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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治化探析

2014-02-12张珏芙蓉

天中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制度

张珏芙蓉



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治化探析

张珏芙蓉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行政约谈是近来在价格管理、税收征管、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监管领域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新型而富有成效的行政执法方式,是将民主、协商、服务等观念引入行政法中的产物。现行的行政约谈制度存在违法设定法律责任、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对其进行法治化构建。在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构建中,规范制定、事项设定、实施主体、约谈程序以及救济的法治化是重点内容。

行政约谈;行政监管方式;法治化;制度构建

行政约谈是近年来在价格管理、税收征管、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监管领域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新型而富有成效的行政措施。可是,行政法学界却对此关注不多,相关的研究成果极少,而现行的行政约谈制度中却又存在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如违法设定法律责任、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确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行政约谈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 行政约谈的界定

行政约谈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的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行政约谈实现了行政监管方式由事后处罚打击向事前服务监管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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