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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安乐死立法的建议*

2014-01-29张小娇杨山田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医疗

张小娇,杨山田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zxjjojo@qq.com)

促进中国安乐死立法的建议*

张小娇,杨山田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zxjjojo@qq.com)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中出现的现实障碍主要有: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法律依据缺乏,法制建设不完善;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了促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相关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安乐死;明确操作程序,实施全面监控;加强理论研究,界定安乐死实施要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多方位为安乐死立法;健全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医疗“软硬件”。

安乐死;合法化;传统道德观念;医疗保障制度

1 安乐死概述

虽然国内外的学术界经过了激烈讨论,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一致的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牛津法律大辞典》[2]和《元照英美法词典》[3]等均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这些定义虽有相似性,但在诸多细节上却存在分歧。一般而言,一个安乐死的定义至少包括:安乐死对象、安乐死对象的意愿、实施安乐死的理由、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安乐死行为与死亡的关系五个方面的要素。[4]本文在综合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为,安乐死可以理解为个人面临死亡痛苦时,对死亡方式所做的选择,它应该包括人们在死亡过程中所渴望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将以什么方式达到这种良好状态,而不只是人为的协助死亡。

2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实障碍

2.1 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是中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缓慢的最重要因素

首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不仅要无条件珍惜人的生命,而且也要尽可能延长自己的生命,数千年来的传统观念深深影响着国人的生活方式和伦理道德价值观,导致安乐死不可避免地会被一些国人认为是一种消极的生命观;其次,中国的传统文化讲求百善孝为先,许多患者子女出于对父母的孝心和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惧怕背上“不肖子孙”的罪名,所以即使父母身患绝症,痛苦不堪,都不支持实施安乐死。相反,他们会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放在毫无希望和效果的救治上面,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也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再者,受传统医学伦理的影响,“救死扶伤”,即尽一切可能想方设法来维持人的生命被多数国人认为是医生的唯一职责。因此,人为的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被多数国人视为违背医生道德的行为。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以上影响安乐死合法化的传统观念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产生根本改变。

2.2 实施安乐死缺乏法律依据,法制状况有待完善

中国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均未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做出相应规定。实际上,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刑法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虽然较多学者从各方面论证了实施安乐死的非犯罪性,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安乐死不仅未得非犯罪化,而且是构成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故意杀人罪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安乐死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是冲突的;其次,我国现行宪法并未规定我国公民具有死亡的权利,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是否属于人的基本权利还存在较大争议,而生存权也是受宪法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行为容易被认为是侵犯公民生存权的行为,因此是与宪法规定相冲突的;再者,传统民法认为“生命利益支配权”并不属于生命健康权的范畴,所以安乐死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冲突。由此可见,解决安乐死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是讨论安乐死立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 促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相关建议

3.1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的第一步是要结合中国国情,采取有效的措施,引导人们科学理智的认识并面对死亡。进一步讲,这就要求国人吸收传统文化和其他文化中符合现代社会的内容,摒弃过时的陈腐内容,进而促进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另外,结合国际成功的经验,宣传安乐死的正面社会效应,也是安乐死合法化进程中的一个有效举措,这也是一个需要有关部门长期坚持的方向。

3.2 明确操作程序,实施全面监控

作为合法和顺利地实施安乐死的组织保证,安乐死监控机构应该由有关部门领导和医学、法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内的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制定与安乐死相关的制度、条件、医学上的认定、申请的审批以及组织和领导的相关制度,并积极将安乐死纳入法律范畴,使其规范化。这样既能确保安乐死能准确、顺利、正常和合法地进行,又能制裁利用安乐死进行犯罪的行为。

3.3 加强理论研究,界定安乐死实施要件

有关专家学者应当在研究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讨,进而为安乐死法案的制定实施提供具体理论参考。其中,明确实施安乐死的具体对象和条件很重要,例如,对“身患绝症”、“濒临死期”和“痛苦不堪”等涉及安乐死的定义的确定以及实施安乐死的患者范围等。

3.4 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多方位为安乐死立法

由于安乐死的复杂性,其合法化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从患者较容易接受被动安乐死的现实出发,先促进被动安乐死的合法化,随着对安乐死宣传教育的普及,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也会深入,进而再为主动安乐死立法;其次,鉴于针对安乐死的相关法律在短期内尚难出台,相关机构可先参照一些安乐死的典型案例,采用判例法来解决社会中现实矛盾,从而为以后制定出完备可行的安乐死方面的成文法律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者,相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安乐死立法较为支持。因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先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制定安乐死的地方性单行条例,这不仅有利于地区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可以为今后制定全国统一的安乐死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3.5 健全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医疗“软硬件”

在宏观层面上,先进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水平,完善的医疗卫生制度以及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有效防止安乐死滥用的重要保障。首先,建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统筹规划,加大医疗水平薄弱地区的经济和人力投入,缩小区域间的差异,促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和卫生制度的完善以及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加速安乐死合法化进程;其次,需要加强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在其进入医学院校初始,对其医学技术手段以及医学人文素养以相同程度的培养,并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防止其因利欲熏心而导致对安乐死的不法利用;最后,建议由政府部门引导,加强各地区医院之间的合作,由医疗水平较高的医疗单位领头,提供相应的医疗专家和医疗鉴定技术,达到对安乐死申请者病况的准确诊断,并能获得其家属的信任,为是否应当实施安乐死提供准确的依据,减少潜在的纠纷。

[1]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507.

[2]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342.

[3]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9.

[4] 翟晓梅.安乐死的概念问题[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3):86-93.

Some Recommendation for Euthanasia Legislation in China

ZHANG Xiao-jiao,YANG Shan-tia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 650500,China,E-mail:zxjjojo@qq.com)

In China,the realistic obstacles for euthanasia legalization mainly include:the traditionalmoral concept and views;lack of legal basis,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not perfect.According to these obstacles,related suggestionswere put forward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country:to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to guide people to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euthanasia;to clear operating procedures,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rehensive monitoring;strengthen the theory research,definition of 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in a gradualwaymulti-azimuth to euthanasia legislation;a sound system ofmedical and health care,improvemedical softwares and hardwares in China.

Euthanasia;Legislation;Traditional Moral View;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R-052

A

1001-8565(2014)03-0369-02

2014-01-16〕

〔修回日期2014-02-28〕

〔编 辑 李恩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的理论地位和社会应用研究”(11bzx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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