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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高管的公法责任

2014-01-22张世君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企业

张世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高管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例不胜枚举。许多破产企业的高管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欺诈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有效地规制企业高管,遏制破产事件中不法行为的发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企业的有序清算和市场退出,已成为破产法领域内的重大课题之一。纵观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虽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针对破产阶段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问题,现有规定相对而言还比较粗糙和简单。鉴于法律责任有多种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1]147。本文则主要研究破产企业高管的公法责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般而言,法律责任具有两层含义[1]143:一层含义是指责任关系,即某主体应当对另一个主体负有责任,其实就是法律义务;另外一层含义是责任方式,即因违反义务而应受到制裁,承受法定的不利后果。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企业高管人员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侧重从法律责任承担暨责任实现方式的角度进行研究。

一、责任主体暨企业高管范畴的界定

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即企业高管的范畴是首先应当予以明确的问题。虽然高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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