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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当做真善美的使者——从晓苏先生的《让死者瞑目》说起

2014-02-03王来法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砖房南山工作队

□ 王来法

引 言

法国18 世纪百科全书派的领袖狄德罗说过,有一打读文学的才有一个读哲学的。可见文学作品的影响之广,文学工作者肩负的责任之重。影响和责任向来是成正比的,作为一个文学工作者,不能一方面强烈地希望大家都来读自己的作品、接受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又片面地主张我写作我作主,我愿意怎么写就怎么写,既不用对社会负责,也不用对历史负责。

真善美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谛,也是人类一切活动应当追求的最高目标。寄希望于大众都成为自己的读者,就必须把引导大众去追求真善美作为自己写作的最终目的。

我不是文学工作者,也不是文学评论家,但是我喜欢读小说。长期以来,我一直把读小说作为休闲的最好方式之一,作为陶冶性情的最佳途径之一。感谢许许多多的作家,你们的优秀作品使我的阅读成为美好的享受。我感谢你们,相信和我一样的百姓们同样会感谢你们,因为你们让我们领略了什么是真正的真善美,让我们学会了怎么去发现生活中的真善美,让我们懂得了怎样在人生道路上去实现真善美。

但是很遗憾,恕我直言,并不是所有的小说都在传递真善美。虽然我不相信我们的作家会故意去传递假恶丑,因为正如苏格拉底所说的那样,“无人故意作恶”。一个真正懂得真善美的人是决不会有意地去传播它们的反面的。但是,一些作品的实际结果,在我看来,确实是损害了真善美,因而在一定的意义上传播了假恶丑。

下面,我就拿我最近刚刚读过的一篇小说做一个例子,说明这种可能适得其反的效果。我必须声明,我对作品的作者表示敬意,也决不想给作者造成任何不好的影响。只是想借此给作家们提个醒:千万要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我刚刚拜读了晓苏先生的短篇小说《让死者瞑目》。它先是发表于《福建文学》2013年第1 期,不过我是在《小说月报》2013年第3 期上读到的。虽然作品算不上出色,但是我相信作者有很好的出发点,那就是希望每一个人在离开这个世界时都不要留下遗憾。

《让死者瞑目》写的是一个土改时被划成地主的农民刘元福死亡前后十几个小时内发生的事情,是借一个女入殓师之口说出来的。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情节之奇和故事之怪,奇怪到了让人不可思议的地步。

一、小说描写了发生在刘元福身上的“灵异”现象,这种描写既违背科学,也完全不符合情理,我个人认为具有明显的迷信倾向

为了让读者相信这些现象,在小说的第一部分里,作者很费心思地作了一番铺垫。

首先,作者断言,死人是有感觉的。

作者通过入殓师之口说道,一定要趁死人身体还是热的把澡洗好,再把衣裳穿上。如果等到死人的身体冷了,那么澡也洗不干净,衣裳也穿不平展了。这些话当然是不错的。问题是接下来的这段话:

“出了这种情况,不光死人的亲属不高兴,我想死人也会感到浑身不舒服的。有人说,人死如灯灭,好像是说人一死就没感觉了。可我不相信这种说法。我们又没死过,怎么能断定死了的人就没有感觉呢?”[1](P111)

(按:死人有没有感觉,这可以去问科学的呀!干吗一定要自己死过才知道呢?高压电会触死人,是不是也要去试一下呢?再说,既然没有死过就不能说死人没有感觉,那么没有死过怎么就能断定死人会感到浑身不舒服呢?)

其次,为了进一步说明死人还有意识,作者又列举了一些所谓的事例,说明死不瞑目是因为“还有什么心愿没有得到满足”,[1](PP111-112)只要满足了,死者的眼睛马上就会闭上。

事例一:有一个老太婆,生前想喝蜂糖水而一直没喝到,因此死不闭眼。他的儿子把蜂糖水端到床边,“老太婆的眼睛一下子就闭上了。”[1](P112)

事例二:有一个老头儿,临死想见孙子一面,可是孙子赶不回来,因此死了眼睛怎么也闭不上。远在广东打工的孙子通过手机叫了他一声“爷”,“老头儿终于闭上了眼睛。”[1](P112)

事例三:一个中年男人,因为老婆与人偷情,气不过上吊死了,两只眼睛还睁得圆溜溜的。最后,偷情的老婆不得已跪地求饶了,“死者的眼睛就慢慢地合上了。”[1](P112)

少数人刚死的时候眼睛睁着,甚至面目狰狞,一段时间之后才在他人的帮助下或自然闭上眼睛,这种事情并不奇怪。人在临死前,多半有一个最后挣扎的阶段,这在医学上叫“濒死挣扎期”。在这个时期,许多人的心里还是很清楚的,知道自己快要死了,可是由于某种原因(心愿未了是其中之一)又不甘心,就咬着牙瞪着眼作最后一搏,因此浑身的肌肉很紧张。如果这个时候突然死亡,人的身体就会固定在死亡时的样子,睁着眼睛,脸也很难看。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身体本身的变化,或者他人的帮助(比如“扒拉”),眼睛才慢慢闭上。当然也有始终不闭上的。

很显然,死不瞑目虽然和心愿未了有一定关系,却不是它的直接后果,而是垂死挣扎造成的。至于过一段时间又闭上眼睛,那是由于物理的原因,而不是因为什么心愿已了。

现代医学是以脑死亡作为判断人死的根据的。思维是人脑的机能,人脑是意识的器官,脑死亡了,人的意识也就没有了。因此,上述的事例如果真的发生过,那么,要么是死者其实没有死,只是深度昏迷,还有意识;要么是纯粹巧合,正好两件事情赶到一块儿去了。

总之,人已经死了却还有意识,这从科学上讲是不可能的;死人不可能有感觉,更不可能有思想并指挥身体的活动。

科学上既没有依据,而晓苏先生所说的“事实”也有不合情理之处。如果老太婆真是因为没喝到蜂糖水闭不上眼睛,那也不会蜂糖水才端到床边就闭眼了;孙子就算路远赶不回来(这本身就说不通!),难道连个电话也不打回来?还有,老婆往地上一跪就能保证她从此再不偷人了?在晓苏先生看来,人死了之后是不是会降低要求啊?

虽然如此,小说却是把它们当作真事儿来说的,目的是让读者相信后面发生在刘元福身上的那些事情也是真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样的意图已经很难让人相信一定是善良的了。

在做了上述的铺垫后,作者开始描述发生在刘元福身上的灵异现象。这种灵异现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断气之前的,一是断气之后的。

断气之前的事情,小说主要说了三件:

第一件是通过刘元福的儿子刘开荒之口说的:刘元福在医院里躺了几个月,就是断不了最后一口气。没办法,只好把他送回老家来。[1](P113)这件事情算不上灵异,只能说明刘元福虽然嘴上痛恨家乡,骨子里却深深地恋着家乡。

第二件事情是:送刘元福回家乡的救护车刚开到刘家老宅——刘元福在解放前一年盖的火砖房——院墙外,就突然熄了火。司机既没想停车,发动机也没坏,可不管司机如何努力,车子就是发动不起来。可是大约过了五分钟,“司机只把钥匙轻轻地扭了一下,那发动机就轰轰隆隆地响起来了”。[1](P113)

这是为什么呢?作者借女入殓师之口解释道,这是因为刘元福想进老屋去看一眼,他的躯体虽然还躺在车里,“可他的灵魂已经进火砖房了”。所以,不管司机如何摆弄,车就是发动不起来。五分钟以后,刘元福的灵魂看完了回到车上,所以车子又可以发动起来了。

第三件事情是:救护车开到离路边大松树还有两丈远的时候,又一次熄了火。这一次是因为什么呢?小说告诉我们,是因为大松树下站着刘元福的小舅子朱南山。这个朱南山土改时说自己给刘元福当过长工,害得刘元福当了几十年的地主,因此刘元福不想见到他。朱南山一离开马路,车就发动起来了。[1](PP113-114)

看来刘元福人没死,“灵魂”却已经出窍了,这出了窍的灵魂居然能够让车停就停,让车开就开。这事你信吗?把救护车熄火归结为“灵魂”的意愿,这是不是迷信呢?

断气之后的事情主要的也是两件,这两件事情都和刘元福闭眼有关。小说告诉我们:刘元福是傍晚死的,第二天鸡子快叫时才把两只眼睛全闭上,一直折腾了十几个小时。[1](P112)

第一件事情是:刘元福被救护车送回到刘家新宅——刘元福在摘掉地主帽子之后盖的红瓦房——之后,就断了气。可是断气之后却一直不闭上眼睛,女入殓师怎么“扒拉”都不行。这是为什么呢?小说告诉我们,是因为刘元福想回自己的老宅火砖房。于是刘开荒以20 万元再加上红瓦房的代价,把火砖房从土改后的房主马自宝手里买回来。刘元福回到老宅后不久,总算把右眼闭上了。[1](PP114-116)读者要知道,此时已经半夜12 点多,离84 岁的刘元福断气已经6 ~7 个小时了。

第二件事情是:刘元福虽然闭上上右眼,左眼却依然睁着。这又是为什么呢?小说告诉我们,这是因为朱南山还没有告诉刘元福当年为什么要害他,还没有向他当面道歉。后来,朱南山很自虐地在自己脖子上挂了只粪桶,向刘元福的尸体诚恳地说明当年自己为什么要陷害刘元福,并向刘元福赔罪。于是,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刘元福居然自己闭上了左眼。此时,已经是第二天早上了,就是说,离刘元福闭上右眼又过去6 ~7 个小时了。[1](PP116-117)

如前所述,由于死者身体本身的变化或他人的帮助,死者原先睁着的眼睛又闭上了,这种情况是有的。可是从常理讲,这种情况应该发生在死者的身体完全僵硬之前。小说却告诉我们:6 ~7 个小时之后,死者闭上了右眼,又6 ~7 个小时之后,死者自己闭上了左眼。

事情还不止此。更重要的是,作者把它们和死者的“心愿”联系在一起:两个心愿未了,两只眼睛都不闭上;了了一个,闭上一个;了了一双,闭上一双。看来,刘元福也不是什么善茬,他不仅要把土改时没收的房子要回来,而且要得到精神补偿,至于别人要付出什么代价,他是不管的。

问题是:这可能吗?难道人死了还真有感觉、有思想?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恐怕既不能火化也不能土埋死者了!如果不可能,那么为什么要虚构这样的“灵异”现象并把它说得跟真事一样呢?

二、在离奇的情节背后,小说叙述了刘元福土改中被错划成地主的“冤案”,这种叙述和当时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格格不入的,也是常理上完全说不通的,因而只能是杜撰

小说这样告诉我们:

“凭良心说,刘元福这个地主当得有些冤枉。土改时,他家除了一栋两层楼的火砖房,再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了。地也不多,水田旱田加起来不到十亩。牲口更少,只有两头牛和一头驴。他也没有剥削过人,好像连别人的便宜都不怎么占。按说,刘元福当个富农都不够格,可土改工作队硬是把他划成了地主。就因为这,他死的时候才久久不肯闭眼。”[1](P112)

那么,土改工作队根据什么硬把刘元福划成地主呢?小说告诉我们,刘元福被划成地主的关键因素,是朱南山说自己给刘元福当过长工:

“当时,我们这个地方家家户户都穷,土改工作队在村里忙活了大半年,也没有找出一个地主来。后来,朱南山突然站出来说,他给刘元福当过长工。就这样,刘元福一夜之间被划成了地主。”[1](P113)

那么,朱南山有没有给刘元福当过长工呢?小说里是这样说的:

“朱南山十二岁那年,父母不幸双亡,刘元福觉得朱南山挺可怜的,加上妻子求情,就把他接到自己家里,一起生活了四五年,那四五年,刘元福供他吃,供他穿,还供他读书。田里的活,朱南山从来没干过,只是偶尔放过几次牛。”[1](P113)

那么,朱南山为什么要恩将仇报,害得刘元福当了几十年的地主呢?小说告诉我们:朱南山当时正托媒人向马自宝提亲,要娶马自宝的妹妹马自珍做老婆。马自宝此时正觊觎刘元福的火砖房,就用妹妹来要挟朱南山,逼着朱南山站出来,告诉工作队说自己给刘元福当过长工。[1](P117)

于是,土改工作队就把刘元福划成了地主,没收了刘的火砖房;刘元福不光火砖房被别人住了,还要不停地被批斗。[1](P113)于是,穷人马自宝就得到了火砖房,而朱南山也娶回了马自珍。

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澄清:

第一,土改工作队没有权力划定农民的阶级成份。

从上面引的几段话可以看出,在作者看来,刘元福被划成地主是土改工作队和朱南山共同作恶的结果:土改工作队非得找出个地主来才罢休,朱南山的“检举”正好给了土改工作队一个理由,于是土改工作队就硬把刘元福划成了地主。

且不说土改工作队没有非得找出个地主的道理(什么样的人划成地主,国家是有明确标准的,不是谁可以随便说了算的。事实上土改之后很多村子是没有地主的),就是它想要找出个地主来,把谁定成地主也不是它的权力。

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

“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2]

这就是说,划定阶级成份的权力属于乡村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土改工作队是派到农村去指导土改的,并没有划定成份的权力;如果它这样做了,那就违反了土改法。土改法明确规定: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3]

第二,按照政府的法规政策,小说中的刘元福不可能被划成地主。

简单四旋翼飞行器只需要电源、通信模块、飞控芯片、动力模块组成,通过遥控器把需要实现的飞行姿态通过电信号发送给飞控芯片,飞控芯片再把飞行姿态解析为四个电动机的转速,再通过电流来控制电机转速的变化,从而实现飞行姿态的控制。

按照《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小说中的刘元福是根本不可能被划成地主的。土改工作队也好,当地的农民协会也好,都必须执行政府的法规政策。

什么是地主?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划定为地主?1950年8月20日公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有明确的界定: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4]

由此可见,划定地主成份的标准主要是两条,一是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①所谓“只有附带劳动”是指每年从事主要劳动的时间不满三分之一,或每年虽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劳动,但非主要劳动。参见《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一、劳动与附带劳动如何区分?;二是靠剥削为生,而剥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地租。而小说中的刘元福显然是自己从事主要劳动的,不然就不会“从墙上摔下来,差点连命都没了”;[1](P113)他只有不过十亩田地,也不可能靠收地租为生。因此,按照政务院的规定,无论怎么说,刘元福都不可能被划定为地主。

朱南山昧着良心,说自己当过刘元福的长工。就算农民协会和土改工作队不顾事实认了这一条,可是凭着这一条就可以把刘元福划成地主了吗?不可能!这里又包含了两个问题:

首先,如果只是“当过”,可是到当地解放时已经不当了,那么就不能认定刘元福是雇佣长工的。关于这一点,政务院的决定有很清楚的说明:

“以当地解放时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而不应把其他任何时间作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有些人算陈帐,拿了中间空隔了的很早年代的剥削作为决定阶级成分的根据,这是不对的。”[5]

按照这个说明,那么朱南山即使真的在解放前当过刘元福的长工,也不能作为划定刘元福阶级成份的根据,更不可能根据这一点把刘元福划成地主了。

其次,就算农民协会认定解放时朱南山仍然是刘元福的长工,那也不可能据此就把刘元福划成地主。因为仅凭这一条,刘元福甚至连富农都算不上,最多只是个富裕中农。

如果解放时刘元福的家境够不上地主,只有一个人给他当过长工也不能让他成为地主,那他怎么可能成为一个蒙冤的地主呢?要么是刘元福自己申请的?他不会那么傻吧!而且如果真是这样,他又凭什么死不瞑目呢?要么是他得罪了周围的邻居,农民大会趁他不在场,把地主的帽子扣在他头上的?按照作者的叙述,这也不可能。再说,《土改法》规定:

“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2]

综上所述,除非土改工作队和农民协会串通一气,公然违反《土改法》和政务院规定,否则刘元福不可能被划成地主。可是小说并没有指出土改工作队和当地农民协会违反了国家的法规。那么我们只能说:朱南山说自己给刘元福当过长工,土改工作队据此就把刘元福划成地主,这只能是小说作者的杜撰。

第三,就算刘元福被划成地主,他唯一的火砖房也不可能全部没收,而马自宝也不可能独占火砖房。

小说告诉我们:

“刘家老屋就是刘元福过去的那栋火砖房,土改那年分给了马自宝。当时,这栋火砖房可是全村最好的房子,没有人看了不羡慕。它上下两层,青砖黑瓦,飞檐翘角,屋脊耸得高高的,形状像一条龙。四周还有院墙,连院墙上都盖了瓦。”[1](P113)

《土改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7]

因此,除非刘元福除了火砖房以外还有其他的房子,否则是不可能全部没收他的火砖房的,必须给他保留自己需要的居住面积,把多余的没收并分给其他农民。从小说的内容看,刘元福并没有其他房子,否则他就不会住到马自宝的破草棚里去了。[1](P114)既然如此,按照《土改法》,就不可能全部没收刘元福的火砖房。

不仅他的火砖房不会被全部没收,而且他还可以和其他农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斜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8]

那么马自宝能不能占据整栋的火砖房呢?显然也不可能。小说告诉我们:刘元福的“这栋火砖房可是全村最好的房子”,而按照《土改法》的原则,一切没收来的生产资料和房产,都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既然当地不可能家家户户都有那样的火砖房,那么火砖房也就不可能由马自宝独占了。马自宝既然只能分得和大家同等的房产,唆使朱南山冤枉刘元福的可能性也就很小了。

第四,所有的人都合伙冤枉刘元福,硬把他划成地主,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

马自宝为了得到火砖房,唆使朱南山“检举”刘元福;朱南山为了得到马自珍,恩将仇报把刘元福收养他说成让他当长工;土地工作队偏听偏信,据此硬把刘元福划成地主。那么其他的农民呢?除了被蒙在鼓里的马自珍,看来其他的人也都和刘元福作对,举手同意把他弄成地主成份。可是,如果刘元福只是个靠勤劳过上小康生活的农民,不剥削别人,甚至都不怎么占别人的便宜,那么土改工作队、农民协会以至全村的人怎么可能都和刘元福作对,大家合起伙来硬把他弄成地主呢?

如果一定要说有可能,那么唯一的解释就是除了刘元福和马自珍,其他的人都是恶人,他们是成心作恶的。这一点,相信小说的作者自己也不会承认。既然如此,其他的人也就不可能仅仅因为一个人生活稍微宽裕一点就合起伙来硬把他弄成地主了;就算有马自宝和朱南山这样的小人,也不会他们说什么别人就都当真的。

总之,土改工作队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把刘元福硬划成地主,按照《土改法》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刘元福也不可能被划成地主。至于说朱南山站出来说自己给刘元福当过长工,土改工作队就可以把刘元福硬划成地主,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就算被划成地主,如果刘元福没有其他的房子,他的火砖房也不可能全部被没收;穷汉马自宝更不可能独得火砖房。因此,整个的刘元福冤案可以说是作者没有任何根据地杜撰出来的。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当地的土改工作队、农民协会和村民都是恶徒,他们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令,合伙冤枉刘元福;刘元福也没有提出申诉,或者说申诉了,当地法庭却没有接受他的申诉并改正他的阶级成份。如果这样,刘元福冤案就是一个早该平反的“非典”事件,而不是土改中的典型事件。可是小说的作者始终没有指出这一点,反而处处让人觉得:刘元福被划成地主虽然很冤枉,可是在土改过程中这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当年中国农村的土地改革就是这样不讲理的。

三、非真非善非美精神食品的传播可能对读者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衷心希望作家及编辑出版家担当责任,做真善美的使者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不管《让死者瞑目》的作者抱着如何善良的愿望,从这个作品的内容本身来看,我们不能说它在传播真善美。

首先,它不真。小说中描写的发生在咽气前后的刘元福身上的那些“灵异”现象,既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而作者用来佐证它们的那些事例甚至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更谈不上能够证明发生在刘元福身上的那些“灵异”现象了,因而这种“灵异”只能是作者的凭空杜撰。小说中叙述的刘元福错划成地主的所谓“冤案”,完全违背了当时我国的政策法规,也完全违背常理,而作者也从来没有说它是土改中的非正常事件,因此也不具备任何的真实性。小说将假的当成真事来说,把正常情况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当成很正常的事情来说,违背了真实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一般道理。

其次,它不善。把既没有科学道理也没有事实依据、纯粹虚构杜撰的“灵异”现象当作真实常见的事情来写,把只有在集体作恶、完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的事情当作普通正常的事情来写,客观上只能是蹂躏现实、摧残历史。如果说让读者相信那些根本不可能的“灵异”现象还只是对读者的不尊重和戏弄的话,那么杜撰所谓的刘元福“冤案”更包含了对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的不尊重和戏弄。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一个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使用一个真实的极端个例来否定它也已经是极端的不公平,而虚构一个只有在非常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的“冤案”来否定它,还要读者相信这样的事情在土改中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哪还有一丝一毫的善呢?

顺便说一句,小说中还塑造了所谓的刘元福“冤案”一切皆由其起、获利也最多的人物马自宝。马自宝在土改时期用卑鄙的手段占有了刘元福的火砖房,又在刘元福死后要挟刘元福之子刘开荒,不仅得到了刘元福的红瓦房,而且还得到了20 万的房款。可是这个照说应该受到惩罚的人物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这在客观上岂不是向读者传递了行善不如作恶,作恶要尽其极的错误观念吗?

其三,它美不美呢?我说过,我不是文学家,也不是文学评论家,因此,小说的形式美不美、语言美不美、结构美不美,还是留给专家去评论。在这方面,我只是有一种感觉,其实它很像“文革”中的某些图解式的作品:为了说明某种观念而编造出某种情节和现象。但是,从内容上看,如果失去了真,没有了善,又何来的美呢?真、善、美是有不一致的地方,真的事情不一定美,善的事情也不一定美,但是,假的事情、恶的事情,一定不具有美。至少我本人在读小说关于刘元福咽气前后那些“灵异”现象、关于刘元福土改时期错划成地主的故事时,没有享受到任何精神的愉悦。我也不相信一个具备科学常识、了解土改运动且具有正义感的人,阅读这些内容是会觉得享受和赏心悦目。

这样一种不真、不善也不美的文学作品创作出来并且得到无障碍地流传,不管作者本来的愿望多么善良、编辑们的愿望又多么美好,客观上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我想我们的读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尊重科学、了解土地改革历史的人。他们对于小说中描写的那些“灵异”现象和所谓的刘元福“冤案”是肯定不会相信的,换句话说,小说对他们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一类的读者人数应该是相当多的。第二类是相信“灵异”现象、对土地改革有仇恨情结或者持完全负面评价的人。他们对于小说中描述的那种“灵异”现象和所谓的“冤案”即使心里不信嘴上也是信誓旦旦的,换句话说,小说对他们的影响也可以忽略不计,最多只是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谈资。这一类的读者人数应该是很少的。第三类是对这类事情半信半疑、将信将疑的,对于“灵异”现象没有任何经验(也不可能有经验),却听过别人活龙活现的描述;对于土改的历史几乎不了解,却听过关于土改的多种版本的描述。这一类读者也是相当多的,并且随着世代轮替会越来越多。宣传离谱的“灵异”现象,杜撰所谓的刘元福“冤案”,伤害最深的正是这一类读者。对于他们来说,读这样的作品会弱化他们对科学的信仰,强化他们的迷信观念;会弱化他们对土地改革运动历史以至整个中国革命史的尊重和景仰,强化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怀疑和不信任。我相信这不是作者和编者的本意,但客观的结果必然如此。

因此,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文学艺术家,也包括我们的编辑出版专家,充分考虑作品发表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抱着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读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创作、编辑和发表的作品,向读者传播真善美,春风化雨,使人们的心灵充满阳光,使我们的社会和谐美好,使全国各族人民心情舒畅地跟着共产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满怀豪情地去实现“中国梦”。

[1]晓苏.让死者瞑目.小说月报,2013(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4]《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 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8月20日公布)[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地主。

[5]《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 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8月20日公布)[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三、富农的剥削时间与剥削分量如何界定。

[6]《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 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8月20日公布)[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地主;二、富农。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二章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三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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