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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2014-01-21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郑贤龙

财政监督 2014年14期
关键词:服务企业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郑贤龙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并于2012年12月1 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3]37 号文件,将营改增扩围至全国;2013年12月12日,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服务性行业,同时也是“营改增”改革的先导行业和重点行业。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一、“营改增” 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

“营改增”试点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邮政业(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进行。在试点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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