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效与反思
2014-02-06李亦萌李恩昌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案例
李亦萌,李 旭,李恩昌
(1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7,sugarlemon@qq.com;2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陕西西安710061;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西安710061)
临终关怀
荷兰、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效与反思
李亦萌1,李 旭2,李恩昌3
(1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7,sugarlemon@qq.com;2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陕西西安710061;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西安710061)
荷兰等国安乐死合法化十年的临床实践显示,请求安乐死的患者人数和实施安乐死案例逐渐增加;主要涉及终末期不可治愈的癌症患者,没有扩大病种范围的现象;有80%的执行案例都上报安乐死复审委员会接受监督;医生未经患者明确请求终止其生命的行为有所减少。这些结果为进一步依法提高患者临终关怀质量、保证患者人格尊严,促进其它国家安乐死立法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荷兰;比利时;安乐死;行为准则;合法化
时至今日,对终末期重症患者实施医生辅助死亡即安乐死合法化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医疗行为和社会问题。[1]自2002年4月,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后,比利时等国也相继通过类似的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2]经过十多年的医疗实践,特别是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这种对临终病人的处置行为和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做法,不仅给进一步做好医生辅助死亡或安乐死工作积累了非常有价值的实践资料,同时也促使人们更加关注重症患者的临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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