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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推进RCEP 谈判的几点思考

2014-01-10

国际贸易 2014年1期
关键词:自由化谈判规则

袁 波 王 蕊

2012 年11 月20 日,东亚系列领导人会议期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宣布启动,标志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CEP 由东盟主导提出,谈判成员包括东盟10 国和与其签订了自贸协定的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东盟希望通过推动RCEP 谈判来强化东盟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中心地位,促进东盟共同体的建设,并推动地区产业价值链分工合作。RCEP 建成后,将涵盖亚太16 国,拥有约一半的世界人口、生产总值近20 万亿美元的大市场,超过全球经济总量的1/4,出口约5 万亿美元,超过世界的1/3。2013 年5 月,备受关注的RCEP 首轮谈判在文莱首都举行,正式迈开了通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步伐。同年9 月,各方在澳大利亚举行了第二轮谈判。未来,RCEP 谈判的发展前景如何,我国应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对RCEP 谈判的前景判断

2012 年11 月20 日,16 国通过了《RCEP 谈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提出在2015 年年末完成谈判的目标。2013 年2 月26-28 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东盟—自贸伙伴国高官会和工作组会议上,16 国经过磋商确定了《贸易谈判委员会职责范围》。5 月9-13 日,RCEP 首轮谈判在文莱启动,正式成立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个工作组。9 月23-27 日,在澳大利亚举行的第二轮谈判中,三个工作组分别就各自的具体议题进行了讨论和意见交换。第三轮谈判将于2014 年1 月在马来西亚举行。

表1 5 个“10+1”自贸协定框架分析

16 国已就RCEP 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谈判领域等达成一致,其中,RCEP 谈判目标为:在东盟成员国与东盟自贸伙伴之间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经济伙伴协定。谈判原则共有8 条,主要包括与世界贸易组织 (WTO)相关规则相一致,在现有5 个东盟+1(“10+1”)自贸协定(FTA)基础上扩展、深化和改进,对最不发达的东盟成员国提供更多灵活性,设有开放准入条款等。谈判领域将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争端解决以及其他议题。

RCEP 将基于东盟现有的5 个“10+1”FTA 进行整合,在规则层面,各协议的框架标准较为接近,基本都与WTO 相关规则相一致。虽然在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原产地规则方面有差异,但分歧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检验检疫、争端解决机制、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环境、经济技术合作等更多领域的条款上则是共识多于分歧。

图1 中、韩、日、印度与澳新对东盟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比较

图2 东盟对中、韩、日、印度及澳新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比较

在自由化水平层面,目前东盟—澳新FTA 的水平最高,东盟—印度FTA 的水平最低,东盟与中、日、韩三国FTA 的水平较为接近。在货物贸易领域,RCEP 提出的谈判目标是在现有RCEP 参与国之间自由化水平基础上,通过对高比例的关税税目和贸易额的产品取消关税,以实现高水平的关税自由化。在目前RCEP 参与成员中,只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达到了货物贸易完全自由化的标准,而除印度和东盟新成员国之外的大多数国家零关税产品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金额占比基本都在90%以上。要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水平,大部分国家都会存在较大压力,尤其是我国、印度以及一些东盟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虽然各国均赞成RCEP 应高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自由化水平,但实际上,各成员国在已经签订的FTA 中,对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并不高。东盟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外承诺的水平明显低于在东盟共同体中的承诺水平,中国、韩国、日本等在与东盟各国签订的FTA 中对东盟承诺水平也很有限,仅澳、新对东盟的承诺水平较高。因此,RCEP 谈判的服务贸易水平能超出GATS 水平多少尚存疑问。

综上所述,在自由化水平层面,如果要寻求95%以上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和大幅超出GATS水平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谈判难度将相当大,在2015 年年底前完成谈判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规则层面,难度相对较小,2015 年年底达成共识则有很大可能性。

当前美国提出2013 年完成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2015 年完成与欧盟的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合作协定(TTIP)谈判,有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有利于其利益的新的经贸标准体系,对东盟、中国、印度等未加入TPP 的国家和地区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其推动RCEP 的紧迫感也在日益增加。RCEP 由东盟主导推动,东盟在推进内部共同体和外部区域合作中一贯采取协商、和谐和合作的“东盟方式”。如果东盟能在谈判中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最低限度2015 年年底前能就规则达成一个框架协议,此后再继续进行实质谈判;如果同时中国也在其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16 国在2015年年底前达成一个自由化水平较高的方案,这个可能性仍然很大。总之,东亚地区将形成RCEP 与TIPP 并行的区域经济合作格局,大多数国家将面临“双轨制”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而TPP 与RCEP 是渐行渐远还是逐步融合,仍取决于这两个机制内各国的选择,中国与美国推动力会更大,但其他国家的选择也很重要。

二、建成RCEP 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

RCEP 的顺利建成,对于我国争取经贸规则的主动权和发展的自主权,改变在东亚区域合作和产业价值链中的被动地位,为对外经贸合作创造较TPP 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为我国和平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周边环境,维护和延长战略发展机遇期,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RCEP 建成后将会减少我国在对外贸易与投资中的障碍,使我国能更加充分地发挥比较优势,获得总体福利的增长。根据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EA)联合研究专家组的测算,“10+6”范围内的关税消除和贸易便利化合作,将使中国的GDP 增长4.65%。南开大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在TPP 推进的条件下,如果“10+6”能够建成,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福利增加。总之,通过显著消除区域内的贸易与投资壁垒,RCEP 将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这将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规模的扩大。

第二,RCEP 不仅使东亚各国产业合作更加密切,而且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国能借此机会配合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进一步加大承接国际先进技术转移和“走出去”力度,与日韩、东盟、印度等深化区域内产业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并有机会逐步改变长期以来在东亚区域生产网络中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环节的被动地位。

第三,我国通过RCEP 谈判,与周边国家友好协商,制订总体上有助于亚洲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区域经贸合作规则,不仅有利于我国争取国际经贸规则的主动权和国内发展的自主权,还将为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合作创造较TPP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第四,推进RCEP 有助于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增强国内深化改革开放的动力。我国已经签订了10 个自贸协定,但已签自贸协定对象国经济体量不大,对国内经济发展作用有限。2012 年,我国与东盟10 国加上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这15 个自贸伙伴国的进出口额仅占当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2.3%。RCEP 参与成员经济体量大,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促进作用将更加明显。通过推进RCEP,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适当提高自由化标准,不仅能解决我国当前在推进自贸区谈判中的焦点难点问题,还可倒逼我们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局部竞争带动国内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第五,RCEP 的建设将增强亚太地区的凝聚力,为我国和平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周边环境。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和美国的介入,我国与周边国家在领土岛屿争端、产业竞争、对外投资合作等方面冲突加大,周边环境日趋恶劣。除澳大利亚、新西兰外,RCEP 参与国均是我国重要的周边国家。通过自贸区建设,进一步密切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深化互利合作,让周边国家共享我国经济增长的利益,对于改善我国的周边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我国应敢于在RCEP 谈判中发挥主动作用

虽然目前东亚地区政治安全环境不容乐观,各国领土领海纠纷不断,但RCEP 与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启动表明参与成员愿意积极推进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治决断。当前,东盟主导推动RCEP 谈判的积极性很高,日韩也一改往日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消极态度,我们应抓住这一契机,下大决心抓紧实施突破,寻求早日达成RCEP 协议。为此,我国应统一思想,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要求,敢于将RCEP 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域,率先在若干领域进行政策突破,在RCEP 谈判中真正发挥积极主动作用,推动谈判取得务实成果,以进一步开放加速国内改革进程。

应有自信能接受规则与自由化水平较高的RCEP 协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 十多年来的快速成长,我国的经济总量、企业竞争力、经济管理水平都显著提升,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大大增强,亟待进一步拓展外部市场。RCEP 参与成员众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我国与东盟大多数国家均处于中间水平,要达成规则与自由化水平较高的自贸协定,我国有较大回旋余地。当前,比我国发展水平更低、综合实力更弱的东盟国家和印度都在积极考虑日、韩、澳、新等发达国家提出的较高标准,我国也应以更为进取的姿态和自信尝试主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达成协议。

应有自信能通过RCEP 来加快对外开放和国内改革进程。我国改革开放正进入深水期,进一步推进步履维艰,迫切需要利用倒逼机制,以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当前,美国利用TPP、TTIP 谈判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构筑新的贸易协定标准体系,虽然其中很多标准符合我国未来发展方向,但短期内全盘接受不仅会对经济和部分产业产生较大冲击,而且还会对政治、经济运行体制形成严峻挑战。相对而言,RCEP 的自由化水平以及规则标准将比TPP 低,更为适宜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应有自信将RCEP 作为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和国内改革的缓冲地带和试验区域。在RCEP 谈判中率先进行政策突破,推动敏感产业与部门适度开放,承诺给予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考虑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以负面列表方式进行开放的可行性,加强国内对知识产权和环境的保护力度,主动完成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提升经贸领域法律规章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意识。

应有自信能利用综合保障措施实现RCEP 与产业开发发展的良性互动。即使进一步对日、韩、澳、新等开放可能会使我国个别产业的高端产品面临竞争压力,但我国可通过设置过渡期、产业损害预警、贸易调整援助等综合措施减弱受冲击力度,给予企业明确预期,促其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也有益于我国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我国应综合考量整体利益与战略利益的得失,而不应一味回避保护以致错失谈判良机。

应有自信能灵活周旋处理好RCEP 与中日韩自贸区的关系。目前两者互有重叠,同时推进,某些时候可能会产生冲突,我国应有自信能在其中灵活周旋,顺势顺时而为。一方面,在维护东盟的主导和中心地位的同时,也需要改变完全“不当头”的消极做法,应积极主动与东盟协商就自由化水平与规则制订尽早达成一致立场,在RCEP谈判中不拉后腿,有条件时甚至要主动推动谈判取得进展。另一方面,也要与日韩灵活磋商,必要时做出适当让步,以增强日韩尤其是日本对东亚区域一体化的信心,使其不会放弃 RCEP 而完全投向TPP。

应有自信能与美国沟通合作协调好RCEP 与TPP 的关系。TPP 与RCEP 在东亚区域内的并行推进,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需要在RCEP 中发挥主动作用,以平衡TPP 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但也不宜采取对抗和回避的姿态。我国应有自信,充分利用APEC、WTO 等多边平台,加强RCEP 与TPP 的沟通与合作,大胆就环保、劳工、竞争等敏感议题进行探讨,积极在人才储备、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强合作,建立不同合作机制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各自信息通报,提升规则制订中的透明度,充分展示我国积极主动的开放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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