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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类目复分仿分详解

2014-02-12

图书馆 2014年5期
关键词:专类中图法类目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是我国规模最大、使用最广泛的综合性分类法,它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情报机构、数字图书馆、网站等进行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和数字资源的分类标引和检索。《中图法》(第五版)印刷版已于2010年9月正式出版,同时,编委会还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中图法》简本、期刊本、电子版、网络版等系列版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内不同图书馆、情报机构的需求。

《中图法》的编号制度采用基本的层累制,根据类目的不同等级,配以相应不同位数号码,类目的等级与其号码位数是相对应的。层累制的号码可以无限纵深展开,既可充分满足类目体系层层展开配号的需要,又有良好的表达性。另外,为了压缩类表篇幅,规范类表共性区分和号码配置,加强类表的细分程度,《中图法》还采用了复分组配技术,即利用分类表中已有类目的号码,按照一定规则组合复合类号,用以表达类表中未设置的专指类目。

《中图法》复分组配技术主要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编制各种类型的通用复分表作为全表有关类目组配复分的依据;二是在有关类目下编制专类复分表作为该类有关类目组配复分的依据;三是规定部分类目可仿照已列出类目进行细分,即仿分,包括仿“一般性问题”复分。《中图法》类目是否复分或仿分通常是在类目注释中说明的,根据注释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类(包括单一类和起止类)下直接有复分、仿分注释。

(2)类名有复分标记(第五版加圈码)的类目,即类下无直接复分、仿分注释,而在其前面的说明类下有复分、仿分注释,说明所包含的这一段类目都需要按规则进行复分或仿分。

(3)资料分类时才需复分、仿分的类目,注释标记有“资料分类时,可仿XX分或可依XX分”。

(4)各个单位可以根据自己单位情况选择复分、仿分方法,注释标记有“如愿集中于此”、“若使用本类”、“各馆根据需要”等。

据统计,《中图法》(第五版)有复分、仿分注释的共有1274条类目(其中176条说明类),全表涉及需复分类目共有14620余条;加上类目和复分规则的复杂性,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困扰。文章将对各种复分情况、复分规则进行详细分析,以使用户更详细了解《中图法》的复分仿分规则,进而更精确地使用《中图法》标引检索文献。

1 类目复分、仿分加“0”规则

《中图法》的编号制度为层累制,除基本大类以字母标记外,通常以一位数字号码表示一级划分,逐级展开,构成与类目划分的层次对应的号码系统。在这一体系中,在其划分的最后一级类目进行复分时,可以直接将复分号码加在主表号码之后,但如需在已有的等级结构中使用复分表复分,号码配置时就存在号码冲突的问题。《中图法》的解决方法是在两个号码组配时,于前面一个号码后加“0”,再进行组配,以“0”为分面符号,表示对原有结构的中止和新分面的插入,实现号码配置。《中图法》类目复分时加“0”的规则如下:

(1)一类目需要复分时,如该类目仍有下位类,号码组配时须在该类号后先加“0”,再进行复分,这一需要复分的类目可以是主表类目,也可以是复分表的类目。但当现有的下位类目和复分仿分后的类目等级结构并不冲突时,不用先加“0”。

(2)自然科学各类的专类复分表因已统一在复分号前冠“0”,各级类目在依上述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无需再加“0”。

(3)在需要进行多种复分或仿分时,如出现跳过某一个复分或仿分标准的情况,应加“0”。

(4)具体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时,需加“0”。

(5)类表中通过类目注释对复分加“0”有特殊规定,按类表注释的规定操作即可。

2 通用复分表复分规则

《中图法》(第五版)共设置8个通用复分表,包括总论复分表、世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国际时代表、中国时代表、世界种族与民族表、中国民族表,以及通用时间、地点和环境、人员表,通常会在主表类目下标记注释“依XX表分”,下面详细分析各种复分表的复分规则。

2.1 总论复分表

(1)主表中现有的任何一级类目(特殊情况除外),无论注释是否注明“依总论复分表分”,均可使用本表复分,包括依复分表局部复分的情况,复分时将本表有关号码加在主类号后即可。

(2)主表中复分或仿分后的类目也可再使用本表复分,将本表复分号码加到最终复分或仿分的类号之后即可。

(3)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已将本表部分内容设为专类,或已编列本表复分列举的类目,无论配号是否一致,均不再使用本复分表复分。例如:

H0-0语言理论与方法论

C1社会科学概况、现状、进展

(4)类目特殊规定,依总论复分表分时,“-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的复分,不入该类,而应改入其下位类的“0”类下,即 B、C97、D、D9、DF、E、F、G4、G8、I、J、J2、J3、J4、J5、K、K9这些类目不再依-0复分。例如:

B哲学、宗教

依总论复分表分,B-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入B0。

2.2 地区表、时代表与民族表

(1)主表、通用复分表中的单一类目,凡注释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依中国地区表分”、“依国际时代表分”、“依中国时代表分”、“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依中国民族表分”者,包括依复分表局部复分的情况(在注释里说明的复分范围),均可使用相应的复分表分。组配类号时直接将复分表中的复分号码加于主类号之后即可(有下位类的需先加0)。特别注意,中国地区表还可依专类复分表分,按注释规定二级类目和一级类目的“1”可依专类复分表分,都没有下位类,直接加专类复分号即可。例如:

C53论文集

如有必要,可依世界地区表分。例:“中国社会科学论文集”为 C530.2。

K261.3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中国工人运动

如有必要,可依中国地区表分。例:“安源煤矿工人罢工”为 K261.356.4。

D909.1世界法学史、法律思想史

依国际时代表分。例:“世界近代法律思想史”为D909.14。

D633.3各少数民族状况

依中国民族表分。例:“中国布依族生活状况”为D633.368。

(2)主表中以起止类号表示复分表类目涉及的范围,如以3/7表示世界地区表类目涉及的范围,以1/7表示中国地区表类目涉及的范围,在依相应复分表复分时,只提供复分范围内的类目,配号时将复分号码加到主类号之后,注意去掉与复分表中含义相重的号码。例如:

TS666.3/.7 各国家具

依世界地区表分,例:“日本家具”为TS666.313。

K290.1/.7 中国各代总志

依中国时代表分。例:“中国汉代总志”为K290.34。

(3)两次复分,注释为“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中国再依中国地区、时代表分”者,配号时先将世界地区表号码直接加到主表类号后,再加国际时代表号码,中国加2再加中国地区表或中国时代表号码。当要复分的类目有下位类时,需先加“0”再加复分号码。例如:

E09军事学史、军事思想史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时代表分。例:“中国近代军事思想史”为E092.4。

DF8/88(类目复分仿分规定)

凡论述某一地区的司法制度可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例:“中国司法行政”为DF810.2;“中国司法教育”为 DF815.2。

F093/097各国经济思想

依世界地区表分,如有必要,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例:“法国现代经济思想”为F095.655;“东南亚近代改革中的经济思想”为 F093.304。

(4)依通用复分表分且需加区分号识别的,注释标记有“可依XX表分,并用XX区分符号加以标识”,组配类号时按注释说明给复分号加上区分符号后,再加到主类号后。“通用时间、地点和环境、人员表”使用时都需用区分符号“<>”加以复分。另外还有先进行一次复分或仿分后,再依通用复分表分,且后一次需加复分表区分符号的,组配类号时先按复分或仿分规则给出复分或仿分号,再将通用复分表号码按注释要求加上区分符号后,加到第一次复分或仿分的类号之后;也可跳过前一次复分,直接将后一次复分的号码加上区分符号加到主类号之后。例如:

C912.15各类型人的人际关系

如有必要,可依通用时间、地点和环境、人员表分。例:“职场人际关系”为C912.15<78>。

G649.29高等教育史

综合性教育史如有必要,可依中国时代表分,并用“=”加以标识。例:“民国高等教育史”为G649.29=6。

F299.29城市经济史、房地产经济史

依中国时代表分。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并用地区区分符号()加以标识。例:“21世纪北京房地产经济史”为 F299.297.6(1);“北京房地产经济史”为 F299.29(1)。

J832/838各种戏剧艺术

均可依下表分,如有必要依创作者国家区分时,可再依世界地区表分,并用()加以标识。例:“意大利歌剧表演艺术”为J832.2(546);“意大利歌剧艺术”为J832(546)。

3 专类复分表复分规则

专类复分表是编列于有关类目之中,供有关类的子类进一步复分的复分表。《中图法》第五版共设置70个专类复分表,其中“总论复分表”、“中国地区表”还分别编有2个复分表。专类复分表的标记均采用单纯阿拉伯数字,N-X各类及总论复分表的专类复分表前一律冠有“0”。专类复分表通常依据专类复分表下注释所规定的范围或需复分类目下的要求使用。单一依专类复分表复分规则如下:

(1)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社会科学类目(即A-K、Z类)中凡有下位类的类目(特例除外),配号时均应先在复分子类号前加“0”,再加复分号码;无下位类的类目直接将复分子类号加在主类号之后。例如:

A496专题汇编

依A56专题汇编复分表分。例:“邓小平论文艺”为A496.91。

J648.1/.59 各种民族器乐曲

均可依下表分。例:“中国弓弦乐协奏曲”为J648.203;“中国京胡协奏曲”为J648.243。

(2)自然科学各类的专类复分表,在号码配置时已统一在各个专类复分号前冠有“0”,在依这些专类复分表复分时,不管需要进行复分的类目是否有下位类,均不需再加“0”,直接将复分子类号加到主类号之后即可。例如:

P618.1/619.29 各种矿床

可依下表复分。例:“黑色金属矿床的成因”为P618.301;“锰矿床的成因”为 P618.320.1。

4 类目仿分规则

类目仿分是利用临近的相似或相关类目的子母关系,作为有关类目进一步区分的依据。《中图法》中仿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临近类目的仿分(包括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一种是仿“一般性问题”分。类目仿分应依据主表有关类目注释规定的范围进行,凡不在规定范围内的类目,不得随意仿分。类目仿分规则如下:

(1)被仿类目是单一类时,该类的所有下位类子号码作为被仿分子号码。如果要仿分类目无下位类,配号时直接将被仿分子号码加到要仿分类号之后;如果要仿分类目有下位类(特例除外),则先在要仿分类号后加“0”再加被仿分子号码。例如:

A72恩格斯

仿A71分。例:“恩格斯传记”为A721。

O653/659无机、有机等分析方法

可仿O652分。例:“有机定性分析试剂”为O656.203;“元素有机定性分析试剂”为O656.233。

(2)被仿分类目是用“/”号连接的一组类目时,应注意根据被仿号码的特点,正确配号。一般情况是选取被仿起止类号相同上位类号之后的子号码(包括止类号的下位类号),作为被仿分子号码;当要仿分类目无下位类时,直接将仿分子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当要仿分类目有下位类时(特例除外),均应先在要仿分类号后加“0”,再加被仿分子号码;当要仿分的类目是起止类号时,配号时注意去掉与被仿分类号中相重的号码。例如:

D915.2民事诉讼法

可仿D915.1/.18分。例:“民事诉讼程序”为 D915.218。

U448.1/.5 各种桥梁

均可仿 U441/447分。例:“铁路桥梁的水文勘测”为U448.132.3。

F746.2/.9 各种商品贸易

可仿F762/769分。例:“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为“F746.2”。

(3)具体使用类目仿一般性问题(被仿类目类名为一般性问题,不包括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分,都需先在要仿分类号后加“0”,再加被仿分子号码,例如:

XXTF81/89各种有色金属冶炼

可仿TF80分。例:“重金属精炼”为TF810.4;“铜的精炼”为 TF811.04。

TS214豆类制食品

仿TS210分。例:“豆制食品加工厂”为TS214.08。

5 多次复分仿分组合规则

《中图法》类目不仅可以单一的依通用复分表、专题复分表或相关类目进行复分、仿分,还可以将这几种方式任意组合,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复分、仿分,下面具体分析各种多次复分仿分的情况及规则。

(1)两次复分:先依通用复分表分,再依专类复分表分,配号时先按通用复分表的复分规则添加复分号码,再按专类复分表的复分规则添加复分号码。社会科学类目(即A-K,Z类)包括三种情况:①凡通用复分表中有下位类的类目,应先在复分类号后加“0”,再加专类复分子号码;②通用复分表中无下位类的类目,直接将专类复分子号码加到复分类号后;③单一类目如果跨过通用复分表直接使用专类复分表分时(起止类目没有跨越问题),应先在类号后加“0”,再加专类复分子号码。自然科学(即N-X类)专类复分表已统一配“0”,则任何情况都不需要加0,直接加专类复分子号码。例如:

D83/87各国外交

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下表分。例:“中东外交史”为D837.09。

I207.9少数民族文学

各体文学评论如愿集中于此,可依中国民族表分,再依I29下专类复分表分。例:“少数民族儿童文学为I207.908”。

R29中国少数民族医学

依中国民族表分,再依下表分。例:“蒙医”为R291.2;“藏药”为R291.408;“中国少数民族药学”为R290.8。

P468.1/.7 区域气候资料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如有必要,再依下表分。例:“亚洲气候年报”为P468.303;“北京气候月报”为 P468.210.2。

(2)两次复分:先仿某类目分,再依专类复分表分,配号时先按仿分规则给出仿分号码,再按专类复分表复分规则添加复分号码。社会科学类目包括三种情况:①凡仿分后含有下位类的类目,应先在仿分的类号后加“0”,再加专类复分子号码;②仿分后无下位类的类目,直接将专类复分子号码加到仿分的类号后;③单一类目如果跨过仿分直接使用专类复分表分时,应先在类号后加“0”,再加专类复分子号码。自然科学专类复分表已统一配“0”,则任何情况都不需要加0,直接加专类复分子号码。例如:

E271/277各军兵种

先仿E270分,再依下表分。例:“中国步兵连的进攻与防御”为 E271.164.1;“中国步兵的战斗保障”为 E271.106;“中国陆军集团军战例”为E271.019;“中国陆军战例”为E271.009。

P717调查与观测资料

仿P72分,再依下表分。例:“太平洋观测图集”为P717.106。

(3)两次复分:先依地区表分,再仿某类目分,配号时先按地区表的复分规则添加复分号码,再按仿分规则添加仿分号码。包括三种情况:①凡地区表中有下位类的类目,应先在复分类号后加“0”,再加被仿分的子号码;②地区表中无下位类的类目,直接将被仿分的子号码加到复分类号后;③单一类目如果跨过地区表直接仿其他类目分时(起止类目没有跨越问题),应先在类号后加“0”,再加被仿分的子号码。例如:

P942中国自然地理

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仿P941分。例:“上海市河流分布”为 P942.510.77;“中国河流分布”为 P942.077。

J793/797各国舞蹈事业

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J792分。例:“北美洲舞蹈机构”为 J797.103;“美国舞蹈协会”为 J797.123。

(4)两次仿分:先仿XX类分,再仿YY类分,按注释规定的顺序仿分,按仿分规则配号。包括三种情况:①第一次仿分后含有下位类的类目,应先在仿分的类号后加“0”,再加第二次被仿分的子号码;②第一次仿分后无下位类的类目,直接将第二次被仿分的子号码加到第一次仿分的类号后;③单一类目如果跨过第一个仿分直接仿第二个类目分时,应先在主类号后加“0”,再加第二个被仿分的子号码。例如:

J825地方剧艺术

仿I236分,再仿J821分。例:“河北梆子表演艺术”为J825.222;“地方戏剧服饰研究”为 J825.05。

(5)当前类下有注释,又有圈码复分标记,即说明类包含的一段类目有复分、仿分要求,到具体使用类下又有复分、仿分要求,按由近到远的复分顺序,先按当前使用类下的注释要求复分或仿分,再按说明类的注释要求复分或仿分,按上述规则配号。包括两种情况:

①使用类依通用复分表分,或依据仿分的类目不再有复分,直接按由近到远的顺序按规则复分。例如:

K872地区文物考古

依中国地区表分。例:“陕西省文物目录”为K872.410.1。

R598职业性疾病

仿R135.1/.6分。例:“高温中暑的急救处理”为R598.305.97。

②要仿分类目和被仿分类目包含在同一说明类下,有重复的复分注释,只复分一次。例如:

D915.2民事诉讼法

可仿 D915.1/.18分。例:“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为D915.210.4。

(6)嵌套的多次复分、仿分:依据复分或仿分的类目还含有复分或仿分,应按上述复分规则层层复分或仿分。处理顺序:当前类的复分注释——被仿类目的复分注释——被仿类目被包含的说明类的复分注释——当前类被包含的说明类的复分注释。包括几种情况:

①依据第一次仿分后的类目还可以再仿分或复分,则仿这些类分后继续按规则仿分或复分;例如:

F316.4 渔业、水产业

仿F316.2分。(F316.21还可仿F312分)

例:“发展中国家水产业经济概况”为F316.411。

②依据仿分的类目还可以再仿分或复分,但又不需要再继续仿分或复分的;例如:

G634教材、课本、学生参考书

仿G633分,如有必要,再仿G624下专类复分表分。(仿G633分后不再依G623.1/.9下专类复分表分,而是依G624下专类复分表分)例:“中学语文教材”为G634.301。

③世界或各国仿中国列类,中国所列类目还依时代表、民族表或地区表分时,应将“依中国时代表分”自行转换为“依世界时代表分”;将“依中国民族表分”自行转换为“依世界种族、民族表分”;“依中国地区表分”的则不用再分;中国所列类目继续仿分或复分的,按规则层层往下复分;例如:

K891世界风俗习惯

如有必要,可仿K892分。(K892.3还可依中国民族表分;K892.4还可依中国地区表分)例:“北美印第安人民族风俗习惯”为K891.371.01;“非洲地区风俗习惯”为 K891.4。

F533/537各国铁路运输经济

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F532分。(F532.6还可仿F530.6分)例:“日本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为F533.136.8。

④专类复分表类目含有复分或仿分,也需按规则层层往下复分;也可跨越复分,需先加0。例如:

I3/7各国文学

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下表分。

|4小说 |

仿09分。如有需要,可再依I24小说题材复分表分。例:“日本近代小说集”为I313.44;“日本科幻小说”为I313.405。

1.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使用手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

2.中国分类主题词表 Web 版.〔2013-04-15〕.http://cct.nlc.gov.cn

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Web版.〔2013-04-15〕.http://clc5.nl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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