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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者责任就是善:列维纳斯的公平正义论

2014-01-22岳梁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主体

岳 梁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213)

哲学的研究对象在希腊已经确定,但这是否不可异变?列维纳斯就认可,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变化的,而且必须变化,哲学研究的是“一种人的生活”,也就是“为‘他者’的存在”。在列维纳斯看来,与“他者”的关系就是作为一种向着善的运动,“他者”是没有存在者的存在,或者说“他者”是在存在者存在之前的存在,即“他者”是最始源的存在,因而对“他者”的责任是绝对的、无限的。存在胜过非存在,幸福立足于存在,上帝就是绝对的他者,这就是善,这就是公平正义:“它存在(II est)。它已经像主体对属性那样,对存在(être)行使着支配权。”[1]2他者最早到达,存在就是他者(存在者)的存在,存在就是现在,唯一现实的就是现在(在场),瞬间的现在确证、承担着存在,生为自身,来到自身,现在听命、屈从于存在。从始源上说,没有他者,就不会有说、表达与意义:存在是存在者实存的模式,如果人(他者——存在者)此在被消灭或不存在,那就打破了最初的和平状态(关系),那就没有善可言。在列维纳斯看来,“我的他性倾向”也“有可能”会遭遇某种根本不同于我自己的东西——他者,存在就是与绝对他者的关系。这是一种强烈的道德冲动——公平正义的追求。人类最要紧的,就是公平正义,就是他者的存在。按照德里达的话说,正是他者伦理学“再一次整个地改变了无思想景观的文化景观”。[2]26他者不是主体的从属,也不是与主体平等,而是高于主体。当然,列维纳斯也坚持认为,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他者”伦理学,只是对传统主体哲学——“独在与同一”哲学的一种挑战,而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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