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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立法中图书馆著作权例外与限制研究*——以美国和欧盟孤儿作品立法为例

2014-02-12王本欣

图书馆论坛 2014年12期
关键词:指令利用图书馆

王本欣

0 引言

2012 年12 月8 日,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一、二、三稿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呈国务院审议。《送审稿》第51 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前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1]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孤儿作品立法。纵观整个修订过程,《送审稿》关于孤儿作品的立法有几点应引起图书馆界的足够重视。

⑴美国《2008 孤儿作品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和欧盟《2012 孤儿作品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对图书馆等机构利用孤儿作品或设计了专门条款,或直接针对图书馆进行规定,以解决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的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体现了图书馆在孤儿作品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欧盟更考虑到区域文化整体发展的政策因素以及“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欧罗巴娜,制订类似于法定许可的制度,以解决公益性图书馆等主体利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未能与国际接轨,孤儿作品立法未见任何关于图书馆的规定,这必将影响图书馆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阻碍图书馆数字化进程。

⑵关于此次孤儿作品的立法,无论在修法前,还是在修法过程中,舆论界、法学界和图书馆界都未给以过多的关注,与美国、欧盟积极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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