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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韦氏字典”版权诉讼风波

2014-01-14邹振环

世纪 2014年1期
关键词:张元济辞典商务印书馆

邹振环

张元济是近代中国最早注意《韦伯斯特辞典》的出版家,在其主持下的商务印书馆长期代销《韦氏大字典》,他曾与颜惠庆等商议将《韦氏国际辞典》译成汉语,并推动颜惠庆等利用《韦氏国际辞典》修订《商务印书馆华英字典》。1905年颜惠庆直接翻译《韦氏国际词典》未成,成为张元济与商务印书馆的一大遗憾。1916年张元济与郭秉文再次讨论重新翻译新版《韦白士德本》(Webster'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的计划,耗时近5年,这本以《韦氏大学词典》为蓝本的英汉辞典终于在1923年5月面世了,即郭秉文、张世鎏等编译的《(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商务印书馆为扩大此书发行,约请政学两界名流作序推介,风头甚健,招致美国原书发行人米林公司以商务侵害其版权和商标权为由向租界会审公廨提起诉讼,张元济和商务印书馆多方奔走,争取舆论支持,并据理力争,最终胜诉。

《(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历经艰难终出版

20世纪初的第一个十年,张元济一直在计划利用《韦伯斯特辞典》编纂新的英华字典。第一部直接编译自《韦伯斯特辞典》的系1916年11月出版的《英华合解袖珍新字典》,英文书名为:Webster's Little Gem Dictionary Translated into Chinese。该辞典主编郁德基称该辞典是“以《韦柏斯德氏袖珍字典》(Webster's Little Gem Dictionary)为蓝本”,采用其1913年的新版,因此“新颖应用之字,凡旧字书中所无者,是编均有”。 ①

1916年11月18日,张元济请来郭秉文(鸿声、洪生)讨论“编译新英华辞典事,梦翁亦在座,拟用《韦白士德本》”。 ②《韦白士德本》是目前张元济日记中能找到的最早Webster'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一书的译名,似乎计划编译的英汉字典是用《韦氏国际辞典》做底本。1917年1月6日与郭秉文继续讨论“编译《英文字典》事,照伊来信所拟办法,顾问由伊所请”,并一起讨论将来如何按照顾问人数赠书等问题。但关于如何“编译《英汉大字典》合同”双方不断讨论,1917年3月10日提交给郭秉文合同稿本,3月12日商定编译合约,3月13日再致信郭并“附去《英汉大字典》合约稿”。1917年3月20日获得了“《韦白司德Academic字典》可翻印”的许可,但此时张元济正在考虑编译《英汉大字典》事,“查销路甚微不办”。在研究代销和编译《韦氏大字典》的过程中,张元济也不断在研究各种英文辞书,1917年3月26日就发信向著名翻译家伍光建请教《韦伯斯特辞典》的优点和缺点。 ③

商务印书馆尝试翻译《韦氏国际辞典》的目标最终得以实现,是郭秉文主持翻译的《(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该书初称《英汉大字典》,我们从张元济日记中发现商务方面对这一《英汉大字典》特别看重,1917年11月3日郭秉文可能提供了一部分译稿,于是日记有记述张元济与郭秉文商谈如何编译《(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的原则,指出郭秉文“译法未妥处”。同时也将商务印书馆所拟的样条给郭秉文参考。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部词典,张元济还设置了一个《英汉词典》编纂的专门机构“总编译部”。④1918年1月11日他还复信郭秉文,提出如果编译过程中“遇有直译实在困难之处,不用直译,应于本页稿纸右旁上边用红笔标出‘某字注第X意,不用直译字样,以便敝处可加商榷,总期愈少愈妙。” ⑤我们从后来正式出版的《(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的工作人员名单中可见,除顾问张士一、朱经农、邝富灼、胡明复、王云五等挂名的不计,主编郭秉文、张世鎏,加上助理编辑蒋梦麟、厉鼎骧、冯蕃五、吴康,以及翻译人员张准、程湘帆、陈海澄、陈镐基、陈庆尧、陈布雷等,共计32人。

前后耗时近5年完成的由郭秉文、张世鎏任主编、蒋梦麟、厉鼎骧、冯蕃五、吴康任副主编的《(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1923年5月初版。长期参与其事的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辞典专家张世鎏在序言中回顾了该书编译的艰难历程,主编郭秉文在序言中则强调该辞典是“以韦书为蓝本,比照移译”,同时“旁荟博采,补其阙疑”。全书一千七百余页,单字都十万余言,不仅胜过了以往所刊的英汉字典,即使日本所出的英和辞典,亦无此巨帙,适应了现代中国教育文化的需要。“韦氏原书版本不止一种,增订不限一时,诚以文字思想,演化日繁,字书辞典,亦当于时俱进也。”《(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所据为第三版《韦氏大学辞典》,分量仅《韦氏国际辞典》的五分之一,但原书的修订本和新本,却比《韦氏国际辞典》更加频繁。《韦氏大学辞典》原版属于轻便可随身携带的类型,但经过商务印书馆的汉文编译,厚度则增加了几倍,为了查阅方便,该字典侧面还按英语字母排列顺序,设计了32个翻页扣手。该书收录的词汇虽均为英语中最常用的词汇,但涉及了科学、技术、商业和医药等很大的范围。每个词条包括发音、拼写、词义、词源和同义词等注释,词条释义简明精确,书后附有常用的实用资料。

商务为了有效推广发行该书,除了本书主编郭秉文和张世鎏外,还约请了当时许多政界和学界名流,为该英汉辞书撰写序言,如蔡元培、王宠惠、黄炎培、蒋梦麟各自作序介绍,颜惠庆、顾维钧还用英文作序推介,盛况确实为该馆之前发行任何辞典所未有。

由于该书的巨大影响,《时报》将之“推为英汉字典界之大王”;《申报》则将之誉为“吾国从来未有之巨帙,诚学术界之杰作”。1931年7月该书发行了7版,1933年有国难后1版。北京国家图书馆藏本上镌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图书馆”和“漳州图书馆”印章各一方,可见即使在红区亦有流传。

米林公司状告

商务侵害其版权和商标权

《(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尚未正式面世,预约已经售出4563部,结果树大招风,引来了美国原书发行人米林公司(G. & C. Merriam)的一场版权诉讼。米林公司先是在1923年4月18日企图将《韦氏大字典》封面上所有的图案,即用内有NW两字组合而成的一个花圈记号(下有“Webster”一词)作为商标,而且将花圈记号及“Webster”一字均在一大圆圈之内合成一圆形商标,向中国海关注册,藉此保护商标。该公司还派代表到上海,于同年6月11日向租界会审公廨起诉称商务侵害了其版权和商标权。上海图书馆藏有《韦氏大学字典案被告申辩状·附本案判决书》,该书前半部分为中文本“被告申辩状”,后半部分为原告英文本诉状。所述申述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认为米林公司系英文韦氏大学字典的著作权者,该字典系以重大之经费劳力在美国编辑而成,而原告却将该字典在中国境内进行售卖;二是原告获有一种商标权,该商标包括有一花圈,圈内有意匠式之W字,圈下有Webster's Collegiate(韦氏大学)字样,而并括于大圆圈之内;三是该商标曾在美国及中国注册,自1898年以来,由原告继续使用于其出版各种字典之封面上;四是被告商务所发行的《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是照韦氏字典原本;五是被告还发出一种传单,将印行该书事项通告公众,招人购买,并曾获有若干预约;六是模仿原告的商标,这种模仿足以欺骗常人,使人误信被告发行之字典与原告发行者相同,仅加入中国译文一项;七是被告将原告的辞典一一抄袭,仅将中国译文加入;八是被告编辑该字典并不担负经费,故其销售价格较之全英文本更廉。此种行为侵害原告著作权及商标权之利益,因此原告米林公司诉请要求公堂“颁发永久禁谕,不许被告发行及售卖”该字典,“且不许使用原告认为商标之一种图案”。要求由公堂谕令将该书图版纸版及其他侵害原告权利之物一律销毁。并由公堂禁止被告售卖或交付上述字典,并谕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堂费。

被告商务印书馆代理人礼明律师在申辩中指出,英国直至1886年也有关于外人版权的加以保护的做法,而美国自建国之日起直至1891年也一直没有对外人版权的加以保护。现在英美两国实行保护外人版权是因为“彼等作品在国外流行之日广”的缘故。而中国正处在现代教育发展阶段,需要大量供给国人低价的书籍,因此“不能保护外人版权,否则定价将为外国出版家所挟持而不能从廉”。因此,目前也不能以过高的道德要求来要求中国。他承认印行该字典,并曾发出该书之传单,获得若干订单与预约,但原诉状中所指其他各节则为商务印书馆所否认。 ⑥该馆答辩人还称将英文字典翻译成中文对于中国社会“有恳切之需要”,而目前中国仅有商务有“相当之组织设备与人材能将该书印行”,商务在四年前就决定印行该书,并将编译的责任委托给35位中国学者,“编印该书阅时约四年”,需耗费大约十五万元,“即明知不能获利,但事经充分考虑,所有损失自甘任受”。虽然预料难免损失,仍积极进行,无非是“盖视此为公益之事,且处于出版家地位,自当为中国教育尽力也”。 ⑦版权意识在中国产生很早,但很长时期里,中国官方只有出版活动的限制规定律条,而没有对著作者、出版者权益的保护观念。顾廷龙先生在《回忆张菊生先生二三事》一文中写道,面对西方的文化强势,张元济认为此事涉及书业主权问题,应当以我为主合理维权。于是一面聘请律师据理力争,一面与书业商会联系,争取舆论支持,结果原告败诉。 ⑧在法庭之外,8月25日中华教育改进社也上书外交部认为此案关系中国文化,请求外交部“据约力争保持条约上译书利益”,同时亦致电江苏省长暨上海交涉使寻求支持。时任外交总长的顾维钧在1923年1月22日也就商务印书馆翻印韦氏字典案致函外务部的周司长,指出“我国未入版权同盟,二通商条约条文亦极明显我国书业为输入文化计,翻印毫不违法”。如果商务印书馆败诉,“其影响实于全国文化大有阻碍,且以后对于世界各国所订有利之条约,亦皆将因此失其效力”。 ⑨全案经两次审理,未宣判前,江苏交涉员许沅也致电外交部,援引中国未加入版权同盟及中美商约第11款,并和陆仲良谳员联系,表示被告商务印书馆“可期胜诉”。 ⑩诉讼案经一来一往数次开庭辩论,已引起中外舆论的广泛关注。英文报《大陆报》于1923年8月23日报道了法庭诉讼时的辩论经过,包括原案在版权上不能成立之理由、前此美国经恩公司败诉之案例(即《迈氏通史》案),以及以被告证人身份出庭的商务印书馆经理王显华的证词,表示该书并非如原告所指称编辑该字典并不担负经费等情事。 1923年9月21日法庭判决结果如下:“原告既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中美两国境内获得版权。”由于《韦氏大学字典》并非专为华人教育之用,所以不在版权保护之列。判决认为《(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可以继续进行销售。由于商务印书馆的封面设计及说明书仍借用米林公司的图样和商标,法庭认为“此一广告方法颇为巧妙或足以蒙蔽公众”,因此被判定侵犯商标权。会审公廨宣判被告商务印书馆“不得将前项说明书再行散布,并不得将说明书内图记用于所印各种字典,所有此项版模及印成未曾散布之说明书一并销毁”,考虑到由于原告因被告说明书“于营业上不无损害,着被告赔偿金一千五百两”。

商务多方奔走、据理力争,成功击败米林公司

判决下达后,米林公司仍不善罢甘休,继续在1924年8月5日又将以前所用的圆形商标图案文字分别拆开,作为四种商标。一是“Webster”一词;二是Webster Collegiate二词;三是“Webster New International”三词;四是一个类似W之花纹作为记号的花圈,向中国海关注册。张元济为确保民营书商的权益,也为了保护国人阅读权利,他多方进行奔走,1924年9月23日他和王显华向外交部就《关于敝馆译印美国米林公司〈韦氏大学字典〉一事,备述与该公司交涉经过情形,祈转咨农商部知照商标局查以保利权由》,呈递了致外交总长函,信中写道:

“弟等以事关输入文化、保护国权,关系甚巨,万难缄默。除由书业商会备文吁请外,兹将经过情形略述梗概,以供参阅,并祈转咨农商部知照商标局,凡遇洋商将毫无特别形式意味之普通人名书名用作商标蒙请注册者,无论曾否在海关挂号,概予禁止以保利权而助文化,不胜感激之至。”

1924年年11月4日张元济再次就《美国米林公司以书名人名用作商标,蒙请注册请依约驳斥以拒维吾国书商已得之权利由》,呈递致周司长函,指出“敝馆翻印《韦勃司脱字典》,与美商米林公司交涉一案本已了结。今该 公司又以此书商标在农商部蒙请注册,经书业商会以此事关涉条约,曾将始末理由倶呈大部恳予驳斥,想已得邀冰鉴。查此事依据中美商约,该美商米林公司实万不能将书名人名用作商标蒙请注册,间接保护其版权。此事关系文化 影响国权,非止书业利害。素仰保障文明 主持公道,务祈检案詧核鼎力维持,是所至感,抑亦教育前途”。 请求外交部依约驳斥。之后外交部通商司第二科发出了《元字第三二六一号》的复函《美商以书名、人名用作商标,蒙请注册事将来如果牵及交涉问题自当由本部根据条约驳拒由》,称“查此案前由贵馆暨书业商会先后具呈到部,业经本部一再函请农商部查核办理,尚未准复。该美商如向商标局呈请注册,自交由该局依法驳拒。目前尚未牵及交涉问题,将来美使设有偏袒该商或来部提及此事。再由本部依据条约驳拒,以维吾国书商已得之权利”。 张元济是近代中国“文明排外”理论的重要倡导者,《韦氏大学字典》诉讼案中成功击败米林公司,可以视为他在《外交报》上所倡导的通过外交手段“文明排外”的一个成功的案例。笔者所理解的张元济的“文明排外”,即面对西方列强的强势,利用不平等条约来为中华民族获取更多有利于国人的利益。

张元济“文明排外”理念的成功案例

面对近代西方文化的强势冲击,中国民族文化如何自存,这是张元济经常在思考的问题。1902年,张元济在《教育世界》上发表了《答友人论学堂事书》一文,他反对在中小学用西文进行一般常识的教学,认为完全用西文来进行普通常识和中国历史地理的教学,与民族教育之道背道而驰,会使青年的中文能力逐渐退化。但是,如何既掌握西文的工具,又不放弃“生民之大用、立国之精神”的语言文字呢?张元济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编纂中外跨文化的双语辞书,这也是他在中西文化之间努力寻找融通点的重要举措。

19世纪下半期以来,近代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而被外力推动着步入国际社会体系,如何让国民了解国际形势,发展“国民外交”,是近代中国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901年张元济与蔡元培一起,邀约亚泉学馆的创办人杜亚泉等创办了《外交报》(The Diplomatic Review),该刊志在启发民智,设有论说、谕旨、文牍、外交纪闻、译文、要电汇录等栏目,译文主要来自英、美、日、法、德等多个国家的40多种报刊,内容涉及国际问题述评、中外关系和各国政治及官方文书等方方面面。《外交报》1902年连续3期刊登了《伯尔尼公约》的最早中文译本,还组织了有关“中国是否应该加入《伯尔尼公约》”的讨论。1909年10月还刊登了另一个与最早译本内容相同,且更为简洁准确的白话《伯尔尼公约》中译本。1909年8月该刊还刊登了《论万国会议保护著作权》一文,详细介绍了1908年德国柏林万国著作权大会对《伯尔尼公约》所进行的第一次修订的过程以及最终形成的决议,这是首次向国人介绍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关于著作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这一国际条约及其相关知识。早年致力于总理衙门外交事务的经验,使张元济在美国米林公司(G. & C. Merriam)版权诉讼中,有理有节地主张应当以我为主,合理维权。一面聘请律师据理力争,一面与书业商会联系,争取舆论支持,结果击败了原告,成功地为近代中华民族在引进西学的过程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张元济所倡导的“文明排外”,是针对20世纪初笼统排外主义而提出的一种“国民外交”的主张,它体现在拒俄运动、反美爱国运动、收回利权运动、国会请愿等爱国主义运动中,较之笼统排外有着显著的时代意义。随着以后中国版权制度的日益成熟,“文明排外”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1992年10月15日中国也成为了《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但我们还是应该牢记,就是带领着商务印书馆在《韦氏大学字典》诉讼案中成功击败米林公司的张元济,也是推动了《伯尔尼公约》在中国传播的《外交报》的创建者。

(作者为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责任编辑 周峥嵘

注释:

①《例言八则》,载郁德基编纂《英华合解袖珍新字典》,商务印书馆1916年初版,1933年国难后三版。

②张人凤整理《张元济日记》(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页184;以下凡引用该书均简称《张元济日记》。

③④⑤《张元济日记》(上),页201、240、241、242、251、257;页399、412;页448。

⑥参见《译印韦氏大学字典版权涉讼记》,载张静庐辑注《中国近现代出版史料》现代甲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页334—342)。

⑦《韦氏大学字典案被告申辩状·附本案判决书》,页3-4。

⑧载《商务印书馆九十年》,商务印书馆1987年,页17。

⑨《商务印书馆翻译韦氏字典附申辩状、判决书及节略》,藏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43-015-01-002;以下凡引用该外交部档案,仅注明馆藏号。此一材料及以下所有来自该数据库的线索,均由台湾东华大学历史系吴翎君教授见告,特此鸣谢!

⑩外交部收江苏交涉署电,《美商控商务印书馆预约出售韦氏字典一案业经会审公廨审理两次据被告方面告及可期胜诉》,1923年9月10日,03-43-015-01-005)。

外务部收商务印书馆张元济函,03-43-015-02-001,03-43-015-02-006。

外交部复商务印书馆张元济函,03-43-01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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