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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就餐喝到过期饮料 南昌市民获得十倍赔偿

2014-02-04李志强

质量探索 2014年4期
关键词:餐馆老板菜馆供货商

餐馆就餐喝到过期饮料 南昌市民获得十倍赔偿

“就餐时喝到过期美汁源果粒橙饮料,餐馆老板只同意换一瓶了事。”3月31日,南昌市民杨女士向媒体投诉位于大顺巷的小四川菜馆。

3月30日下午,杨女士和朋友在小四川菜馆吃晚餐。其间,点了一瓶450毫升装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我看到果汁颜色有点深,但当时没有在意。”杨女士说,她朋友在倒剩下的饮料时,发现颜色深的不正常,还有股怪味。“查看生产日期后吓了一跳,去年12月16日就过期了。”气愤之下,杨女士要求餐馆老板给出说法。然而,餐馆老板声称过期饮料与其无关,并称已经将此情况反映给供货商。

3月31日下午,小四川菜馆老板陈女士称,过期饮料是供货商送来的,事发后她曾转述供货商给出的处理方式。

对此,供货商郭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他最近一次给小四川菜馆送美汁源果粒橙是在3月26日,不可能会供应去年的过期产品。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雄元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协商,供货商方面同意由菜馆方面先垫付,按6元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杨女士最终拿到60元赔偿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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