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该用哪种公司税制?
2014-01-17
中国报道 2014年1期
从全球标准看,美国公司税率太高,而由于各种扭曲经济决策的税收减免和特殊优惠,公司税基又太窄。
当前的美国公司税制度基于全球原则:美国公司的海外利润也必须遵守美国公司税法,所欠税额可以用外国司法管辖区税收减免来冲抵。其他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领地”原则,基本豁免跨国公司海外利润的母国缴税义务。
美国跨国公司在低税率的海外地区赚得的利润也必须缴纳高昂的美国公司税,而总部设在领地税收制度地区的跨国公司的这类利润只需要按当地税率纳税。
比如,一家美国企业和一家总部设在领地税收制度地区的企业在当地税率为17%的国家竞争,那么外国企业需要按所在国税率17%为其利润缴税,而美国企业的利润需要以35%的税率缴税——17%给所在国,18%给美国。其中的差别造成了巨大的成本优势,使得外国公司能承受更低的价格,从美国竞争对手中抢夺市场份额。
目前,美国应对这一竞争优势的做法是税收递延:美国跨国公司可以延迟——时限可至无限期——支付海外利润的美国公司税,直到这笔利润转给美国母公司。因此,大部分美国跨国公司都至少在一部分海外利润上利用了递延选择权。
为了召回这笔据估计可达1.7万亿美元的海外利润,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建议取消税收递延。但是,这将给美国跨国公司带来竞争力威胁,许多美国跨国公司会将总部迁往公司税率更低、采取领地税收制度的国家。
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力以及它们将总部设在哪里关系到美国经济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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