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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

2014-02-03赵献安王春风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7期
关键词:管理局监督管理条例

● 赵献安 王春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1998年通过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的,至今已有16年。多年来,该制度在解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政事不分、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过重、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等问题,克服当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规划等现象,提高事业单位的活力与效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当前社会大形势的变化,这项制度还需作进一步完善,改进的空间也很大。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建设需与时俱进,建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改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出台的改革措施。201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行政主管部门要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要求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自身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从概念内涵看,登记管理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而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也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登记管理是被动的、机械的,而监督管理是主动的、灵活的;登记管理是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监督管理是高层次的管理行为;登记管理属于监督管理范畴,只是监督管理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前期阶段。因此,从转变职能和强化管理理念的角度考虑,建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点由登记管理向监督管理转移

事业单位以公益为目的。《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根据《条例》和《细则》要求,各类事业单位必须在取得合法身份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管理机关,加强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能,在实践中,职能重心转移到监督管理符合《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即既要维护好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保护好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事业单位合法运营,促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改被动登记管理为主动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法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所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责无旁贷。作为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将服务窗口前移,对事业单位进行上门服务,走进基层实地察看。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核实,不能事业单位报什么情况就登记什么情况,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情况核实工作。且事业单位年检取消后将实施事业单位年报公示制度,也需要抽查核实年报,定期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特别是年度报告公示后被举报的事项更需要上门核对查实。

四、为减轻事业单位负担,方便办理有关事项,建议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属地化

从政策上看,只要坚持审核与审批环节不放松,在证书发放环节作好微调,将证书申领、换发、年度公示和实地核查等事项委托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既可极大方便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登记管理工作,也能节约行政成本,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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