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服务”内涵探析
2014-01-27李宏伟
商业时代 2014年3期
关键词:服务
李宏伟
内容摘要:自然性需求需要政府为民众提供基本的、底线性的生存服务,而兼具社会性的人在发展中需要政府提供超越个人主义的公共化服务。基于现代政府产生的契约特性,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多为政府或公共组织,供给过程要求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强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要坚持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求得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进而保障民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公共服务 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目前学界多从存在问题、实现途径、中西对比等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有益的探索,形成诸多富有成效的成果。然而,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服务”的根源、内涵、特性、价值的论述还比较薄弱。换言之,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中,何谓基本服务?其评价标准是什么?“公共服务”的主旨内涵和依据何在?强调“均等化”的目的又是如何呢?这些都需要从概念本质上得以澄清。
基本服务: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保障
从字面意义上讲,服务是“工作”的代名词,主要是指为集体(或别人)的利益而工作。深入分析,“服务”产生的前提是主体和客体相分离,是人(主体)的需要与满足人的需要的外界物(客体)之间的一种过渡状态,即客体的效用经“服务”(实物形式或活动形式)而满足主体的需要。服务与需求具有直接统一性,“任何个人如果不是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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