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泗河非法采砂治理实践与探索

2014-01-28陈长华樊金华

中国水利 2014年6期
关键词:水利局采砂济宁市

陈长华,刘 波,樊金华

(山东省济宁市水利局,272019,济宁)

泗河是山东省济宁市大型山洪河道,流经泗水、曲阜、兖州、济宁高新区、邹城、任城、微山等7个县(市、区),干流全长159km。泗河砂资源丰富,估算储量6000万m3,规划可采储量2286万m3。

一、泗河采砂治理情况

受经济利益驱使,泗河违法采砂曾经非常猖獗,部分河段形成乱挖滥采混乱局面,不仅影响防洪安全,损毁了水利工程,而且损毁滩地农田、林木、道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干部群众反映强烈。2008年以后,济宁市借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经验,从健全法规制度、联合整治入手,堵疏结合,综合施策,强化执法,规范管理,使泗河采砂管理局面逐步好转,全河段采砂管理秩序总体有序可控。

1.完善制度,建立专管机构

2008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 《济宁市泗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工作;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 (收费)由沿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采砂许可证由沿河县(市、区)水利局审批发放。

市政府成立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泗水县、邹城市、曲阜市相继组建了采砂管理机构,泗水县在不增加编制的基础上,从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7个部门抽调42名工作人员成立了正科级的河道管理局,专职负责辖区内河道砂资源管理工作,采砂实现了规范管理、有序开采。此举不仅维护了工程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目前,泗水、曲阜、邹城三县(市)共收取采砂出让费5600余万元。

2.全面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制定了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沿河县(市、区)政府采砂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召开了沿河县(市、区)政府及市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港航、税务、工商、渔业、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部署。

3.联合执法,保持严打态势

针对泗河非法采砂情况,济宁市水利局组织济宁市泗河管理处等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在泗河沿线村庄张贴了禁采通告,埋设了禁采标志牌,共执法90余次。根据济宁市泗河管理处巡查发现的重大非法采砂问题,由市水利局、公安局联合有关县(市、区)政府多次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严打高压态势。2013年,在市水利局的指导下,泗河管理处配合任城、邹城、曲阜等县(市、区)组织开展了治理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共出动各部门执法人员810余人次,依法处置非法采砂船只62艘、非法运砂车5辆,拆除采砂工棚43间,刑事拘留8人。

4.严格督察,狠抓工作落实

市政府领导不定期带领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港航、税务、工商、林业等部门对采砂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巡查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下发督办通知,要求有关县(市、区)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砂船只严打不懈,对躲藏在泗河周边水域的非法采砂船只也坚决清理取缔。对部分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水域,责成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专项治理。

5.疏堵兼顾,科学制定规划

2009年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泗河采砂规划》,划定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规定了禁采期和可采期,并报经市政府进行了批复。力求泗河采砂堵疏结合,努力实现采砂管理标本兼治的目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基层政府认识不到位

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认识模糊,重视程度不够,未按《济宁市泗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落实河道采砂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没有真正到位;打击非法采砂力度不够。

2.未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

对于河道采砂,多个部门、单位都有管理职责,但多年来未能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和监管长效机制,仅由一两个部门独立执法难以奏效。仅靠现行水法律法规,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数额受限,违法成本低,一般行政执法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

3.私自转让砂矿资源

一些沿河滩地种植户、养殖户私自转让砂矿资源,向非法采砂人员提供作业场所,甚至向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保护,助长了非法采砂行为。

4.非法采砂易反弹

尽管各级政府对非法采砂不断进行打击,短期内见到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采砂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加之一些非法采砂人员受暴利驱使,铤而走险,致使非法采砂现象时常反复,难以根治。

5.监管和执法工作难度大

从事河道非法采砂业主多为社会闲杂人员,背景复杂,甚至带有暴力倾向,且与沿河村庄多有联系,采砂机具易于藏匿。非法采砂往往在夜间进行,增加了执法难度。非法采砂船只流动性强,且受执法装备等诸多因素限制,监管十分困难。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砂船只进行彻底打击。在本辖区内的要彻底清理,责无旁贷;对不在本辖区内但执法时发现的非法采砂船也要坚决清理,按照“发现即取缔”的原则进行打击。发挥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作用,从村级组织、基层政府做起,堵塞非法采砂漏洞。同时,加大对为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保护的有关人员的查处力度。

2.彻底清理取缔采砂运砂船只

由泗河沿线县(市、区)政府集中对所辖区域内非法采砂、运砂船只进行清除和取缔工作,以防非法采砂死灰复燃。对正在作业的和作业后转移途中的非法采砂船只要严厉打击,对停靠驻留在泗河及周边水域逃避打击的非法采砂船只也要一并清理取缔。

3.加快制定河道砂资源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河道砂资源管理办法,对河道采砂的采、运、销各个环节进行控制,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水利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强化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通报非法采砂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盗采、转让国家砂矿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砂涉及犯罪的按照 “非法采矿罪”等进行处罚。

港航部门应按照《山东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对无船舶证书、无船舶名号、无船籍港开采、运输砂的船舶进行严厉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运砂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进行严格检查。

工商部门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没收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林业等部门应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4.落实各级专职管理机构

参照泗水县的做法,市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应组建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专司河湖采砂管理,形成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猜你喜欢

水利局采砂济宁市
水利局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优化研究
采砂对沅水典型采砂河道影响初步分析
眷 恋
——山东省济宁市老年大学之歌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赴济宁市学习观摩
新版河道采砂许可证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
山东省济宁市明珠中心小学活动掠影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堤上裂了一条缝
广西:6位参会代表5位“不满意”
我国将打击长江非法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