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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法的私法化:以行政法为视角

2014-02-11田喜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探求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管理

□田喜清(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公法私法化的出现是社会变迁、国家进步、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联系、相互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就是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引入到公法领域,公法领域的法律越来越多地受到了私法的影响。换句话说,公法的私法化就是国家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界限,私法原则融入到公法领域并规范公法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法”是从调整领域上说的,即公共管理领域的法律关系;“私法化”是从调整方式、方法上说的,即平等协商的法律手段。[1]实际上,公法私法化的现象是国家在加强对社会的全面干预职能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之后重新进行反思、总结和调整的产物,是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重新定位。行政法作为公法的典型代表,私法化的表现最为突出,出现了从国家管制到意思自治,从命令服从到协商参与,从刚性管理到柔性指导的逐渐转化。[2]

一、公法私法化的原因

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了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全面干预。但在具体的行政干预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措施在实施起来总是差强人意,“政府失灵”、“权力寻租”的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迫切的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通过私法的手段,“软”的办法增加行政亲和力来改变国家干预的方式,通过行政机关,如监狱、劳动教养机构等的民营化来减轻政府庞大的财政负担,于是出现了公法的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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