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
2014-02-02刘书梅刘亚钦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8期
刘书梅 刘亚钦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保护设计院 山东济南 250013)
1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目前,学者们和专家们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不同的看法,对它的定义自然也就不同,他们都发表了自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看法。有的学者把环境影响评价分成两种,即狭义的环境影响的评价与广义的环境影响的评价。狭义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指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发项目与建设活动时,周围的环境可能会受这个项目的影响,要对这种影响进行提前的预测与调查,为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并且提出相应的防治与解决措施。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有一个名称,那就是战略环境的影响评价,含义就是在开展重大活动或重大项目的时候,对此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提前进行评价[1]。
学者们看待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不同,对它的定义也就不同,要客观地看待环境影响的评价。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
2.1 进行评价的规划区域比较小
我国的《环评法》中指出,只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和它的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环境规划,对于那些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不给予评价。但是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是比较多的,还会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把组织的职能和制定规划部门的级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要把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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