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取向:反思与重构
2014-02-05刘根润
职教论坛 2014年7期
梁 卿 刘根润 韦 玮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一项基本政策。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提倡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1]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2]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3]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经过各界的不懈努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我国已经建立的约700个职教集团覆盖了100多个行业部门和近2万家企业。[4]但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学校热,企业冷”就是其中之一。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因此,解决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就成为推进校企合作的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政策层面对此进行讨论。
一、现行政策及其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5]但从《职业教育法》全文来看,对于企业而言,这里的“职业教育”主要是指企业应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的职业教育,并不包括企业对职业学校教育的参与,因为《职业教育法》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没有任何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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