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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法律何时该“硬”也是一个问题

2014-02-05臧志军

职教通讯 2014年13期
关键词:职业培训法律培训

臧志军

读完班小辉博士从美国寄来的《加强职业培训立法的“硬性”》,感触良多,恰谭明社长嘱我从国内的视角谈一谈职教法律,所以以此文与班小辉博士交流,只不过我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谈很多法律细节,请班博士原谅。

班小辉博士的观点对于国内的职业教育研究者而言非常熟悉,特别在前两年征求《职业教育法》修改意见时经常被人提起。应该说,中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偏“软”几乎已是研究界的共识,所谓的“软”,即刚性不足,原则性规定较多。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反证中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应该转“硬”,因为这里至少还有三个问题可以讨论:(1)职业培训是否必须由法律来调整?(2)如果应该由法律介入培训,法律之“硬”应对哪些主体而言?(3)如果中国的职业培训立法应该“硬”起来,是否现在就应该转“硬”?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必要先对培训这种活动进行细致一点的分析。刚刚去世的加里·贝克尔曾在这方面有过较为深入的分析。他在《人力资本》一书中把企业培训分为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两类,前者是指同类企业的同类岗位都要进行的培训,后者是指只有在特定企业的特定岗位才需要进行的培训,贝克尔认为,由于大量同质企业的存在,由员工和企业组成的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企业的边际产品收益等于工资率。企业并不会从培训中获益,反而因成本的增加使其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由此,贝克尔得出结论:只有在提供培训的企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工资率时,他们才能占有培训的部分收益,企业才有可能收回投资成本,因此,一般情况下,培训费用应全部由个人承担。[1]这一理论的最直接推论是企业无义务对员工进行培训,企业会要求员工在获得相应技能后再工作,员工的培训费用将由因技能提升而增加的工资来补偿。

这一企业无培训义务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实际,即使在贝克尔生活的北美,2012年企业和政府用于培训的费用也达到1300亿美元。[2]而在中国江苏,我们也不止一次看到以刻薄著称的台资企业为员工建造了宽敞的培训中心,也看到这些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外聘培训师到企业内为青年员工开展培训。那是不是贝克尔的结论有问题?其实,有问题的应该是贝克尔的立论基础。首先,贝克尔的基本假设是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这显然与目前流行的交易成本理论相矛盾。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交易都有成本,企业在招聘员无法获知员工的所有信息,所以企业需要付出相当的搜寻与甄别的成本,这决定了企业更愿意长时间的使用员工并培训员工。其次,对员工开展培训还会产生一些难以量化的收益,如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等,这也刺激企业开展员工培训。最后,上述讨论没有涉及特殊培训,企业对于开展特殊培训往往是不遗余力的,因为这与企业生产力直接相关。但即使这样,也不能说贝克尔就错了,因为贝克尔本人并不否认企业培训的可能性,他所关心的是培训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在贝克尔看来,企业如果向员工提供了培训,一个可能的选择是企业会压缩员工工资以弥补培训支出。

在以上的讨论中,企业与员工显然是平等主体,企业不会强迫员工接受培训,而员工也不会要求企业提供某种形式的培训,无论员工在企业受训还是到社会化机构中受训,企业与员工之间都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他们之间的培训行为?目前有很多言论认为,企业理应承担起培训员工的职责,如果企业不愿意承担,就应通过法律手段强迫它们这么做。这样的主张其实在1996年就曾经作为政策规定出现过,当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其中对企业和职工在培训中的责任和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随着1996年国有企业改制的大范围展开,这份有着计划经济背景的规定好像执行得并不好,那以后的故事我们就比较熟悉了——企业越来越没有兴趣开展员工培训,他们宁愿到就业市场寻找成熟的劳动者。有人可能说这份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是因为中国一贯的执法不严或因为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形势,但沿着贝克尔的思路我们可以认为这份规定僭越了政府的本分,伸出了不该管的手,所以缺乏必要的执行基础。

通过刚才的讨论,我们得到一个基本的观点:法律不必规定——至少不应过分强调——企业与员工的培训责任和义务。现在可以讨论第二个问题了。

以上的讨论显然是有漏洞的:培训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社会就听之任之吗?在前一段时间,中国的昆明和广州接连出现了非法分子持刀在火车站行凶的行为,所区别在于昆明事件中普通民众没有出面反击暴力,而在广州有普通民众站出来协助警察抓获了凶手。社会舆论一致赞扬广州那位大叔,当然也没有人谴责昆明的那些旅客。这说明社会普遍认为见义勇确实很高尚,但并不能强求每个人都能在巨大的危险面前见义勇为。因此,出现了一对矛盾:如果大家都能见义勇为,社会的总福利将会增加,但我们又没有权利把普通民众暴露在巨大的危险之前。目前,社会对这个矛盾的解决办法是鼓励但不强制见义勇为。与此相类似,培训本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行为,政府不必介入过深,但同时培训对社会的总福利显然是有益的,对这个矛盾的解决可能也要采取与见义勇为一样的策略——鼓励但不强制。

在这个问题上,林毅夫提出的概念可能对我们有所帮助,林毅夫认为有两种制度变迁——诱制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3],我们也可以认为关于培训的制度也可分为两种——诱导性制度和强制性制度。前者主要针对企业和员工而言,后者主要针对政府而言。法律可以通过税收、职业准入等规定激发企业和员工的培训意愿,使企业和员工的技能水平向国家和社会所希望的标准前进;而对于政府,则应强制它们为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之所以要对政府进行强制性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将从培训中获益,另一方面提升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是政府的目标,而不是企业和个人的。这一观点可以从班小辉博士文章中所列举的美国职业培训法的内容得到印证,美国的《劳动力投资法案》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行为,对企业和员工的规定很少,比如该法案要求建立的面向三个人群的“一站式服务”、面向原著民的培训计划等都是针对政府而言,班博士全文中所提到的企业责任大概只有一条:交纳培训税,个人的责任也只有一条:为“终身教育账户”缴费。既然美国人认识到培训法律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中国人也应该能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如果像班博士所说职业培训法律应该硬气一点,还是要注意应该是对政府硬而不是对企业和个人。

如果同意职业培训法律可以“硬”,让我们来讨论第三个问题:该什么时候硬?在我动手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全中国人最关注的正是越南人对对华人的伤害与对中资企业的劫掠。一时间有许多说法,有人说越南人宣泄长久蓄积的民族情绪,有人说这其实只是劳资纠纷的一次大暴发,因为受害的主要是台资企业,他们在国内的时候名声就不佳。原因这东西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个事实是可以确认的:台湾人近来把不少企业从大陆迁到越南。何以知道这些企业是从大陆迁到越南而不是在越南新设的?因为这些企业里有大量的“陆干”,即从大陆来的管理人员,有好几个遇害的中国人就是陆干。以台湾人的性格,大概只会把现有的管理人员带到越南而不会专门到大陆来招聘管理人员,当年他们到大陆设厂时可全部是用“台干”的。

这让我想起了张五常。2007到2008年间,张五常针对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在《中国经改的致命伤》中有这样一段:

“新劳动法惹来的祸,北京的朋友不可能不知道。虽然我早就知道会有大麻烦,可没有想到麻烦会是那么大。工厂倒闭,老板炒员工,员工炒老板而诉之于法,劳、资双方敌对,手法千奇百怪,极具想象力。这一切,不是我事前没有想到,而是没有想到那么严重。这几年从国内跑到外地——尤其是越南——去设厂的炎黄子孙不少,转移有利阵地也。近来传言四起,说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问津越南者急升。我不反对国内的厂家投资越南或其它廉价劳力之邦。为了生计,或要多赚钱,无可厚非。我反对的是中国推出法例,把投资者赶到越南等地方去。”[4]

张五常所忧者,有两条:一是法律对员工的保护大于对雇主的保护,造成劳资的对立,二是法律的介入推高了劳动成本,二者相加,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只能选择外逃。这种论调一出,张五常顿成万夫所指,尽管他自己说“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5],不过人们还是认定他的屁股坐在了资方一边。不管他为谁代言,2007-2008年间正好是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之时,当时有许多企业选择逃离中国迁往往东机亚国家,这个时间恰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同步。尽管张五常有些危言耸听,但他至少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使是一部善法,也存在一个发布与实施时间节点选择的问题。

回到职业培训立法上来,如果一部职业培训法律主要在调整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目前显然不是发布与实施的好时机。去年以来,中国经济碰到了最不愿意碰到的情况——经济滞胀,其影响从一个传言可窥一斑:江苏最大一家民营钢铁企业的老总说他的企业今年每卖出一吨钢只能净赚一元人民币。在目前的中国,大量的企业仍然以低廉价格作为最大的竞争优势,他们对于成本波动的容忍度非常低,大概这也是张五常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之一。如果培训法律突然“硬”起来,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其结果要么是企业的竞争力下降,要么是硬气的法律无法得到执行。所以,至少目前不是培训法律“硬”起来的最佳时机。

如果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职业培训法律主要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那么这部硬气的法律能否出台都是个问题。班博士也注意到,国内的法律体系与美国不一样。美国的大事小事都可以由国会通过一个法案,而在中国,政府有着更大的权力,立法部门只能做原则性规定,更硬气的规定一般通过部门规定甚至政策的方式出台。所以,当我们讨论职业培训法律的“硬性”问题时,所讨论的应该是整个培训法规体系之硬,而非某一部法律之硬。其实,从整个培训法规体系来看,我们并不缺乏班博士所说的硬气,国家对于农民工培训、退伍军人培训、未就业大学生的培训等都有一些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我们所缺的,可能是政策的连贯性、普适性和执行力度。希望班博士有机会向我们多介绍这些方面的内容。

[1][美]加里·S·贝克尔著,梁小民译.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10-18.

[2]Training Industry.How big is the training market.[EB/OL].http://www.trainingindustry.com/blog/blog -entries/how-big-is-the-training-market.aspx.[2012-01-10].

[3]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制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R.科斯,等,著.上海:三联书店,1991:372 -403.

[4]张五常.中国经改的致使伤[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8cwn.html.[2008 -01 -28].

[5]张五常.新劳动法的困扰[EB/O].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7ti9.html.[2007.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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