畅所欲言,对有损社会公德和公众利益的言论和行为进行抨击和谴责。而部分网民则对公共议题并不关心,而是出于猎奇的心态,热衷于隐私话题,以求满足他们的窥私欲和好奇心,甚至采取非法手段盗取他人个人信息或侵入他人网络邮箱。因此网络中涌现出大量看热闹的围观、猎艳的围观、出丑的围观。网络围观显现向庸俗化和恶趣化方向滑落的态势。因此必须明晰网络的公共空间和私人领域的界限,防止网络公共空间的不当延伸和扩展侵害到网络的私人领域,同时保有并维护网络私人领域的独立性和隐秘性,推动网络的公共空间和私人领域两个维度的网络秩序均衡协调发展。

(二)利益兼顾,保障言论自由与禁止危害社会言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由宪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网络传媒的迅速崛起和快速发展为公民的言论表达提供了一个广阔和自由的平台。但“媒介化失实”普遍存在,网络舆情瞬息万变。如何做到既密切关注、把握走向,又不妄加干涉、压制民意;既不堵塞互联网作为民众释放情绪舒缓压力的“宣泄口”,又能确保自身形象和公信力不受损害?这些都对党在复杂条件和危机情境下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考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网络不是可以恣意妄为、放纵无束的“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应当加以区分,网民对于违法腐败事件的揭露和评论应当予以支持,并且鼓励广大网民积极检举和揭发相关的案件,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但对于网络中的一些造谣传谣、人身攻击,以及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对立、颠覆国家政权等言行,都需要以法治的手段予以管控。言论自由不意味着什么都可以说,网络监管也不表示什么都应该管。言论自由不应损害公民道德、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网络监管也不应侵害网民正常、正当、正义的言论表达。在合理合法的网络监管下充分保障言论自由,营造宽松自由且井然有序的网络环境,积聚网络正能量,发挥网络的建设性作用,大力发展和繁荣网络文化,形成“百家争鸣”的网络发展格局。

(三)疏导畅通,正视网络围观下的民意积聚和表达

随着网络舆论事件的层出不穷,网络上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和显现出的民意导向值得政府以及公众关注。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网络媒体上与广大网民在线交流,政府部门和机关单位建立自己的官方微博,倾听网络民意已然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趋势。网络围观下积聚的大量民意要疏通引导,社会管理者应以开放透明的姿态接受网络民意的检视,防止因为沟通解释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非理性围观事件中,管理者要努力成为第一个“网络围观者”,并积极通过公布公共事件真相、重新设置舆论议题、充分发挥网络“意见领袖”影响力等方面稀释舆论危机的负面效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足够重视来自网络的民情民意,不回避、不掩饰,不以删帖、屏蔽等简单粗暴方式对网络言论予以处理。对网络民意应当理性面对、科学甄别、善意倾听。建立起完善齐备的网络民意的反馈机制,搭建官方的网络民意沟通平台,形成上级与下级,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做到广泛汇集网络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网民疑惑和期待,准确发布重大事件的真实信息。将网络开辟为公民问政、参政、议政的畅通渠道。

(四)提升素质,引导网络围观向“绿色围观”迈进

如今的网络环境中存在诸多问题,网络围观也裹挟着不少非理性的因素。网络围观需要加以正确引导,而“绿色围观”则是一个可以期待的发展方向。所谓“绿色围观”是指网络围观者在关注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的过程中,文明理性地表达观点和意见,不谩骂、不造谣、不煽动、不诋毁。“绿色围观”的良性网络生态的形成,需要网络活动参与者的素质提升和行为规范。首先,网络围观者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明确认识到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遵守伦理道德,独立思考,冷静分析,提高区分是非真假的辨识能力。同时,网络围观者也应强化自身要求,严于自我约束,不去逾越网络禁区,触碰网络红线,自觉抵制包含低俗恶趣甚至违法乱纪内容的网络信息。其次,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由于其握有相较于网络围观者个人更加雄厚的网络资源,因此更加容易对网络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网络围观者必须强化法律观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自觉服从和配合国家部门的网络管理工作,不发布未经证实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不要为赚取点击率而充斥暴力色情等内容,真正做到为广大网民提供优质、健康、绿色的网络服务。

四、结语

网络围观已然成为一种颇具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它是公民意识兴起的一种初步表现。网络围观肯定不能在短期内改变一切,但它能让民众身体力行、参与政治、进入公共领域、熟悉公共议题并且展开独立思考、传播公共资讯并响亮道出抱负。但同时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也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网络活动本身即是社会生活的投射,不应也不能成为一个“只要自由、不要约束”的王国。“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网络围观的制度建设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自治的前提。良好的网络环境离不开规范和引导,公民的网络言论表达自由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与网络的监管和约束是并行不悖且协调发展的。保障网络安全,兼顾各方利益,真正做到有效抑止网络围观的危害效应,促使网络围观成为社会发展的正力量。

[1]静恩英.微博围观中的信息扩散分析[J].新闻爱好者,2013,(8 月下).

[2]陆俊.论网络社会运动[A].改革开放与理论创新——第二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文集[C].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44.

[3]陆斗细,杨小云.近几年来网络围观议政现象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报,2013,(3).

[4]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570.

[5]王昊.论网络围观的伦理意蕴[J].网络财富,2009,(11):8.

[6]陶国根,黄毅峰.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分析及控制策略[J].井冈山大学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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