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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犯罪中货币的角色定位

2014-01-21陈萍

关键词:金钱职能手段

陈萍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经济犯罪早已不是新概念,理论界对其却一直未有公认定义。①但不管是经济学、社会学、犯罪学或是刑法学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在经济犯罪中金钱②乃是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这些所有相关理论均未对金钱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进行过系统性阐释。现代社会商品经济不断发展,金钱在社会中的职能不断扩大。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专注研究货币的特征和职能以及货币在当今社会的重要地位;而犯罪学、刑法学则更多关注经济犯罪的形成、处罚和预防。前者的理论成果很少受到经济犯罪研究者的重视和借鉴。因此,整合、拓展和剖析现有的与经济犯罪中货币相关的知识,可充分发掘货币对经济犯罪的解释潜力。货币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即是指其对经济犯罪“为何会发生”

以及“如何发生”所起的作用,即金钱可以诱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并成为犯罪工具。这可由货币的三种社会职能——价值尺度、贮藏手段以及支付手段为分析路径而展开论述。

一、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一)货币从“价值尺度”异化为“独立价值”

根据通行的经济学理论,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是指货币用来表现和衡量商品的价值。社会中的商品五光十色,使用价值各异,因而需要衡量标准来实现成功交换。该标准即是商品的价值,由货币在质和量上进行统一,而商品的内涵则可追溯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劳动力存在密切联系,劳动力是人在经济中的具象化。因此,货币即成为对人们进行区分的价值尺度。当然,货币本身是法定的,可以合法获取,合法使用。这一职能本身并不会诱发犯罪,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

但是,随着经济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人的所有价值(而不是仅限于劳动力的层面)的衡量也逐渐都以货币为标准。由于人们经常依靠货币提供各种必需品,就在头脑里产生了一种有力的联想,认为货币是比其他任何物品更为特殊的财富。[2](583)货币逐渐代替其他所有价值,成为个人成功和社会地位的同位语。货币本身已不仅仅是商品、消费、服务的支出对价,而成为一种独立价值。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作用逐渐缩减,而异化为价值本身。

(二)“社会失范”理论对经济犯罪的尝试性解释

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认为:当某项价值足够诱人,则选择不同的获取手段已经从道德良知问题降低为简单的技术性问题。[3](672−682)一位美国商人在自传中说,“所谓良心就好像是铁匠身上的白色丝质围裙。有时,你可能弄脏你的手,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赚的钱也是脏的。”[4](307)现代社会中,金钱的诱惑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其他所有的价值都几乎无法消减人们对金钱的渴求。经济社会赋予人们理性思考的习惯,当人们认为行为的收益大于风险时,犯罪只是可供选择行动策略之一。这仅仅涉及技术性选择,只是实现目标的效率性问题。货币价值尺度的客观性更促使人们在衡量个人价值时也进行工具性计算。货币经济迫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进行数学计算,很多人的生活充斥着评估和衡量,把“质”的价值简化成“量”的价值。[5](132)因此,所有道德性的价值都被严格限制在技术性维度以内。易言之,在货币这个价值尺度的衡量下,道德的价值严重“缩水”。此即默顿所称社会成员在一般或特定行为领域的“社会失范”之典型。

犯罪学家萨瑟兰曾借鉴“社会失范理论”将“白领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6]当时的犯罪学界的研究重点在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还尚未“发现”白领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亦可称为犯罪现象)。这种现象在萨瑟兰看来是由于社会偏见而导致选材偏颇,因此结论只能是片面性的。他通过对70多家公司的实证分析,对白领犯罪进行解释,将研究视角转移到社会上层阶级犯罪。他认为社会失范情形更易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商业领域。在任何一个社会剧烈变动的年代,旧的行为标准都趋向瓦解,时代需要呼吁一个新的标准。此时,社会对经济犯罪的认知和对抗往往很薄弱。加上,和熟悉复杂多变的经济行为的商人们相比,广大民众一般起步晚反应迟,当商人们已经达成一个新的一般性共识时,他们还在摸索的道路上。结果是,商人实施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具有相对稳固性,而政治社会却仍旧不能有效组织起来以对抗此种行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如此种种无疑使得经济犯罪的机会更多,经济犯罪的实施也更加容易。[4](314−315)

另外,有学者从“社会失范”理论中延伸出“被迫犯罪”理论,来解释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使其所具有的诱惑犯罪性。马克思·韦伯认为,货币作为评估得失的客观标准,是抽象的、客观的。货币的出现使得商品交换不再带有个人色彩,使世界上的所有一切交换和交往都成为“数量计算问题”,并可以公平适用于任何事情。[7](97)因此,在商品生产下,金钱就是社会的奖章;获得金钱意味着对社会做出贡献,完成社会分工所赋予的任务,社会予以嘉奖;相反,得不到钱,说明对社会没有做出贡献,没有完成社会所赋予的义务,社会施以惩罚。此时,金钱类似战场上的英雄纪念章。[8]换句话说,赚钱越多,对经济的贡献越大,对社会也更有益。社会中也逐渐出现“货币至上”的文化氛围,人们不断受到“财富=成功”的理念轰炸。这些观念影响着那些真心希望通过合法的、有限的途径获取金钱的人们。当他们发现这些途径不但数量稀少而且充满荆棘时,对金钱的强烈渴求和异常艰辛的社会现实之间的不协调就成为一种残酷的情感折磨。根据边沁所称的人们“趋乐避苦”的本性,为了摆脱困扰,人们更愿意以身试险,选择其他方式,哪怕与法律相抵触也无所谓,这即可被称为“被迫犯罪”。[9](427)概言之,在面对“目标可接受,但获取手段却无法实现”的特定情形时,人们会实施犯罪作为解决方法。

亦如美国犯罪学家齐林所言,“对于有一种人,经济的需要,十足供给他们走入犯罪之途的刺激;对于又有一种人,充足的金钱所能购到的社会权势与社会利益,可以引诱他们,而使他们不能有抵抗的力量。我们更不能忘却,许多对于行为有一种不利影响的社会环境适于经济状况密切地连结着的。”[10](205)如果一个社会中金钱具有过高的重要性并成为衡量个人社会地位的价值尺度,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滋生犯罪,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另外,在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金钱机会渺茫的情形下,金钱对犯罪的诱惑力往往更加强大。

(三)“社会失范”理论解释经济犯罪的不足之处和深入方向

默顿和萨瑟兰都以所谓的美国“强盗资本家”为分析蓝本,其所涉罪行也多为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侵犯劳工权益等经济犯罪,但他们的理论并不能解释清楚为何货币会导致经济犯罪,而不是其他犯罪。因为,毕竟与货币相关的犯罪并不只是经济犯罪,还包括盗窃、抢劫、侵占等普通犯罪。而且,为达到目标而选择最有效的途径并非经济犯罪所特有的特征。只要可以有效取得货币,不管是盗窃还是腐败都会是潜在犯罪人的合理选择。另外,默顿也认可针对“被迫犯罪”的情况而言,获取货币的压力更多的是针对下层阶级而言。[3]这与大多数经济犯罪的实施者为白领(即社会中上层社会阶级)的现实情况并不相符。

“社会失范”理论与经济犯罪密切相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不仅仅适用于经济犯罪。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只是提供粗略的框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就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而言,经济犯罪理论至少还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货币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时,它是否真的比其他价值更容易增加经济犯罪?二是人们对货币的崇拜是否可以将获取货币的行为从道德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毕竟获取货币行为应受到特定规范的约束,而规范则与道德紧密相连,并不能说是纯粹的算计性考量。

二、货币的贮藏手段职能

(一)贮藏货币在“竞争文化”中的社会意义

货币的贮藏手段职能是指将货币作为财富保存的一种形式。货币可以随时同任何商品直接交换。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一定时期内,货币的价值稳定,所以货币可以无限制地保存和贮藏起来。货币的储藏手段职能一般会强调货币相对于其他财产的优越性。比如,货币更容易获得,交易时也更方便,流动性也较强。[11]

货币的贮藏手段职能在现代社会“竞争文化”的环境下更凸显其重要性。“竞争文化”理论由社会学家科尔曼首倡,是指一种以资本积累、市场交易、货币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中,个人的社会地位具有流动性,无法固定。根据个人的表现即可对此人的社会地位流向进行预测。科尔曼认为在现代工业社会的竞争文化中,到处弥漫着不安全感。人们对自身的社会地位存在不安全感,对犯错或成为失败者的恐惧也随之增加。这又会使不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从而不断恶性循环。[12]因为货币不需要依靠特定的个人来实现其职能。货币通过其存储职能可以成为人们提升安全感和稳定感的工具。成功的积累货币会降低人们对他人的依靠,会使人们产生“独立感”,从而增加“自给自足感”。

(二)货币“释放功能”的理论假设

根据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西(Travis Hirschi)的“社会联系”理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实施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失去约束,随意进行犯罪。[13]如上文介绍,贮藏货币可以增加人们的“独立感”和“自给自足感”,从而割断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尤其是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关联。因此,货币具有使个人与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责任网络相脱离的功能,其可被称之为“释放功能”。这种“释放功能”体现出货币在为犯罪提供机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积累货币贮藏财富可增加人们的“自给自足感”。这种满足感会使人们更加自我,不愿为他人考虑,也不愿与他人交往,产生“个人主义”情结。现代社会的竞争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加强这种个人主义,使其得以盛行。在个人主义盛行的社会中,社交关系是匿名的、短暂的,经济犯罪更容易发生。比如我国经济领域的诈骗犯罪,该犯罪呈现手段多样化、类型多元化、涉案领域复杂化、损失严重化、跨区域结伙作案、被害人普遍存在过错等特点。

其次,青少年犯罪研究为货币的“释放功能”提供一定实证数据支持。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大一部分围绕着获取货币和犯罪行为的关系展开。有研究显示,如果青少年有较好的获取货币的途径,那么他们就更易参与犯罪。具体而言,若青少年较易获得货币,则他们对传统的社会组织(如家庭和学校)的独立性提高。这些组织对个人实施的控制相应减弱。另外,货币使青少年更容易接触一些社会管制较弱、同龄人之间影响较强的场所,如网吧、酒吧等。我国近几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富二代犯罪”问题即是较为典型的例子。富二代犯罪人的父母对于其疏于管教,但对于金钱有求必应。他们在自己的亚文化圈子中,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与社会整体的道德规范脱离甚至相悖。③

(三)货币“释放功能”解释经济犯罪的限制条件和突破进路

首先,货币可以提供给人们“独立感”和“自给自足感”是货币“释放功能”的理论基础。这一论断只能是有限范围内的,货币并不足以完全隔断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不可否认,现代社会中个人体验到的“独立感”很大部分源自于积累货币、贮藏财富,货币依然是人们实现内心独立的最重要因素。然而,货币事实上是一种社会现象。货币之所以存在,不仅因为人是社会生物以及人的一切活动(包括经济活动)都在一个社会框架中进行,更重要的是因为货币只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社会与经济框架之中。[14]货币必须在“社会规范运行有效”的条件下才有价值,并且只有在该社会框架下,货币才能够有效实现其职能。货币要实现交换媒介职能,必须以他人的需要和接受为前提。历史证明,货币不被接受、失去价值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通货膨胀)。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货币完全没有价值(比如和平与战争的过渡时期)。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中,人们也无法将货币作为某项服务的对价,此时使用货币被认为是有辱人格的(比如在亲密关系或朋友关系之间)。因此,货币的交换价值和社会职能是由权力网络和社会组织决定的,货币所提供的“独立感”忽视这一重要条件,最终也许只能是一种幻觉。其实,货币对个人造成的实际影响是:货币能使人们独立于社会中每个特定的他人,但货币与作为整体的他人则戚戚相关。[5](63−68)

其次,如果说货币可使人们产生“自给自足感”,滋生个人主义,引发犯罪,那么货币同样也可被用作统一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从而加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和道德责任感,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抽象而言,要成功积累货币,必须依靠特定社会的经济情况,即社会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必须依赖社会可提供的劳动力总量。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货币。货币使我们与他人发生诸如雇佣或者买卖产品等社会关系。货币使我们依靠他人,甚至迫使我们适应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需要。对此,英国著名银行家梅耶·罗斯切尔德甚至感慨道:“只要我能控制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15](15)

因此,货币贮藏手段职能对经济犯罪的作用力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反向的。货币作为贮藏手段对经济犯罪的影响并不是单一化的,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具体而言,应该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如果说货币给社会整体带来“冷漠”的算计性态度和“虚飘”的个人独立感,那么货币是否同时可以使人们遵守规范,促进秩序的形成?二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货币是如何帮助人们建立和维持与他人的关系,从而形成秩序的?

三、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

(一)货币的特殊属性使其既诱惑犯罪又成为犯罪工具

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有两种形态变化。一是由商品转化为货币;二是由货币再转化为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当交货与付款同时发生时,货币是交易媒介;当交货与付款在时间或空间上分离时,货币仍是交易媒介,只是此时货币也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因此,没有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的转移,就没有商品反方向的单方面转移,从而就没有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可见,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与货币的交换媒介职能是一体的。[16]为有效实现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货币需具有一些特殊属性。货币作为流通的交换媒介,是非个人的(impersonal)、与生俱来具有匿名性,货币的运行是没有记录的。[17]货币的这些物理属性和社会属性使其具有诱惑犯罪性,又易成为犯罪工具。

首先,货币的便携性。尽管近年来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目前世界各国均处于纸币阶段。纸币大小和重量几乎可被忽略。纸币的便携性可以提高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效率,从而得以普及。为此,纸币也更易隐藏。该特征本来被认为可以提高纸币的安全性。不幸的是,正因为货币容易隐藏才使得它更易成为盗窃的目标,从而具有诱惑犯罪的特征。

其次,货币的直接流通性。货币不像其他物品,需要被进一步出卖才能获得犯罪收益(尽管有时候,钱也需要“洗白”)。对此可以贿赂犯罪为例进行说明。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可能事先并不知晓、也无法深入了解受贿人的特定需求。为了提高贿赂的成功率,行贿人对受贿人支付货币更加保险。因此,货币可使得犯罪更加简便,货币成为贿赂犯罪人的“首选”。

最后,货币具有匿名性。其一,与其他容易被盗的物品相比,货币很难配置防盗装置,被盗时很难追踪。就算犯罪行为被发现,也无法与合法所有人相联系。但货币一旦个人化,它的有效性即会降低。这是任何人也不愿意付出的代价。所以,人们只能忍受货币的低安全性。其二,货币的匿名性使得转移过程能够秘密、无形以及寂静地进行。货币并不会泄露其获取途径,正确识别非法获得的货币的几率非常之低。因此,货币可降低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风险,更易诱发犯罪。对此,还以贿赂犯罪为例说明。贿赂犯罪行为人对金钱贿赂的偏爱,不仅因为纸币的物理特性,货币的匿名性也是重要因素。毕竟,仅仅依靠货币要将行贿者与受贿者联系起来非常困难。此外,就算行为人受到怀疑,他同样可以使用货币阻碍有关部门的调查或者影响警察的决定。此时,与货币交换的商品是有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即“权钱交易”,货币同时体现其支付手段的职能。

(二)“交往行为理论”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学解读

在社会交往中,人们想要说服别人同意自己的观点,使别人按照自身的想法行事,就应当提供合理理由。因此,人们需要承担别人可能会否认自己想法的风险。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的理论研究指出,人们的行为因他们的想法是否会获得他人的支持和接受而发生变化。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需要彼此之间互相适应,从而形成特定的秩序和规范,使这些交往得以存续。[18]当人们面临一定的个人危机时(比如个人债务),因为害怕失去现有的社交圈和社会地位,这份风险会产生非常大的精神压力,造成情绪紧张。

然而,当货币成为固定的支付手段时,该风险的影响往往微不足道。首先,在经济交往中,当人们知道他人有足够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往往会忽视对他人的背景、可信度、可靠度以及行为目的的考察。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降低了人们交往中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在做决定时,人们也习惯不再对他人进行细节性的了解。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使得人们更容易获得他人的理解,减少了人们解释自己观点和行为的精力,也降低了与他人纠纷的风险。其次,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可以与商品交换相分离,可以在范围更广的社会网络中成功流通。在该社会网络中,所有人都通过货币所代表的资产和责任相联系。货币作为媒介促使该网络的形成,也依靠该网络才能实现职能。因此,作为支付手段,货币为人们逃避社会交往风险提供了可能。

从而,在经济交往中遇到失败危险时,面对这些“不耐烦”“自我”和“害怕”的情绪困扰,人们选择用货币作为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货币来避免社会交往和摆脱谈判困境,试图重新获得和维持社会交往的成功。经济犯罪即是技术性地获取货币的手段之一,它可使人们不再需要适应他人的要求。适应他人的要求时,就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有时甚至需要放弃自己的需求。人们在想到自己需要适应别人的要求才能解除个人危机时,经常会愤怒或者忿恨。因此,简单地权衡之后,人们很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实施犯罪行为,人们往往采用行贿、侵占、篡改账簿等更实用便利的方法。此时,人们不再需要耐心地投入时间、精力及其他资源来说服他人。有研究发现,经济犯罪人的性格中常常带有“不耐烦”和“自我”的特征。他们不愿与他人进行情感交流,也从未想要寻求群体力量的帮助。他们更愿意选择退缩,通过隐秘的手段解决问题。这些都说明他们对自己的能力缺乏信心,害怕自己不能说服他人。他们不愿也不敢向别人证明:尽管我犯了错误而且还有很多毛病,但我现在的社会地位仍然是我应得的。[19]

(三)“交往行为”理论解释经济犯罪的内部矛盾和发展空间

一般而言,社会中上层阶级的成员都受过良好教育,收入丰厚,拥有高质量的工作环境和社交圈,能顺遂地融入社会生活。这一方面得益于他们高超的社交能力,另一方面也对他们的社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人们要维持自身的社会地位,往往需要较高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如上述研究表明,经济犯罪人中很大比例都有社交问题。在遇到社会困境时,他们很难调试自己。相比于其他犯罪而言,他们中有更高比例的人具有粗鲁、不耐心、自我中心、自傲、自负、不宽容的人格特征。本来应该具有较高的自我调适和社会交往能力的才能成为社会中上层阶级的人们为何突然之间具有如此之多的性格缺陷?这是不是由金钱引起的?经济犯罪人的这种性格矛盾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货币的魔鬼功能。但对金钱的“道德冲动”式批判早已为经济学否认。④但是,面对这些经济犯罪的现实情况,货币对于个人的影响,可能早已不能用简单的“物我”哲学来涵盖。于是,就金钱对经济犯罪人的影响而言,需要进一步探讨两方面问题:首先,金钱在经济犯罪人性格养成及转变过程中究竟是否起作用?其次,如果金钱起作用,那么这种作用是否是决定性的?

四、结语

经济犯罪的研究应当深入考察货币的特征和职能。获取货币的手段已由道德问题降为技术问题;贮藏货币提升个人自给自足感和独立感,将人们从预防犯罪的社会责任网络中释放出来;使用货币作为犯罪工具,更易于非法交换和支付,可降低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作为固定支付手段,货币还可作为人们逃脱情绪紧张和社会人际交往风险的工具。概言之,货币能诱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以及成为犯罪工具。这些初步分析结论以一般性和逻辑性为基础,具有抽象性,仍需接受进一步统计数据的检验和理论研究的证成,以对其批评、改正和完善。

注释:

① 经笔者检索,工具辞典、学术文献和理论专著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定义多达几十种,虽然其中不乏近义、同义重复,但是数量仍然蔚为可观。

② 本文并不严格区分“金钱”与“货币”的概念。在论及“货币的社会职能”时,采用经济学的惯常用法。

③ 对富二代犯罪问题的探讨,虽然很少直接以金钱在犯罪中的地位为出发点,但在运用犯罪学解释犯罪原因时,绝大部分都强调金钱的重要影响。对此,可参见:夏伯平.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与对策研究。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0,19(3).刘应君,秦国文.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2).徐建.“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6).周羚敏.富二代和穷二代犯罪的内涵、界定及分析工具。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

④ 关于此点具体可参见,专版讨论“‘向钱看’对不对”的几篇文章,中国青年报,1983−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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