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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标是“姚明”

2014-01-23

消费电子 2014年1期
关键词:织带纠纷案异议

虽然当下名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格保护,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他人权益的完全排除。只要权益合法,便应受到法律保护,哪怕在某些方面存有冲突。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明与篮球明星姚明之间一场关于26号“姚明”商标的纠纷,便是一经典实例。

【事情经过】

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因与篮球明星姚明重名,故在成立阶段就开始与大部分其他公司不一样了,首先,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时,厦门工商部门不敢核准,最后上报至国家工商总局才获准;其次,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的同时,提交了“姚明”商标注册申请,在三年后,即2007年11月19日被驳回;最后,提请复审,好不容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可在第“26”类商标上使用“姚明”这一商标后,又引来了明星姚明的商业规划团队“姚之队”的异议。

因第“26”类商标所含有的“花边;绳编工艺品;衣服装饰品;发饰品;纽扣;针;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编织发辫;人造花;服装垫肩等”内容,因“姚明织带”与篮球姚明在公众认知上的巨大差距,以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姚明”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商标复审时,所下的结论,“虽然申请商标文字与篮球明星姚明姓名相同,但申请商标‘姚明’为申请人本人姓名,也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名称,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正当来源。”和公司产品织带基本作为辅料产品供给服装或工艺品企业,不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而且以出口为主的现状。

面对享有注册商标特别保护待遇的明星姚明,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老总姚明从容以对,信心满满。

但现实便是,2011年5月25日国家商标总局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的“姚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7月13日,不服裁定结果的厦门姚明,再次申请复审。

【最终结果】

“认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可认定被异议商标‘姚明’易误导消费者并对篮球明星姚明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2013年6月28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姚明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姚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3年11月19日,厦门姚明收到了来自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历时九年的商标之争终以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明获胜而告终。

【案例点评】

1、商标领域实践中对于名人的特别保护,虽是极大遏止了恶意抢注,傍名人的乱象,但也给人们带来一种无法与名人相较的错觉,使得许多普通人和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丧失在了其主观的过早放弃上。通过上述案例,其实只要我们规范己身,合法、合理的使用关联商标,理由、证据充足,在与名人发生商标纠纷时,胜利的天平并不会一味的指向名人。

2、对于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我们在主客观上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力争取。商标法等对于名人的特别保护和照顾有其特殊性和自主性,但并非是一刀切的全部排他性。

3、合法规范使用,用心经营,在遇到商标权纠纷和冲突时才能有备无患,心正身正,才能有信心和机会赢回本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我的商标也可以是“姚明”。C

杨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双学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具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为公司的决策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长期受聘于多家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知名案件包括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广州“五羊石像”著作权纠纷案、香港TVB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美的公司专利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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