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产税与我国沪渝房产税改革之比
2014-02-12,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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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社区学院,天津 300100)
一、房产税地位的对比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三级政府共享税收权利。联邦和州拥有税收立法权,而地方没有立法权力,只能在州制定的税法约束下征税。联邦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个人所得税,其次是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所得税和销售税;而地方政府则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房产物业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目前美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相关的税种是不动产税(归在房产物业税项下),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只是各州和地方政府政策有所不同。美国的房产物业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房产物业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扣除联邦和州的转移支付收入,房产物业税大约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
而我国税制,在九四税改后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各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仅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于1986年起实行的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规定只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个人自住住房免税,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扩张速度加快,而与此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明显缺失。在2010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住房税收政策一直是其中引人关注的措施。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决定部分省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据此,上海、重庆率先开展了试点工作。
但在我国,房产税不同于美国,并不是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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