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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

2014-02-03陈兰杜淑芳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关键词:决定书法律文书检察官

文◎陈兰杜淑芳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

文◎陈兰*杜淑芳*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研发了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部分检察机关测试运行的基础上,10月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推行。这是检察机关推行司法公开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是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重要内容,公开的法律文书范围包括《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做了一些调查研究,以期对终结性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工作起到些许抛砖引玉作用。

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价值所在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通过网络进行公开,使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充实,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得到了显著的增强,其价值在于:

1.规范检察权的行使。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检察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应有相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能的重要载体,公开与透明必然规范检察权的行使。这些文书的公开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检察工作公平正义的实现。

2.提高检察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一批冤假错案的曝光,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检察法律文书的不公开不透明,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结果,通过法律文书公开,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所关心案件的基本事实、处理结果及相关依据,从而有助于打消疑问、增强认同、息诉息访,减少社会纠纷,提高检察公信力。

3.提升检察官素质。将检察法律文书网上公布,置于最广大公众的视野之中,并提供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让每位公民都有权对检察法律文书事实是否查明、说理是否透彻、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公正进行评价,让每份法律文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检验,必将促使检察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检察官整体业务素质。

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存在问题

为全面推进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近期太原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先后深入到10个基层院、面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开展调查研究,从公开的意义、范围、效果等方面开展不记名问卷调查。从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来看,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观念有待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需要得到检察干警的理解和支持,因为法律文书公开是由案件承办人和所在部门的领导把关决定并负责具体操作实施。调研中发现,干警普遍认识到法律文书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文书质量、便于社会监督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运行中,法律文书公开不仅会增加干警工作负担,上网的文书在说理、逻辑结构等方面都要更细致严谨,还要避免笔误的产生,而且法律文书网上公开会使案件的办理质量、效率较为直观地呈现在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面前,一些文书的小瑕疵在网络舆情的放大效应下可能会被放大,引起公众的质疑。基于以上原因,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检察干警本能地不支持法律文书公开,或者尽量减少将自己所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公开,因此,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观念有待提升。

2.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数量有限。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目前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审抗诉案件的《刑事抗诉书》以及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四种文书。从问卷调查来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普遍认为应当扩大文书公开的范围。一些重要案件信息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已决定在案件信息系统公开,那么,体现办理案件相关诉讼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也应当相应公开,目前公开的四种终结性法律文书数量明显有限。

3.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缺乏查阅方便性。法律文书在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发布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具体的便民举措,需要利用网络特有的快捷性、便利性,从技术上为群众查询、检索相关文书提供方便。因此,公布的法律文书具有使人一目了然的标题、目录及强大的检索功能也相当重要。而目前的全国案件信息系统平台对法律文书标题仅作一简单同一表述,《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抗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虽有检索功能,但只是提供简单的检索,没有深度、高级查询的功能。多种法律文书累积在一起,不计其数,若在如此众多的案例中,不管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发布信息的检察官而言,要快速寻找到其需要查看的案例,有一定难度,因而这种查阅的方面快捷性也是法律文书公开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4.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缺位。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确保实践中达到完美的效果,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也不例外。目前的案件信息平台一是缺乏民意吸纳反馈机制,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但监督权却无从行使。二是缺乏监督问责机制。在公开中检察权会接受各界的监督,然而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如对公开法律文书如果出现选择性公开、内容改动、错字漏字、案由错误、办理经过表述及引用法律表述有误等情形,应如何解决,如何承担责任缺少相关制度或规定。

三、完善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建议

1.注重提升检察官素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效果、质量的高低与检察官的素质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真正落实法律文书公开就必须提升检察官的素质。一是要引导检察官正确认识法律文书公开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公开的内容,准确把握公开的尺度,彻底清除头脑中的模糊认识,真正把公开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使检察官掌握写作法律文书的要领、技能,确保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清晰明了、符合逻辑,适用法律准确,文字、标点符号等无瑕疵。三是要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如果仅仅因为检察官的疏忽使法律文书上出现错字漏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质疑,那么所有精心细致的办案工作都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检察官必须要增强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在草拟法律文书时要审慎思考、细致检查,从而避免在法律文书中出现不必要的诸如字词的错误,歧义语句的使用等瑕疵,将每份法律文书都做成“精品”。

2.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应遵循全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只有全面的公开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而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例外的情形太多,就失去了重点,执行的力度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法律文书公开应当不论案件类型、不论是否具有社会较大影响、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不论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原则上都应当公开。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绝密案件等可以依法不公开。即:应当遵循全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首先,要在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建立民意吸纳反馈平台。应创建一个与公众对话的平台,变静态的公开为动态的交流,使访问者能够通过发帖对法律文书进行评议。检察机关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吸纳和消化;对于公众的批评和质疑,应当理性面对,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正。其次,要建立激励机制,推行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制度。优秀法律文书展示了检察官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含着敬业精神和办案作风。推行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制度,形成竞争机制,促使检察官对法律文书的高度重视。对评选出的一定比例的优秀法律文书制作者给予奖励,并将检察官的评优、晋级等与制作优秀的法律文书挂钩。最后,要建立问责机制。上级检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基层检察院及本院各部门的法律文书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公开比率较高的基层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法律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公开、审批后擅自改动公开、审批把关不严、不公开认定随意、拖延公开、有意规避公开等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0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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