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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特种设备案件该怎么处理?

2014-02-04李晓军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11期
关键词:电动葫芦安全法特种设备

■文/李晓军

2013年12月18日,某县质监局对该县一汽车修理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使用的一台电动葫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厂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对该台电动葫芦申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2014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汽车修理厂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台电动葫芦仍在使用,且未按照要求申报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对该案中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提出了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理。因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以及使用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因为该案中执法人员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出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的时间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企业的逾期未改正行为实际发生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以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企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对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理。同第二种观点一样,对企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也赞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对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则不能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因为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具有持续性,2014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汽车修理厂检查时,发现企业仍然在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这时《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所以就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应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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