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修志法规述评
2014-02-12吴晓红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4年12期
●吴晓红
(宁夏社会科学院,银川750011)
历代修志法规述评
●吴晓红
(宁夏社会科学院,银川750011)
修志;法规;条例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新中国第一部修志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使中华民族编史修志这一优良文化传统走上了依法修志的道路。本文将历代中央政府颁布的主要修志政令及规定进行整理述评,从中不难看出,修志法令的出台与志书体例一样经过了发育、丰满、完善、成熟的漫长过程。
方志文化渊源流长,在两千多年的漫长演变中,形成了横排竖写的特殊体例和述而不论的记述方法,重点记述一定行政管辖区域或一项专门行业范围之横切面内容的文化载体,又称“一方之全史”。古代方志其主要功能除资政、存史、育人外,还为“以备国史之征”,[1]45即为历代大规模编纂国家正史提供资料,加之志书具有彰显家乡风土人情之效,又从最初的官修发展为官民共修,编纂志书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达到“无县无志”和“无物无志”的一种罕见的民族文化特殊形式。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编修志书,并为此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来推动志书编修,使这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得以传承下来。
1 志体形成前的历代修志规定
据史载,汉代朝廷诏令地方官府编纂的《地志》(山川、物产、贡赋等)不仅是地方志的幼年形志,而且也算是中央指导修志最早的条令。[1]46据史料记载,汉代成书的《安定郡图志》(已佚)为宁夏志书之祖。可见,偏居西北一隅的宁夏编史修志并不落后中原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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